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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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7 條規範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洩漏工商秘密的刑事責任,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簽了保密協議又洩漏公司機密,會怎樣?
依刑法第 317 條,凡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 319 條),公司須在發現洩密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情節嚴重者可能同時構成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跨國洩密更可加重至十年。
白話解讀
你簽過保密協議嗎?或者你的工作合約裡有一條「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公司營業秘密」?大多數人簽的時候沒當回事,以為頂多被公司告民事賠償。錯了。這條刑法告訴你:洩漏工商秘密,不只是賠錢的問題,是坐牢的問題。關鍵字是「依法令或契約」,意思是你的保密義務可以來自法律規定,也可以來自你自己簽的合約。一旦你因為業務關係知道了客戶名單、製程配方、定價策略這類工商秘密,你就背上了一個刑事責任的包袱。跳槽的時候把舊公司的報價單帶走給新東家看?跟朋友吃飯時隨口聊了公司正在談的併購案?這些行為都可能讓你從「換工作的人」變成「刑事被告」。而且這條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不需要你前老闆去告你。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7 條規範洩漏工商秘密罪的基礎刑責,要件包含: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因業務關係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無故洩漏。本罪保護的法益是企業營業秘密的機密性與經濟價值,係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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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職後跟新公司分享前公司的經驗算洩密嗎?▾
要看你分享的是「一般職業技能和經驗」還是「特定的工商秘密」。你說「我之前做過大型專案管理」沒問題;你說「我前公司跟 XX 客戶的合約價是每月 50 萬」就有問題。分界線在於:這個資訊是不是具體、非公開、有經濟價值的。面試時如果新公司追問前公司的具體數據(報價、客戶名單、技術細節),你應該明確拒絕回答。這不只是保護前公司,更是保護你自己。願意洩漏前東家秘密的人,新公司其實也不敢完全信任。
Q2公司沒跟我簽保密協議,我洩漏公司資訊會被告嗎?▾
這條的保密義務來源是「法令或契約」。就算沒有獨立的保密協議,你的勞動契約、員工手冊、甚至公司內部的資訊安全規範,都可能被認定為構成保密義務的「契約」。更重要的是,「法令」這條路也通:營業秘密法本身就課予知悉營業秘密者保密義務。沒簽保密協議不代表沒有保密義務,但它確實讓檢察官的舉證變得困難許多。如果你是雇主,這就是為什麼保密協議不能省。
Q3跟 316 條(醫師律師洩密)差在哪?被告時會差很多嗎?▾
316 條保護的是「他人秘密」(個人隱私),對象是醫師、律師等特定專業人員。317 條保護的是「工商秘密」(商業機密),對象是所有依法令或契約負保密義務的人。兩條都是告訴乃論(依刑法 319 條),公司或被害人都須在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你同時知道客戶的個人資料和公司的商業秘密,洩漏出去可能 316 和 317 同時成立,加上個資法第 41 條,三罪併罰。
Q4刑法第 317 條是什麼?▾
規範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洩漏工商秘密的刑事責任,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萬元以下罰金。
Q5什麼叫工商秘密?▾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商業性、技術性、客戶性資訊,須符合三要件:非公開、有經濟價值、公司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Q6依法令或契約之保密義務是什麼意思?▾
保密義務的兩大來源:法律明文(營業秘密法、會計師法等)或當事人約定(NDA、勞動契約保密條款、員工手冊)。
Q7無故洩漏的「無故」怎麼判斷?▾
缺乏正當理由的洩漏。例外:依法律命令揭露(如法院傳喚作證)、依當事人同意揭露、為自身辯護的必要揭露。
Q8怎麼證明對方洩漏工商秘密?▾
蒐證對方在新公司的使用紀錄、客戶反映、競爭對手市場動作的時間軸、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並做資安鑑識報告。
Q9公司發現員工洩密該怎麼處理?▾
立即凍結系統存取 → 內部資安鑑識 → 寄存證信函 → 6 個月內提刑事告訴 + 民事求償 + 假扣押。
Q10刑法 317 條訴訟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律師費 6-15 萬起。民事求償依請求金額繳裁判費(約 1.1%)。
Q11被告 317 條的人怎麼自保?▾
確認資訊是否真為工商秘密(公司有無保密措施)→ 確認契約保密範圍是否過廣 → 偵查階段聘律師 → 評估和解爭取緩起訴。
Q12刑法 317 vs 316 差在哪?▾
316 保護他人個人秘密、限醫師律師等專業;317 保護工商秘密、適用所有負保密義務者。兩條皆告訴乃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316 | criminal_317 | criminal_318 | trade_secret_act_13 |
|---|---|---|---|---|
| 保護客體 | 他人個人秘密(醫療、法律隱私) | 工商秘密 | 公務員知悉的他人工商秘密 | 營業秘密(三要件:非公開、有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 |
| 適用主體 | 醫師、律師、藥師等特定專業人員 | 所有依法令或契約負保密義務者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 所有知悉營業秘密者 |
| 法定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域外加重至十年) |
| 告訴條件 | 告訴乃論 | 告訴乃論(刑法 319 條) | 非告訴乃論(刑法 319 條但書) | 非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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