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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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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例如璩美鳳私密照外流 * 裝設擅自在他人車子裝GPS追蹤器? 🔵許恒達師: 如何能將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轉化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非公開要素之概念?必須先從本罪保護法益─隱私法益的觀點出發,如果判斷標準偏重於個人主觀上的隱私期待,這種內在意思往往浮動且不穩定,也常缺乏外在指標可供判斷,以之作為定性隱私法益會陷入界定範圍不明確的困擾。因此能夠被作為界定基礎者,應只有足供辨識為隱私的客觀外觀,總結來說,重點在於行為人之手段、被害人的隱匿措施方法,同時考慮侵害時間與空間範圍而綜合認定
bagel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款目的解釋限縮至可以增強視覺聽覺的工具,非所有工具都算
anna870206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竊錄->重現性
barora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成立319-1時,亦成立315-1第二款 or 315-2 第二項
vi7856
9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窺視竊錄竊聽罪
k82151688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第一款是利用工具和設備來強化視覺聽覺以此達到偷窺或竊聽目的。 第二款是只要利用工具以形成紀錄或電磁紀錄而保存即形成構成要件。
wteiin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客觀上:具有確保隱密性之環境或條件 主觀上:不欲為他人知悉之言論、談話、身體之隱私部位
jie1029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李宗瑞條款⋯⋯
hyur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參考 通信保障監察法 24、28條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EX ①望遠鏡 ②手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