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妨害秘密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