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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九十檢字第 0460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應個案認定,凡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隱私活動,且有合理期待時,對侵害隱私權行為,分別得依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罰之

全文內容

凡個人客觀上顯然無欲公開其隱私活動,而有合理期待時,對侵害個人隱私權之行為,分別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處罰之,來函所詢「於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應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九十檢字第 0460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有關他人公開活動時,利用工具窺視或偷拍隱私部位,是否涉及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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