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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3.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jocie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本罪章之非告訴乃論罪
wteiin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𝟯𝟭𝟱 -𝟮 𝗜 ▪️行為主體:必須是違反前條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外之人 ▪️例如: 1、提供已裝設好針孔攝影機的房間供他人偷拍。 2、販賣針孔攝影機以供他人違犯竊聽、竊錄行為之用。 ▪️主觀要件:雙重故意 1、認識正犯行為為犯罪行為。 2、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力的幫助行為。 (若僅單純販售或提供錄影、錄音設備,不知悉正犯如何利用者不屬之。)
wteiin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𝟯𝟭𝟱 -𝟮 𝗜 ▪️行為主體:必須是違反前條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外之人 ▪️例如: 1、提供已裝設好針孔攝影機的房間供他人偷拍。 2、販賣針孔攝影機以供他人違犯竊聽、竊錄行為之用。 ▪️主觀要件:雙重故意 1、認識正犯行為為犯罪行為。 2、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力的幫助行為。 (若僅單純販售或提供錄影、錄音設備,不知悉正犯如何利用者不屬之。)
specialsr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項處罰對象限前條所處罰的竊拍、竊錄者,目前不含合意拍攝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