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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3.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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