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2 條
- 1.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3.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5-2 條打擊偷拍產業鏈四環:供給場所設備者、意圖散布偷拍者、散布販賣竊錄內容者、未遂犯。最重五年刑度。
Q · 在群組轉傳偷拍影片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315-2 條第三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竊錄內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跟偷拍者本人完全相同。94 年修法刪除「明知」要件,連「未必故意」都成立。群組裡每一個轉傳的人都是獨立的行為人,「大家都傳了所以沒差」是法律上不存在的抗辯。
白話解讀
315-1處罰的是「拍的人」,這條處罰的是整條產業鏈上的每一個人。第一項打的是「供應商」:你開一間店,賣針孔攝影機給明顯要拿去偷拍的人,或者你經營日租套房,刻意在浴室藏攝影機讓房客被拍,你的刑度比偷拍者本人還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打的是「帶著目的去拍的人」:你從一開始按下錄影鍵就打算把這段影片散布出去賣錢或報復,你的行為從315-1的三年天花板直接跳到這條的五年。第三項打的是「下游通路」:你沒拍,但你拿到別人偷拍的影片去製造、散布、販賣,一樣五年以下。第四項:以上三種行為的未遂犯也罰。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偷拍偷錄不是一個人的犯罪,它是一條供應鏈,這條法律要把供應鏈上的每一環都掐斷。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為加重竊錄罪,建立四層產業鏈處罰架構:第一項處罰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之上游、第二項處罰意圖散布而拍攝之中游、第三項處罰製造散布販賣竊錄內容之下游、第四項處罰未遂犯。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較基礎條文刑法第 315-1 條三年刑度更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群組裡有人傳了偷拍影片,我只是存下來沒有再傳,算犯法嗎?▾
單純接收和儲存,目前刑法 315-2 並沒有直接處罰「持有」竊錄內容的條文(不同於兒少性影像有持有罪)。但如果你存了之後再傳給任何一個人,就是「散布」。而且你手機裡的影片可能在未來成為證明你知情的佐證。內行人提示: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刻刪除,如果你想幫被害人蒐證,截圖傳送者的帳號資訊即可,不要保存影片本體。
Q2民宿被偷拍,除了告偷拍的人,能告民宿業者嗎?▾
如果民宿業者「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便利」偷拍行為,第一項直接適用。就算業者聲稱不知情,如果你能證明他有管理疏失(例如從未檢查房間、多次被投訴仍不處理),法院可能認定他有「未必故意」。內行人提示:入住前用手機相機掃描房間偵測紅外線光源(關燈後打開前鏡頭),是目前成本最低的反偷拍檢查方法。發現後立刻拍照存證再報警。
Q3這條跟「性隱私影像法」有什麼不同?▾
315-2 處罰的是所有類型的竊錄內容散布,不限於性隱私。2023 年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新增了「性影像」專章,對性隱私影像的散布有更重的處罰(最重七年)。如果偷拍的內容涉及性隱私,兩部法律可能同時適用,從重處罰。內行人提示:被害人可以向「性影像處理中心」(衛福部設立)申請協助下架,比自己聯繫每個平台快得多。
Q4刑法 315-2 條是什麼?▾
加重竊錄罪,打擊偷拍偷錄產業鏈的四環處罰條文:供給設備、意圖散布拍攝、散布販賣、未遂犯,最重五年。
Q5什麼叫散布竊錄內容?▾
將偷拍偷錄影音以任何方式傳遞給他人,包含轉傳到群組、上傳網站、寄送私訊、燒錄光碟分發等。
Q6意圖營利是什麼意思?▾
行為人主觀上以獲取金錢或財產利益為目的,不需要實際賺到錢,有營利目的就成立。
Q7未遂犯也要處罰嗎?▾
本條第四項明文未遂犯罰之,意即偷拍影片「正在上傳」中途被發現中斷,仍構成第三項未遂。
Q8群組轉傳偷拍影片怎麼告?▾
截圖保存散布者帳號 + 散布時間 + 影片連結 → 向警方報案指明刑法 315-2 第三項 → 同時要求平台下架。
Q9民宿被偷拍怎麼追究業者?▾
拍照存證設備位置 → 報警同時主張刑法 315-2 第一項(業者意圖營利提供場所) → 民事併請求人格權侵害賠償。
Q10怎麼證明對方「意圖散布」?▾
聊天紀錄、雲端帳號連結、分享群組成員清單、販賣標價貼文,這些都是「意圖散布」的客觀外部表徵。
Q11受害者怎麼申請影片下架?▾
向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請(限性隱私)或直接向平台發出書面下架通知,保留通知紀錄作為民事求償依據。
Q12刑法 315-2 vs 315-1 差在哪?▾
315-1 處罰偷拍行為本身(三年),315-2 處罰偷拍產業鏈各環(五年)。本人偷拍且自己散布 = 兩條同時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315-1 | 刑法315-2第1項 | 刑法315-2第3項 |
|---|---|---|---|
| 處罰對象 | 拍攝行為人 | 場所/設備供給者 | 散布/販賣者 |
| 法定刑度上限 | 三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 主觀要件 | 故意 | 意圖營利 | 故意(94 年刪除「明知」) |
| 未遂處罰 | 不罰 | 罰 | 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