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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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oci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罪章之非告訴乃論罪
wteii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𝟯𝟭𝟱 -𝟮 𝗜
▪️行為主體:必須是違反前條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外之人
▪️例如:
1、提供已裝設好針孔攝影機的房間供他人偷拍。
2、販賣針孔攝影機以供他人違犯竊聽、竊錄行為之用。
▪️主觀要件:雙重故意
1、認識正犯行為為犯罪行為。
2、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力的幫助行為。
(若僅單純販售或提供錄影、錄音設備,不知悉正犯如何利用者不屬之。)
wteii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𝟯𝟭𝟱 -𝟮 𝗜
▪️行為主體:必須是違反前條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外之人
▪️例如:
1、提供已裝設好針孔攝影機的房間供他人偷拍。
2、販賣針孔攝影機以供他人違犯竊聽、竊錄行為之用。
▪️主觀要件:雙重故意
1、認識正犯行為為犯罪行為。
2、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一種對於正犯行為有所助力的幫助行為。
(若僅單純販售或提供錄影、錄音設備,不知悉正犯如何利用者不屬之。)
specialsr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項處罰對象限前條所處罰的竊拍、竊錄者,目前不含合意拍攝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