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3 條(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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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5-3 條規定,偷拍偷錄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或第三人,法院應一律義務沒收。
Q · 偷拍器材會被沒收嗎?連別人的設備也會嗎?
依刑法第 315-3 條,凡犯第 315-1 條竊錄罪或第 315-2 條圖利便利竊錄罪之竊錄內容附著物及物品,不論屬於犯人或第三人,法院均應沒收。此為義務沒收,法官無裁量空間。立法目的在於徹底消滅竊錄內容於物理載體上的存續,保護被害人隱私不再被侵害。第三人若因此受損,可依民法第 184 條向犯人求償。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整個妨害秘密罪章最冷酷的一條。它說:偷拍偷錄的內容,不管存在什麼東西上面,記憶卡、硬碟、手機、雲端伺服器的實體設備,不管這些東西是不是犯人的財產,法院一律沒收。你用價值五萬塊的相機偷拍?相機沒收。你把影片存進公司配發的筆電?筆電裡的儲存媒介沒收。這不是「可以沒收」,是「必須沒收」,法官沒有裁量空間。為什麼法律要這麼絕?因為偷拍偷錄的傷害不會隨著判決結束。只要那段影像還存在於任何一個實體載體上,被害人的隱私就持續處於被侵害的狀態。這條的目的不是懲罰犯人,而是從物理層面消滅侵害的可能性。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5-3 條為妨害秘密罪章之沒收條款,規定犯刑法第 315-1 條竊錄罪、第 315-2 條圖利便利竊錄罪之竊錄內容附著物及物品,不論該物是否屬於犯人,法院均應沒收。屬義務沒收性質,法官無裁量空間,立法目的在徹底消除竊錄內容於物理載體之存續,以保護被害人隱私不再被持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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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15-3 條是什麼?▾
妨害秘密罪章之義務沒收條款,竊錄內容附著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Q2義務沒收是什麼意思?▾
法官無裁量空間,符合要件即應沒收,與刑法第 38 條任意沒收不同。
Q3什麼叫附著物及物品?▾
指竊錄內容固定其上的實體載體,如記憶卡、硬碟、手機、隨身碟等。
Q4偷拍案被害人怎麼聲請沒收?▾
在告訴時或審理中明確主張依本條義務沒收,並協助列出所有竊錄載體清單。
Q5別人的設備被拿去偷拍會被沒收嗎?▾
會。本條明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無辜第三人之設備一樣沒收。
Q6我的設備被沒收能求償嗎?▾
不能阻止沒收,但可依民法第 184 條向實際犯人求償損失。
Q7雲端上的偷拍影片可以沒收嗎?▾
本條限於有形附著物。境外伺服器之數位檔案需透過平台下架或司法互助處理。
Q8沒收的設備最後會怎麼處理?▾
通常依保安處分執行法銷毀,確保竊錄內容從物理世界消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mandatory | target | third_party_rule |
|---|---|---|---|
| 刑法 §38 任意沒收 | 任意(法官裁量) | 供犯罪所用、預備犯罪、犯罪所生之物 | 原則不沒收第三人之物(除有特定要件) |
| 刑法 §38-1 犯罪所得沒收 | 義務(含追徵) | 犯罪所得(含財物與利益) | 第三人取得而符合要件可沒收 |
| 刑法 §315-3 義務沒收(本條) | 義務(無裁量) | 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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