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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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316條規範醫師、律師、心理師等十類專業人士無故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最重一年徒刑或五萬元罰金,告訴乃論。
Q · 醫師、律師、心理師把我的秘密說出去,能告嗎?
依刑法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及其業務上佐理人,包括離職的前員工,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知道犯人後六個月內必須提告,否則永久喪失告訴權。
白話解讀
你去看心理諮商,把最不堪的祕密講給心理師聽。你找律師打離婚官司,把財產明細全部攤開。你跟會計師交底,讓他看到你的所有帳。這些時刻你之所以敢坦白,不是因為你信任這個人的人品,而是因為法律替你壓住了這個人的嘴。316 條就是那把鎖。它指名列舉了十種職業加上他們的助理,甚至連「離職的前員工」都鎖住。只要他們「無故」把你的祕密說出去,最重一年有期徒刑。注意那個「無故」:有正當理由(例如法院命令、防止重大犯罪)可以講,但「朋友問我」「我覺得大家應該知道」不算。這條的射程比你想的遠:不只是口頭洩漏,把病歷拿給不相關的人看、在同學聚會上講某個客戶的案情,全部中槍。而且是告訴乃論(刑法第319條),也就是你不告他就沒事。所以真正的問題是:你知不知道自己可以告?
法律定性
刑法第316條是台灣對職業保密義務的刑事化規範,列舉十類專業人員及其業務上佐理人、離職人員,要求其守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違反者構成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本條為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擁有發動或撤回追訴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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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是什麼?▾
規範十種專業人員(醫師、律師、心理師等)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的刑責,最重一年徒刑或五萬元罰金。
Q2醫師把病人病情告訴家屬算不算違法?▾
除非病人本人授權或有法定通報義務,醫師對任何第三人(包含家屬)透露病情都可能構成本罪。
Q3刑法 316 條告訴期限多久?▾
告訴乃論,被害人知道犯人後 6 個月內必須提告,超過則永久喪失告訴權。
Q4業務上佐理人指的是誰?▾
指醫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的助理、護理師、事務員、實習生等業務輔助人員,全部納入本條規範。
Q5離職員工洩漏前公司客戶秘密算不算 316?▾
若為列舉十類職業之佐理人,本條明文「曾任此等職務之人」也適用,離職不解除保密義務。
Q6「無故」洩漏的「無故」怎麼判斷?▾
有正當理由(法院命令、法定通報義務、當事人明確同意)即非無故;「朋友問我」「我覺得該公開」不算正當理由。
Q7刑法 316 跟個資法差在哪?▾
316 是刑事罪要坐牢,個資法是行政罰加民事賠償;同一行為可能雙軌並進,但 316 限十類職業。
Q8和解後還能繼續刑事追訴嗎?▾
告訴乃論罪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和解時務必處理撤告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 316 | 個資法 | 醫療法 72 |
|---|---|---|---|
| 適用主體 | 十類列舉職業 + 佐理人 + 離職人員 | 任何蒐集處理利用個資的自然人/法人 | 僅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
| 法律性質 | 刑事罪(一年以下徒刑或五萬元罰金) | 行政罰 + 刑責(限非法蒐集利用,最重五年) | 行政罰(罰鍰 5-25 萬) |
| 追訴方式 | 告訴乃論(6 個月時效) | 公訴罪 | 主管機關裁罰 |
| 被害人主導權 | 高(可撤回告訴) | 低(檢察官主導) | 需向主管機關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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