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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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8 條之 2 規定,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第 316 至 318 條洩密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針對數位洩密的刑度乘數器。
Q · 用電腦寄出機密資料跟用嘴巴說,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318 條之 2,醫師、律師、會計師(316 條)、有保密契約者(317 條)、公務員(318 條)只要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洩密罪,原本法定刑上限自動加重至二分之一。316 條原本最重 1 年變最重 1 年 6 個月,318 條原本最重 2 年變最重 3 年。加重是自動的,檢察官只要證明用了電腦設備,法官就在新天花板內量刑。
白話解讀
醫師用嘴巴跟朋友說了病人的病情,跟醫師把整間醫院的病歷資料庫匯出來寄給記者,這兩件事的殺傷力是一樣的嗎?當然不是。318 條之 2 處理的就是這個差距。當醫師、律師、會計師(316條)、有保密契約義務的人(317條)、公務員(318條)這些本來就有守密義務的人,選擇用電腦來幹洩密這件事,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為什麼?因為電腦的大量儲存和瞬間傳播能力,讓洩密的規模從「告訴一個人」變成「告訴一萬個人」。你的律師把你的案件資料用 email 轉給對造律師,這不只是違反職業倫理,加重後最重可以判到三年。這條是立法者對數位時代洩密威力的直接回應:工具越強大,責任越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 條之 2 為刑度加重條款,當行為人「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 316 條(醫師等業務洩密)、第 317 條(契約義務人洩密)、第 318 條(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之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是獨立罪名,而是針對數位時代洩密規模放大效應的刑度乘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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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18-2 條是什麼?▾
電腦洩密加重條款,把 316-318 條的法定刑上限直接乘 1.5 倍。
Q2加重二分之一是怎麼算?▾
原本最重 2 年變最重 3 年,是上限提高,法官在新天花板內量刑。
Q3用手機 LINE 傳算不算利用電腦?▾
算。手機、平板等數位設備都被實務認定為「電腦相關設備」。
Q4318-2 跟 318-1 差在哪?▾
318-1 是一般人電腦洩密的獨立罪,318-2 是 316-318 義務人犯罪的加重條款。
Q5用自己有權限的系統匯出資料也適用嗎?▾
適用。重點不是怎麼取得權限,是用電腦作為洩漏工具。
Q6318-2 要告訴乃論嗎?▾
要。依第 319 條,本罪須告訴乃論,6 個月告訴期。
Q7和解可以撤告嗎?▾
可以。告訴乃論罪達成和解後撤告,檢察官會做不起訴處分。
Q8318-2 追訴權時效多久?▾
原本 316-318 加重後最重 3 年以下,依刑法 80 條為 10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baseline | after_318_2 |
|---|---|---|
| 原 316 條(醫師等業務洩密)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上限 ×1.5) |
| 原 317 條(契約義務人工商秘密)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上限 ×1.5) |
| 原 318 條(公務員工商秘密)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 3 年有期徒刑(上限 ×1.5) |
| 318-1 條(一般人電腦洩密) | 獨立罪名,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不適用(318-2 限 316-318 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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