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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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8 條之 2 規定,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第 316 至 318 條洩密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針對數位洩密的刑度乘數器。
Q · 用電腦寄出機密資料跟用嘴巴說,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318 條之 2,醫師、律師、會計師(316 條)、有保密契約者(317 條)、公務員(318 條)只要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洩密罪,原本法定刑上限自動加重至二分之一。316 條原本最重 1 年變最重 1 年 6 個月,318 條原本最重 2 年變最重 3 年。加重是自動的,檢察官只要證明用了電腦設備,法官就在新天花板內量刑。
白話解讀
醫師用嘴巴跟朋友說了病人的病情,跟醫師把整間醫院的病歷資料庫匯出來寄給記者,這兩件事的殺傷力是一樣的嗎?當然不是。318 條之 2 處理的就是這個差距。當醫師、律師、會計師(316條)、有保密契約義務的人(317條)、公務員(318條)這些本來就有守密義務的人,選擇用電腦來幹洩密這件事,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為什麼?因為電腦的大量儲存和瞬間傳播能力,讓洩密的規模從「告訴一個人」變成「告訴一萬個人」。你的律師把你的案件資料用 email 轉給對造律師,這不只是違反職業倫理,加重後最重可以判到三年。這條是立法者對數位時代洩密威力的直接回應:工具越強大,責任越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 條之 2 為刑度加重條款,當行為人「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 316 條(醫師等業務洩密)、第 317 條(契約義務人洩密)、第 318 條(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之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是獨立罪名,而是針對數位時代洩密規模放大效應的刑度乘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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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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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到底是加多少?▾
是把原本罪名的法定刑上限乘以 1.5 倍。例如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用電腦犯就變成最重一年六個月。318 條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最重兩年,用電腦犯就是最重三年。注意是「上限」提高,法官在這個新的範圍內量刑。內行人提示:加重是「至」二分之一,代表法官可以加重到二分之一以內的任何程度,不是一定加滿。但起訴書引用本條後,法官的量刑天花板確實被拉高了。
Q2用手機 LINE 傳秘密出去也算「利用電腦」嗎?▾
算。本條寫的是「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實務上手機、平板、智慧手錶等數位裝置都被認定為「相關設備」。立法時是民國 86 年,用詞是「電腦」,但司法實務已經將解釋範圍擴展到所有數位通訊設備。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告對方,在告訴狀中具體描述對方使用的設備和傳送方式(如「被告使用 iPhone 透過 LINE 應用程式傳送」),會讓檢察官更容易認定本條的加重要件。
Q3318-2 跟 318-1 差在哪裡?▾
318-1 是獨立罪名,處罰一般人「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後無故洩漏」的行為,主體是任何人。318-2 是加重條款,僅適用於 316-318 條的特定義務人(醫師、律師、會計師、契約守密義務人、公務員)。內行人提示: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兩條,但實務上會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義務人犯洩密用電腦時優先適用 318-2 加重,318-1 為補充罪名。
Q4刑法 318-2 條是什麼?▾
電腦洩密加重條款,將 316-318 條原本的法定刑上限乘 1.5 倍。針對醫師、律師、會計師、契約義務人、公務員等保密義務人,用電腦犯洩密罪時自動啟動。
Q5什麼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立法時用詞為電腦,實務擴張解釋包含手機、平板、智慧手錶、USB、雲端服務等所有具儲存或傳輸功能的數位裝置。
Q6318-2 適用對象有哪些人?▾
限 316-318 條的特定義務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316);契約守密義務人(317);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318)。
Q7318-2 跟 318-1 差別在哪?▾
318-1 是任何人用電腦洩密的獨立罪,主體不限;318-2 是加重條款,僅限 316-318 義務人。義務人犯罪用電腦時優先適用 318-2。
Q8318-2 案件怎麼提告?▾
蒐證 → 確認對方屬 316-318 條義務人 → 蒐集利用電腦設備證據 → 6 個月內提告,告訴狀明確引用 318-2。
Q9318-2 加重後刑度怎麼算?▾
原條文最重本刑 × 1.5。316 條 1 年變 1 年 6 個月,317 條 1 年變 1 年 6 個月,318 條 2 年變 3 年。下限不變,只動上限。
Q10318-2 訴訟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律師費 5-10 萬起。若加民事附帶請求賠償,附帶民事亦免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用了電腦設備?▾
Email 寄送紀錄、系統 log、雲端傳輸軌跡、LINE/Telegram 對話含時間戳、USB 拷出 log、印表機列印 log。私人裝置可聲請搜索扣押。
Q12318-2 vs 個資法洩密罪哪個重?▾
個資法第 41 條最重 5 年(意圖營利情形最重 7 年),重於 318-2 加重後上限 3 年。涉及個人資料時可能同時觸發兩罪,依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baseline | after_318_2 |
|---|---|---|
| 原 316 條(醫師等業務洩密)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上限 ×1.5) |
| 原 317 條(契約義務人工商秘密)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上限 ×1.5) |
| 原 318 條(公務員工商秘密) |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 | 最重 3 年有期徒刑(上限 ×1.5) |
| 318-1 條(一般人電腦洩密) | 獨立罪名,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不適用(318-2 限 316-318 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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