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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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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8 條之 2 規定,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第 316 至 318 條洩密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針對數位洩密的刑度乘數器。

Q · 用電腦寄出機密資料跟用嘴巴說,刑度差多少?

依刑法第 318 條之 2,醫師、律師、會計師(316 條)、有保密契約者(317 條)、公務員(318 條)只要用電腦或相關設備犯洩密罪,原本法定刑上限自動加重至二分之一。316 條原本最重 1 年變最重 1 年 6 個月,318 條原本最重 2 年變最重 3 年。加重是自動的,檢察官只要證明用了電腦設備,法官就在新天花板內量刑。

白話解讀

醫師用嘴巴跟朋友說了病人的病情,跟醫師把整間醫院的病歷資料庫匯出來寄給記者,這兩件事的殺傷力是一樣的嗎?當然不是。318 條之 2 處理的就是這個差距。當醫師、律師、會計師(316條)、有保密契約義務的人(317條)、公務員(318條)這些本來就有守密義務的人,選擇用電腦來幹洩密這件事,刑度直接加重二分之一。為什麼?因為電腦的大量儲存和瞬間傳播能力,讓洩密的規模從「告訴一個人」變成「告訴一萬個人」。你的律師把你的案件資料用 email 轉給對造律師,這不只是違反職業倫理,加重後最重可以判到三年。這條是立法者對數位時代洩密威力的直接回應:工具越強大,責任越重。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 條之 2 為刑度加重條款,當行為人「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 316 條(醫師等業務洩密)、第 317 條(契約義務人洩密)、第 318 條(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之罪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條不是獨立罪名,而是針對數位時代洩密規模放大效應的刑度乘數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原條文最重本刑年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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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到底是加多少?

是把原本罪名的法定刑上限乘以 1.5 倍。例如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用電腦犯就變成最重一年六個月。318 條公務員洩漏工商秘密最重兩年,用電腦犯就是最重三年。注意是「上限」提高,法官在這個新的範圍內量刑。內行人提示:加重是「至」二分之一,代表法官可以加重到二分之一以內的任何程度,不是一定加滿。但起訴書引用本條後,法官的量刑天花板確實被拉高了。

Q2用手機 LINE 傳秘密出去也算「利用電腦」嗎?

算。本條寫的是「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實務上手機、平板、智慧手錶等數位裝置都被認定為「相關設備」。立法時是民國 86 年,用詞是「電腦」,但司法實務已經將解釋範圍擴展到所有數位通訊設備。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要告對方,在告訴狀中具體描述對方使用的設備和傳送方式(如「被告使用 iPhone 透過 LINE 應用程式傳送」),會讓檢察官更容易認定本條的加重要件。

Q3318-2 跟 318-1 差在哪裡?

318-1 是獨立罪名,處罰一般人「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後無故洩漏」的行為,主體是任何人。318-2 是加重條款,僅適用於 316-318 條的特定義務人(醫師、律師、會計師、契約守密義務人、公務員)。內行人提示: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兩條,但實務上會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義務人犯洩密用電腦時優先適用 318-2 加重,318-1 為補充罪名。

Q4刑法 318-2 條是什麼?

電腦洩密加重條款,將 316-318 條原本的法定刑上限乘 1.5 倍。針對醫師、律師、會計師、契約義務人、公務員等保密義務人,用電腦犯洩密罪時自動啟動。

Q5什麼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立法時用詞為電腦,實務擴張解釋包含手機、平板、智慧手錶、USB、雲端服務等所有具儲存或傳輸功能的數位裝置。

Q6318-2 適用對象有哪些人?

限 316-318 條的特定義務人: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316);契約守密義務人(317);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318)。

Q7318-2 跟 318-1 差別在哪?

318-1 是任何人用電腦洩密的獨立罪,主體不限;318-2 是加重條款,僅限 316-318 義務人。義務人犯罪用電腦時優先適用 318-2。

Q8318-2 案件怎麼提告?

蒐證 → 確認對方屬 316-318 條義務人 → 蒐集利用電腦設備證據 → 6 個月內提告,告訴狀明確引用 318-2。

Q9318-2 加重後刑度怎麼算?

原條文最重本刑 × 1.5。316 條 1 年變 1 年 6 個月,317 條 1 年變 1 年 6 個月,318 條 2 年變 3 年。下限不變,只動上限。

Q10318-2 訴訟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律師費 5-10 萬起。若加民事附帶請求賠償,附帶民事亦免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用了電腦設備?

Email 寄送紀錄、系統 log、雲端傳輸軌跡、LINE/Telegram 對話含時間戳、USB 拷出 log、印表機列印 log。私人裝置可聲請搜索扣押。

Q12318-2 vs 個資法洩密罪哪個重?

個資法第 41 條最重 5 年(意圖營利情形最重 7 年),重於 318-2 加重後上限 3 年。涉及個人資料時可能同時觸發兩罪,依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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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316 條(醫師等業務洩密)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萬元以下罰金最重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上限 ×1.5)
原 317 條(契約義務人工商秘密)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最重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上限 ×1.5)
原 318 條(公務員工商秘密)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6 萬元以下罰金最重 3 年有期徒刑(上限 ×1.5)
318-1 條(一般人電腦洩密)獨立罪名,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不適用(318-2 限 316-318 義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 83-84 条(業務上の漏示罪 + 加重類型)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 71-72조(개인정보 누설죄)+ 형법 제 317조 가중 규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253 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者加重)
🇩🇪 德國StGB § 203 Abs. 4 Nr. 2 i.V.m. § 202a(gewerbsmäßige oder elektronische Geheimnisverletz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6-13 et 226-31(violation du secret professionnel + circonstances aggravantes par traitement automatisé)
🇺🇸 美國HIPAA 1996 § 1320d-6 (Wrongful Disclosure of Individually Identifiable Health Information, aggravated penalties up to 10 years for malicious intent) + 18 U.S.C. § 1030 (CF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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