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加重其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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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增訂理由在於洩漏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造成之損害較傳統犯罪為大。
wteiin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行為主體: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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