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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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8 條規範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職務知悉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Q · 公務員把我交給政府的商業秘密漏出去,能告嗎?
依刑法第 318 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無故」:依法揭露、上級調閱不構成;私下透露、跳槽帶秘密則成立。離職多年仍可追訴,且本罪依刑法第 319 條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算六個月。
白話解讀
你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報稅、投標、申請專利,過程中必須交出公司的核心資料:成本結構、客戶名單、技術配方、財務報表。這些資料進了公務員的電腦,你以為它被體制保護著。318 條告訴你的是:如果那個公務員把你的商業秘密洩漏出去,他是犯罪的,最重二年有期徒刑。注意「曾任公務員」三個字,離職了也跑不掉。你的前科長跳槽到競爭對手那邊,把他在職時看過的你的投標底價帶過去,這條照樣追。但這條的門檻藏著一個你必須知道的細節:「無故」。如果洩漏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依法令要求揭露、上級機關調閱),就不構成犯罪。所以戰場往往不在「有沒有洩漏」,而在「有沒有正當理由」。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8 條為公務員工商秘密保護罪,主體限於現任或曾任公務員,客體為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他人工商秘密,行為態樣為「無故洩漏」,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本條補強了一般業務洩密罪(第 317 條)與營業秘密法之間,針對「企業向政府機關提交資料」場域的刑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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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18 條保護什麼?▾
保護企業向政府提交的工商秘密(成本結構、技術配方、客戶名單、財務報表),不受經手公務員洩漏。
Q2「曾任公務員」要追訴多久?▾
離職後仍受拘束,追訴權時效十年(最重本刑二年以下),無職務年資上限。
Q3什麼叫「無故」洩漏?▾
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的洩漏。依法令揭露、上級調閱、司法偵查要求等不構成;私下透露、跳槽帶秘密則成立。
Q4318 條跟刑法 132 條差在哪?▾
318 保護「他人工商秘密」(企業端),132 保護「國防以外秘密」(公務端)。客體不同,可能併罰。
Q5318 條跟刑法 317 條差在哪?▾
318 主體限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317 是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密義務者(醫師、會計師、員工等),主體不同。
Q6怎麼證明公務員洩漏了我的秘密?▾
申請調閱案件卷宗存取紀錄、提交資料時埋入獨特記號、蒐集對方異常掌握非公開資訊的間接證據。
Q7318 條是不是告訴乃論?▾
是。依刑法第 319 條,第 318 條須告訴乃論,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Q8公務員退休後寫回憶錄揭露案件細節算洩密嗎?▾
若涉及未公開的他人工商秘密,仍構成。已公開資訊或不可特定到企業的一般經驗分享則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318 | 刑法317 | 刑法132 | 營業秘密法13-1 |
|---|---|---|---|---|
| 保護客體 | 他人工商秘密 | 業務上工商秘密 | 國防以外秘密 | 營業秘密(須採合理保密措施) |
| 主體限制 | 現任或曾任公務員 | 依法令或契約守密者 | 公務員 | 任何人 |
| 最高法定刑 | 2 年 | 1 年 | 3 年 | 5 年(域外加重至 10 年) |
| 是否告訴乃論 | 是(刑法319) | 是(刑法319) | 否 | 是(域外利益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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