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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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8 條之 1 規範電腦洩密罪,任何人透過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後無故洩漏,最重關兩年。
Q · 同事偷看我電腦再到處講,可以告嗎?
依刑法第 318 條之 1,任何人因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手機、平板、NAS、雲端帳號)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無正當理由洩漏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不限身分,IT 人員、同事、前任都可成立。屬告訴乃論(第 319 條),需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白話解讀
你的同事趁你離開座位,用你的電腦翻了你的 LINE 對話紀錄,然後截圖傳到公司群組裡。你覺得這只是「八卦」?法律上,這是刑事犯罪。318 條之 1 瞄準的是一種很特定的行為: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手機、平板、NAS、雲端帳號都算)知道了別人的秘密,然後「無故」把它洩漏出去。這條的存在是因為傳統的妨害秘密罪只管醫師、律師、公務員這些有法定保密義務的人,一般人拿到別人的秘密後爆料,以前刑法管不到。但電腦時代改變了一切:任何人都可能透過設備接觸到大量他人秘密,洩漏的殺傷力也遠比口耳相傳大得多。所以這條特別增訂,不管你是什麼身分,只要你透過電腦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無故洩漏就是犯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8 條之 1 為數位時代妨害秘密罪的擴張條款,1997 年增訂,將傳統妨害秘密罪(第 316 至 318 條)受身分限制的處罰範圍,擴張到所有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含手機、平板、NAS、雲端服務)接觸他人秘密的行為人。構成要件為「利用電腦設備知悉或持有」加「無故洩漏」,最重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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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同事偷看我電腦裡的東西然後到處講,我能告他嗎?▾
可以,而且是刑事告訴。他透過電腦設備知悉你的秘密後無故洩漏,直接適用刑法 318 條之 1。你需要的證據是兩段:第一段證明他看了(系統存取紀錄、監視器),第二段證明他說了(對話截圖、證人)。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忘了調存取 log,但大部分公司電腦和雲端服務都有登入紀錄,IT 部門可以調出來。這個紀錄比人證可靠十倍,要在對方知道你要告之前先拿到手。
Q2我是 IT 人員,工作上一定會看到公司資料,這樣也有風險嗎?▾
看到不犯法,說出去才犯法。你因為工作需要存取資料,這個「知悉」是有正當理由的。但你把看到的內容告訴不相干的人,「洩漏」這個行為就沒有正當理由了。本條的「無故」指的是洩漏行為無正當理由,不是取得資訊無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公司給你的資安切結書和保密條款,在法庭上會被當作「你明知有保密義務」的佐證,加重法官對你主觀惡意的認定。
Q3對方洩漏的不是什麼大秘密,值得告嗎?▾
本條不要求秘密必須「重大」。只要是你不想讓別人知道、且客觀上沒有公開的資訊,就符合「秘密」的定義。實務上法院認定的秘密包括:病歷、薪資、私人對話、購物紀錄等。但要注意,刑事訴訟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不低,如果損害輕微,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並道歉,可能比直接提告更有效率。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裡寫明「刑法第 318 條之 1」並給對方 7 天回應期限,是成本最低但嚇阻力最高的第一步。
Q4刑法 318 條之 1 是什麼?▾
1997 年增訂的電腦洩密罪。任何人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手機、平板、NAS、雲端)知悉他人秘密後無故洩漏,最重二年有期徒刑。
Q5什麼叫「無故」洩漏?▾
洩漏行為無正當理由。職務必要、依法檢舉、公共利益揭露屬有故;八卦傳播、報復洩怨、私下分享屬無故。客觀正當理由說。
Q6「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包含什麼?▾
實務採廣義解釋:電腦、手機、平板、NAS、雲端服務帳號、智慧手錶等具備資料儲存或傳輸功能之電子設備均包含。
Q7「他人之秘密」範圍多廣?▾
當事人主觀上不想讓人知道、客觀上未公開的資訊都算。含私人對話、病歷、薪資、瀏覽紀錄、交友軟體配對名單等。
Q8電腦洩密罪怎麼蒐證?▾
兩段證據鏈:第一段證明對方看了(系統存取 log、IP 紀錄、雲端登入紀錄),第二段證明對方說了(群組截圖、轉寄郵件、證人)。
Q9電腦洩密罪怎麼提告?▾
保全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向警局或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告訴乃論,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必須提告。
Q10電腦洩密罪可以同時告民事嗎?▾
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 184(侵權)+ 195(精神慰撫金)求償。涉及個資外洩另可加告個資法 41 條。
Q11提告 318-1 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直接遞告訴狀或警局報案即可。律師費 5-15 萬不等,附帶民事訴訟另計(依求償金額)。
Q12318-1 vs 個資法 41 條哪個重?▾
個資法 41 條最重五年,318-1 最重二年,個資法刑度較重。但個資法限「個人資料」,318-1 範圍更廣,實務常兩條並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318_1 | law_316 | law_317 | law_318 |
|---|---|---|---|---|
| 處罰對象 | 任何透過電腦設備接觸他人秘密者 | 醫師、律師、藥師、會計師等特定身分者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秘密義務者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 |
| 刑度 | 二年以下 +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 + 九萬元以下罰金 | 一年以下 + 三萬元以下罰金 | 二年以下 + 六萬元以下罰金 |
| 客體範圍 | 他人之秘密(廣義) | 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 | 工商秘密 | 他人工商秘密 |
| 告訴乃論 | 是(第 319 條)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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