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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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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8 條之 1 規範電腦洩密罪,任何人透過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後無故洩漏,最重關兩年。

Q · 同事偷看我電腦再到處講,可以告嗎?

依刑法第 318 條之 1,任何人因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手機、平板、NAS、雲端帳號)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無正當理由洩漏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罪不限身分,IT 人員、同事、前任都可成立。屬告訴乃論(第 319 條),需於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告。

白話解讀

你的同事趁你離開座位,用你的電腦翻了你的 LINE 對話紀錄,然後截圖傳到公司群組裡。你覺得這只是「八卦」?法律上,這是刑事犯罪。318 條之 1 瞄準的是一種很特定的行為: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手機、平板、NAS、雲端帳號都算)知道了別人的秘密,然後「無故」把它洩漏出去。這條的存在是因為傳統的妨害秘密罪只管醫師、律師、公務員這些有法定保密義務的人,一般人拿到別人的秘密後爆料,以前刑法管不到。但電腦時代改變了一切:任何人都可能透過設備接觸到大量他人秘密,洩漏的殺傷力也遠比口耳相傳大得多。所以這條特別增訂,不管你是什麼身分,只要你透過電腦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無故洩漏就是犯罪。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8 條之 1 為數位時代妨害秘密罪的擴張條款,1997 年增訂,將傳統妨害秘密罪(第 316 至 318 條)受身分限制的處罰範圍,擴張到所有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含手機、平板、NAS、雲端服務)接觸他人秘密的行為人。構成要件為「利用電腦設備知悉或持有」加「無故洩漏」,最重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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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同事偷看我電腦裡的東西然後到處講,我能告他嗎?

可以,而且是刑事告訴。他透過電腦設備知悉你的秘密後無故洩漏,直接適用刑法 318 條之 1。你需要的證據是兩段:第一段證明他看了(系統存取紀錄、監視器),第二段證明他說了(對話截圖、證人)。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忘了調存取 log,但大部分公司電腦和雲端服務都有登入紀錄,IT 部門可以調出來。這個紀錄比人證可靠十倍,要在對方知道你要告之前先拿到手。

Q2我是 IT 人員,工作上一定會看到公司資料,這樣也有風險嗎?

看到不犯法,說出去才犯法。你因為工作需要存取資料,這個「知悉」是有正當理由的。但你把看到的內容告訴不相干的人,「洩漏」這個行為就沒有正當理由了。本條的「無故」指的是洩漏行為無正當理由,不是取得資訊無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公司給你的資安切結書和保密條款,在法庭上會被當作「你明知有保密義務」的佐證,加重法官對你主觀惡意的認定。

Q3對方洩漏的不是什麼大秘密,值得告嗎?

本條不要求秘密必須「重大」。只要是你不想讓別人知道、且客觀上沒有公開的資訊,就符合「秘密」的定義。實務上法院認定的秘密包括:病歷、薪資、私人對話、購物紀錄等。但要注意,刑事訴訟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不低,如果損害輕微,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並道歉,可能比直接提告更有效率。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裡寫明「刑法第 318 條之 1」並給對方 7 天回應期限,是成本最低但嚇阻力最高的第一步。

Q4刑法 318 條之 1 是什麼?

1997 年增訂的電腦洩密罪。任何人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手機、平板、NAS、雲端)知悉他人秘密後無故洩漏,最重二年有期徒刑。

Q5什麼叫「無故」洩漏?

洩漏行為無正當理由。職務必要、依法檢舉、公共利益揭露屬有故;八卦傳播、報復洩怨、私下分享屬無故。客觀正當理由說。

Q6「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包含什麼?

實務採廣義解釋:電腦、手機、平板、NAS、雲端服務帳號、智慧手錶等具備資料儲存或傳輸功能之電子設備均包含。

Q7「他人之秘密」範圍多廣?

當事人主觀上不想讓人知道、客觀上未公開的資訊都算。含私人對話、病歷、薪資、瀏覽紀錄、交友軟體配對名單等。

Q8電腦洩密罪怎麼蒐證?

兩段證據鏈:第一段證明對方看了(系統存取 log、IP 紀錄、雲端登入紀錄),第二段證明對方說了(群組截圖、轉寄郵件、證人)。

Q9電腦洩密罪怎麼提告?

保全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向警局或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告訴乃論,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必須提告。

Q10電腦洩密罪可以同時告民事嗎?

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依民法 184(侵權)+ 195(精神慰撫金)求償。涉及個資外洩另可加告個資法 41 條。

Q11提告 318-1 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直接遞告訴狀或警局報案即可。律師費 5-15 萬不等,附帶民事訴訟另計(依求償金額)。

Q12318-1 vs 個資法 41 條哪個重?

個資法 41 條最重五年,318-1 最重二年,個資法刑度較重。但個資法限「個人資料」,318-1 範圍更廣,實務常兩條並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318_1law_316law_317law_318
處罰對象任何透過電腦設備接觸他人秘密者醫師、律師、藥師、會計師等特定身分者依法令或契約有守秘密義務者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
刑度二年以下 +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 + 九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下 + 三萬元以下罰金二年以下 + 六萬元以下罰金
客體範圍他人之秘密(廣義)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工商秘密他人工商秘密
告訴乃論是(第 319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134 条(秘密漏示罪,限特定身分)+ 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第 13 条(不正取得した識別符号の不正開示)+ 個人情報保護法相關罰則
🇰🇷 韓國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9조(秘密침해 금지)+ 형법 제316조(비밀침해죄)
🇨🇳 中國刑法第 253 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第 286 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德國StGB § 202a(Ausspähen von Daten 探查資料罪)+ § 203(Verletzung von Privatgeheimnissen 違反私密秘密罪)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6-13(révélation du secret 揭露秘密罪)+ Article 323-1(accès frauduleux à un système 不法存取系統罪)
🇺🇸 美國18 U.S.C. § 1030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 18 U.S.C. § 2701 (Stored Communication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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