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1 條
- 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3.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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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之 1 為 2023 年增訂,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能撤案。
Q · 被偷拍性影像了,對方說想和解,能就此結案嗎?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1(2023 年 2 月 8 日施行),未經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悉犯罪即有義務偵辦,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和解書僅能作為法官量刑參考,不能讓案件撤回或不起訴。這是本條最關鍵的設計:把「被害人是否提告」的開關,從個人手裡收回到國家手裡。
白話解讀
2023年2月,台灣刑法悄悄加了一整個新章節。在那之前,偷拍你的私密影像用的是1999年的妨害秘密條文(第315條之1),那是告訴乃論的罪:你不告,他沒事;你跟他和解,案子結束。多少偷拍案就是這樣被「和解」掉的,被害人在壓力下選擇沈默,加害者手裡繼續握著那些影像。319條之1徹底改寫了這個規則。現在,未經你同意偷拍你的性影像,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你不想告?沒關係,國家會告。你跟對方和解了?和解歸和解,刑事責任照追。連未遂都罰,你發現有人在廁所裝攝影機但還沒拍到任何東西,犯罪已經成立。第二項和第三項更狠:提供場所或設備幫助偷拍,最重五年;偷拍的人本身打算拿去賣或散布,也是五年。這條法律傳達的訊號很明確:你的性隱私不再是你個人要自己保護的東西,它現在是國家幫你守的。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為 2023 年 2 月 8 日增訂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首條,建立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之獨立犯罪類型。本條包含基本犯(攝錄處三年以下)、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之便利犯(五年以下併科五十萬元罰金)、營利散布之意圖犯(五年以下併科五十萬元罰金)及未遂犯,並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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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19 條之 1 是什麼?▾
2023 年增訂的偷拍性影像罪,處三年以下,非告訴乃論。從此偷拍者不能再用和解逃罪。
Q2偷拍性影像會被判幾年?▾
基本犯三年以下,營利供場所設備或散布加重至五年以下併科五十萬元罰金,未遂亦罰。
Q3偷拍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2023 年起改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就要偵辦,被害人不告國家也會告。
Q4偷拍未遂也會被罰嗎?▾
會。第四項明定未遂犯罰之,藏好設備但還沒錄到也成立未遂。
Q5在自己家裡裝攝影機拍到伴侶私密畫面算嗎?▾
看「同意範圍」。對方知道有攝影機但不知道你會錄性影像,超出同意範圍就成立。
Q6偷拍被告了能和解嗎?▾
和解可影響量刑但不能撤案。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的原諒在刑事程序上沒有終結案件效力。
Q7發現被偷拍該怎麼蒐證?▾
拍下設備位置角度與型號、不要碰觸或移動設備、立刻報警請警方扣押。
Q8對方刪了影像還告得成嗎?▾
成立。攝錄那一刻就既遂,事後刪除不影響犯罪成立,數位鑑識多半能還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acet | rule_319_1_old | rule_319_1_new |
|---|---|---|
| 罪名 | 妨害秘密罪(舊刑法 315-1) |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刑法 319-1) |
| 告訴性質 | 告訴乃論(和解可撤回) | 非告訴乃論(國家主動追訴) |
| 基本刑度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有營利加重至五年以下併五十萬元罰金) |
| 未遂犯 | 不罰 | 罰之(第四項明定) |
| 供場所設備便利他人犯罪 | 無獨立加重 | 意圖營利者處五年以下併五十萬元罰金(第二項) |
| 被害人不告之效果 | 案件終結 | 檢察官仍應偵辦,案件不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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