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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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部分見解:
若純依條文文義認定性影像,319-1 1幾乎全面取代315-1 2「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態樣
🔵部分見解:
若以「詐術」攝錄他人的性影像,究竟要算是之319-2「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還是319-1「未經他人同意」?
II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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