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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中華民國刑法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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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3.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之 2 規範強制攝錄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逼迫他人或迫使其本人拍攝性影像最重五年,營利散布加重六月起跳,非告訴乃論。

Q · 被威脅逼著自己拍下私密影像給對方,這在台灣是什麼罪?

刑法 319 條之 2,最重五年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2 第一項後段,以強暴、脅迫、恐嚇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被害人本人攝錄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提供場所或設備便利他人犯罪、或意圖營利散布者,刑度下限拉高到六個月。未遂犯亦罰。本罪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事後和解亦無法撤回偵辦。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有人用手機對著你,你說不要,他不停。或者他威脅你「你自己拍給我,不然我就把你的事說出去」。在 2023 年以前,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很難精準打擊,受害者常被迫用強制罪或恐嚇罪這些不完全對口的條文勉強提告。319 條之 2 就是立法者終於補上的那塊拼圖。它抓的不是偷拍(那是前一條 319 條之 1 的事),而是「你明確拒絕了,對方還是強迫你拍」或「逼你自己拍給他」。手段包括暴力、威脅、恐嚇,以及任何違反你意願的方式。最後四個字是關鍵:「使其本人攝錄」。這代表就算影片是你自己的手拍的,只要你是被迫的,拍攝者就是加害人。刑度最重五年,如果對方還打算靠這些影像賺錢或散布,刑度下限拉高到六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未遂也罰。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9 條之 2 為強制攝錄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立法核心在區分「被害人是否有自由意願」: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或迫使被害人自行攝錄者,皆構成本罪。第二項規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者,第三項規範意圖營利或散布者,未遂犯亦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前任威脅逼拍的影片,現在分手了可以告嗎?

可以。本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就算事情發生在一年前、三年前,只要在追訴時效 20 年內都可以報警。「分手」不影響犯罪成立,法律看的是拍攝當下你的意願有沒有被強制。內行人提示:如果手上還有當初被威脅的對話紀錄,那就是最直接的證據。就算訊息被對方收回,電信業者和通訊軟體公司在司法調查下通常能調出紀錄。

Q2偷拍跟強制拍攝在法律上差在哪?怎麼判斷我遇到的是哪一種?

核心差異在於你知不知道被拍。偷拍(319-1)是不知情時被拍,最重三年。強制攝錄(319-2)是知道、拒絕但被暴力或威脅逼迫配合,最重五年。「對方威脅要你自己拍給他」更明確是 319-2。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兩條可同時成立。例如對方先偷拍你(319-1),再用偷拍影像威脅你拍更多(319-2),兩罪併罰。

Q3對方只是口頭威脅但我沒有照做,這樣他有罪嗎?

有。第四項明確規定未遂犯亦罰。對方實施了強暴、脅迫或恐嚇行為,目的是強制你攝錄性影像,即使最終沒拍成,已構成本罪未遂犯。內行人提示:報案時強調的不是「他沒得逞」,而是「他做了什麼來逼我」。威脅的內容、時間、方式越具體,檢察官越容易認定犯罪行為的著手。

Q4刑法 319 條之 2 是什麼罪?

強制攝錄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處罰違反意願強制攝錄性影像或迫使他人自行攝錄者,最重五年。

Q5什麼叫「使其本人攝錄」?

立法新創概念,指加害人以強制手段迫使被害人自行操作設備拍下性影像。實務常見於前任威脅、職場威脅、線上勒索。

Q6「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涵蓋哪些手段?

不限於暴力與威脅,也包含心理操控、利用優越地位、利用被害人意識不清、利用權勢不對等等。

Q7強制攝錄跟偷拍差在哪?

偷拍是不知情被拍(319-1,最重三年),強制攝錄是知情但被迫(319-2,最重五年)。後者刑度更重。

Q8被強制攝錄性影像怎麼報警?

1. 截圖威脅訊息備份雲端 2. 撥 113 或至警局 3. 明確告知適用 319-2 4. 影像已散布同時引用 319-3 5. 申請法扶律師。

Q9強制攝錄案件證據怎麼保全?

對話紀錄截圖三份備份、雲端 / 信任的人手機 / 自己手機;原始影像不可刪除是犯罪證據;通話錄音存檔。

Q10強制攝錄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性影像案件無排富條件);自費委任約 8-15 萬起跳,分案件複雜度。

Q11怎麼讓影像從網路下架?

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02-2577-5118)或警政署 165 反詐騙專線通報;可同步進行刑事偵辦。

Q12319-2 vs 304 強制罪哪個有利?

319-2 刑度更重(五年 vs 三年)且要件更精準。本條 2023 年立法就是為了取代強制罪在性影像案件的勉強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罪名
被害人是否知情
刑度(基本)
營利或散布加重
未遂處罰
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性的な姿態を撮影する行為等の処罰及び押収物に記録された性的な姿態の影像に係る電磁的記録の消去等に関する法律(撮影罪法、2023 年)第 2 条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4조(카메라등이용촬영죄)
德國StGB § 184k(Verletzung des höchstpersönlichen Lebensbereichs durch Bildaufnahmen, 2021 erweitert)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6-1 et 226-2-1(Atteinte à l'intimité de la vie privée par captation d'images)
美國18 U.S.C. § 1801(Video Voyeurism Prevention Act)+ 各州 revenge porn laws(如 California Penal Code § 647(j)(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增訂)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行為手段之惡性更重,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範理由同前條說明三及四。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未遂犯名詞
(112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行為手段之惡性更重,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範理由同前條說明三及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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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2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