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2 條
- 1.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3.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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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9 條之 2 規範強制攝錄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逼迫他人或迫使其本人拍攝性影像最重五年,營利散布加重六月起跳,非告訴乃論。
Q · 被威脅逼著自己拍下私密影像給對方,這在台灣是什麼罪?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2 第一項後段,以強暴、脅迫、恐嚇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被害人本人攝錄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提供場所或設備便利他人犯罪、或意圖營利散布者,刑度下限拉高到六個月。未遂犯亦罰。本罪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事後和解亦無法撤回偵辦。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有人用手機對著你,你說不要,他不停。或者他威脅你「你自己拍給我,不然我就把你的事說出去」。在 2023 年以前,這種行為在刑法上很難精準打擊,受害者常被迫用強制罪或恐嚇罪這些不完全對口的條文勉強提告。319 條之 2 就是立法者終於補上的那塊拼圖。它抓的不是偷拍(那是前一條 319 條之 1 的事),而是「你明確拒絕了,對方還是強迫你拍」或「逼你自己拍給他」。手段包括暴力、威脅、恐嚇,以及任何違反你意願的方式。最後四個字是關鍵:「使其本人攝錄」。這代表就算影片是你自己的手拍的,只要你是被迫的,拍攝者就是加害人。刑度最重五年,如果對方還打算靠這些影像賺錢或散布,刑度下限拉高到六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未遂也罰。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9 條之 2 為強制攝錄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立法核心在區分「被害人是否有自由意願」: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或迫使被害人自行攝錄者,皆構成本罪。第二項規範意圖營利提供場所工具者,第三項規範意圖營利或散布者,未遂犯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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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前任威脅逼拍的影片,現在分手了可以告嗎?▾
可以。本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就算事情發生在一年前、三年前,只要在追訴時效 20 年內都可以報警。「分手」不影響犯罪成立,法律看的是拍攝當下你的意願有沒有被強制。內行人提示:如果手上還有當初被威脅的對話紀錄,那就是最直接的證據。就算訊息被對方收回,電信業者和通訊軟體公司在司法調查下通常能調出紀錄。
Q2偷拍跟強制拍攝在法律上差在哪?怎麼判斷我遇到的是哪一種?▾
核心差異在於你知不知道被拍。偷拍(319-1)是不知情時被拍,最重三年。強制攝錄(319-2)是知道、拒絕但被暴力或威脅逼迫配合,最重五年。「對方威脅要你自己拍給他」更明確是 319-2。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兩條可同時成立。例如對方先偷拍你(319-1),再用偷拍影像威脅你拍更多(319-2),兩罪併罰。
Q3對方只是口頭威脅但我沒有照做,這樣他有罪嗎?▾
有。第四項明確規定未遂犯亦罰。對方實施了強暴、脅迫或恐嚇行為,目的是強制你攝錄性影像,即使最終沒拍成,已構成本罪未遂犯。內行人提示:報案時強調的不是「他沒得逞」,而是「他做了什麼來逼我」。威脅的內容、時間、方式越具體,檢察官越容易認定犯罪行為的著手。
Q4刑法 319 條之 2 是什麼罪?▾
強制攝錄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處罰違反意願強制攝錄性影像或迫使他人自行攝錄者,最重五年。
Q5什麼叫「使其本人攝錄」?▾
立法新創概念,指加害人以強制手段迫使被害人自行操作設備拍下性影像。實務常見於前任威脅、職場威脅、線上勒索。
Q6「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涵蓋哪些手段?▾
不限於暴力與威脅,也包含心理操控、利用優越地位、利用被害人意識不清、利用權勢不對等等。
Q7強制攝錄跟偷拍差在哪?▾
偷拍是不知情被拍(319-1,最重三年),強制攝錄是知情但被迫(319-2,最重五年)。後者刑度更重。
Q8被強制攝錄性影像怎麼報警?▾
1. 截圖威脅訊息備份雲端 2. 撥 113 或至警局 3. 明確告知適用 319-2 4. 影像已散布同時引用 319-3 5. 申請法扶律師。
Q9強制攝錄案件證據怎麼保全?▾
對話紀錄截圖三份備份、雲端 / 信任的人手機 / 自己手機;原始影像不可刪除是犯罪證據;通話錄音存檔。
Q10強制攝錄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可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律師(性影像案件無排富條件);自費委任約 8-15 萬起跳,分案件複雜度。
Q11怎麼讓影像從網路下架?▾
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02-2577-5118)或警政署 165 反詐騙專線通報;可同步進行刑事偵辦。
Q12319-2 vs 304 強制罪哪個有利?▾
319-2 刑度更重(五年 vs 三年)且要件更精準。本條 2023 年立法就是為了取代強制罪在性影像案件的勉強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alues |
|---|---|
| 罪名 | { "刑法 319-1(偷拍)": "未經同意攝錄", "刑法 319-2(強制攝錄)": "違反意願強制攝錄或迫使自拍", "刑法 319-3(散布)": "未經同意重製或散布性影像" } |
| 被害人是否知情 | { "刑法 319-1(偷拍)": "不知情", "刑法 319-2(強制攝錄)": "知情但被迫", "刑法 319-3(散布)": "可能事後才知道" } |
| 刑度(基本) | { "刑法 319-1(偷拍)": "三年以下", "刑法 319-2(強制攝錄)": "五年以下", "刑法 319-3(散布)": "五年以下" } |
| 營利或散布加重 | { "刑法 319-1(偷拍)": "無加重條款", "刑法 319-2(強制攝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第二項、第三項)", "刑法 319-3(散布)":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
| 未遂處罰 | { "刑法 319-1(偷拍)": "罰", "刑法 319-2(強制攝錄)": "罰", "刑法 319-3(散布)": "罰" } |
| 告訴乃論 | { "刑法 319-1(偷拍)": "是(六個月內告訴)", "刑法 319-2(強制攝錄)": "否(非告訴乃論)", "刑法 319-3(散布)": "是(六個月內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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