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3 條
- 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3.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4.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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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 319 條之 3 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三級刑度從 5 年到 7 年,營利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Q · 私密照被前任傳出去能告嗎?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3,無論影像當初是合意拍攝、偷拍或脅迫拍攝,只要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行為人即構成本罪。三種影像來源對應三級刑度:合意拍攝最重 5 年(第一項)、偷拍內容 6 月以上 5 年以下(第二項)、強暴脅迫拍攝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三項)。意圖營利或販賣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分手後,前任把你們的私密影像丟到網路上。在 2023 年以前,台灣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力度低到讓人憤怒。現在不一樣了。319 條之 3 就是那道補上的牆:不管影像當初是你自願拍的、對方偷拍的、還是被脅迫拍的,只要未經你同意就散布出去,對方就是犯罪。而且刑度會隨著「影像怎麼來的」逐級加重。你自願拍但對方未經同意散布?最重五年。對方偷拍再散布?六個月起跳。對方脅迫你拍再散布?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對方還靠這個賺錢或賣出去,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連「未遂」都罰,也就是說對方還沒成功散布出去,光是「正在嘗試」就構成犯罪。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很清楚:你的身體影像是你的,任何人拿走你的控制權就是犯罪,句號。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為 2023 年增訂的散布性影像罪,規範未經被害人同意而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之行為。本條依影像取得方式分三級刑度,並處罰營利犯與未遂犯,與第 319 條之 1、之 2、之 4、之 5 共同構成台灣性影像犯罪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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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前任用私密照威脅我復合,但還沒真的傳出去,能報案嗎?▾
能,而且應該立刻報案。本條第五項明確處罰未遂犯,對方開始著手散布行為(包括威脅即將散布)就構成未遂。同時,威脅行為本身可能另外構成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違反。內行人提示:把威脅對話完整截圖(包含對方帳號、時間、上下文),這是最強的證據。口說無憑,文字截圖法官一看就懂。
Q2私密照被放上色情網站,網站在國外,台灣法律管得到嗎?▾
散布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台灣(台灣的人看得到),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但實際執行確實困難,國外平台不一定配合。這時候走「性影像處理中心」(CCSA)比你自己寄信給平台有效很多,因為他們有跟主要平台建立的快速通報管道。內行人提示:Google 有專門的「個人影像移除申請」表單,可以把搜尋結果中的連結下架。影像本體在國外伺服器,但至少讓台灣的人搜不到。
Q3朋友把別人的私密影像傳給我看,我只是「收到」沒有再傳,我有事嗎?▾
單純收到且未再傳播,原則上不構成本條犯罪。但如果你主動向對方「索取」,可能被認定為教唆或幫助犯。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把收到的影像存下來,「重製」這個動作本身就在本條處罰範圍內。內行人提示:收到後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刻刪除、不截圖、不轉傳、不存檔。如果你認識被害人,匿名通知對方影像正在流傳,讓對方有機會報案止血。
Q4刑法 319 條之 3 是什麼?▾
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訂,依影像來源三級刑度從 5 年到 7 年,營利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Q5什麼叫做「性影像」?▾
依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定義,指含性器、身體隱私部位或性行為之影像紀錄,包括相片、影片、電磁紀錄等任何儲存形式。
Q6本條三項刑度怎麼分?▾
第一項合意拍攝 5 年以下;第二項偷拍內容 6 月-5 年;第三項脅迫拍攝 1-7 年。差別在「影像取得時的惡質程度」。
Q7本條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依 §319-6,第一項為告訴乃論(被害人不告就不辦),第二、三、四項皆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依職權起訴)。
Q8私密照外流怎麼蒐證?▾
完整截圖網址、對方帳號、傳送時間、威脅對話,必含網址列與系統時間戳;同時保存原始檔(不要剪裁)。
Q9報案後怎麼快速下架?▾
撥打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 CCSA 專線 02-25777170,提供報案三聯單與影像連結,由其代發函各平台。
Q10對方還沒散布只是威脅怎麼處理?▾
依第五項未遂犯立刻報案,威脅對話本身就是未遂的直接證據;同時可同時告恐嚇罪(§305)與聲請跟騷保護令。
Q11民事求償金額大概多少?▾
近三年法院判決精神慰撫金集中在 30 萬到 150 萬區間,影像外流範圍越廣、被害人身分越特殊(教師、公眾人物)金額越高。
Q12319-3 跟 319-1 差在哪?▾
319-1 罰「拍攝」行為(偷拍),319-3 罰「散布」行為。兩個罪名可同時觸犯:偷拍後再散布構成兩罪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ection_1 | section_2 | section_3 |
|---|---|---|---|
| 影像來源 | 合意拍攝(你自願) | 偷拍(§319-1 內容) | 脅迫拍攝(§319-2 內容) |
| 刑度下限 | 無下限 | 6 月以上 | 1 年以上 |
| 刑度上限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7 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50 萬元 | 50 萬元 | 70 萬元 |
| 營利加重 | 加重 1/2 | 加重 1/2 | 加重 1/2 |
| 未遂 | 罰 | 罰 | 罰 |
| 告訴乃論 | 是(§319-6)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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