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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5.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1️⃣重製(例如在網路上看到別人被流出的裸照而儲存供自己觀賞 )、2️⃣散布(例如看到被流出的裸照而私下分享連結給好友觀賞 )、3️⃣播送、4️⃣交付、5️⃣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部分見解: 雖本罪為告訴乃論(319-6),惟本條許多行為態樣「不要求公開性」,應考量是否符合刑法最後手段性?罪刑相當?如何限縮刑罰範圍? II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I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V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
xincheng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同意拍但並沒有同意要給別人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