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 319 條之 3 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三級刑度從 5 年到 7 年,營利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Q · 私密照被前任傳出去能告嗎?
能,刑法 319 條之 3 最重關 7 年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3,無論影像當初是合意拍攝、偷拍或脅迫拍攝,只要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行為人即構成本罪。三種影像來源對應三級刑度:合意拍攝最重 5 年(第一項)、偷拍內容 6 月以上 5 年以下(第二項)、強暴脅迫拍攝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三項)。意圖營利或販賣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分手後,前任把你們的私密影像丟到網路上。在 2023 年以前,台灣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力度低到讓人憤怒。現在不一樣了。319 條之 3 就是那道補上的牆:不管影像當初是你自願拍的、對方偷拍的、還是被脅迫拍的,只要未經你同意就散布出去,對方就是犯罪。而且刑度會隨著「影像怎麼來的」逐級加重。你自願拍但對方未經同意散布?最重五年。對方偷拍再散布?六個月起跳。對方脅迫你拍再散布?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對方還靠這個賺錢或賣出去,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連「未遂」都罰,也就是說對方還沒成功散布出去,光是「正在嘗試」就構成犯罪。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很清楚:你的身體影像是你的,任何人拿走你的控制權就是犯罪,句號。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為 2023 年增訂的散布性影像罪,規範未經被害人同意而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之行為。本條依影像取得方式分三級刑度,並處罰營利犯與未遂犯,與第 319 條之 1、之 2、之 4、之 5 共同構成台灣性影像犯罪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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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而且應該立刻報案。本條第五項明確處罰未遂犯,對方開始著手散布行為(包括威脅即將散布)就構成未遂。同時,威脅行為本身可能另外構成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或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違反。內行人提示:把威脅對話完整截圖(包含對方帳號、時間、上下文),這是最強的證據。口說無憑,文字截圖法官一看就懂。
散布行為的結果發生在台灣(台灣的人看得到),台灣法院就有管轄權。但實際執行確實困難,國外平台不一定配合。這時候走「性影像處理中心」(CCSA)比你自己寄信給平台有效很多,因為他們有跟主要平台建立的快速通報管道。內行人提示:Google 有專門的「個人影像移除申請」表單,可以把搜尋結果中的連結下架。影像本體在國外伺服器,但至少讓台灣的人搜不到。
單純收到且未再傳播,原則上不構成本條犯罪。但如果你主動向對方「索取」,可能被認定為教唆或幫助犯。更重要的是:如果你把收到的影像存下來,「重製」這個動作本身就在本條處罰範圍內。內行人提示:收到後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刻刪除、不截圖、不轉傳、不存檔。如果你認識被害人,匿名通知對方影像正在流傳,讓對方有機會報案止血。
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2023 年新增訂,依影像來源三級刑度從 5 年到 7 年,營利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依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定義,指含性器、身體隱私部位或性行為之影像紀錄,包括相片、影片、電磁紀錄等任何儲存形式。
第一項合意拍攝 5 年以下;第二項偷拍內容 6 月-5 年;第三項脅迫拍攝 1-7 年。差別在「影像取得時的惡質程度」。
依 §319-6,第一項為告訴乃論(被害人不告就不辦),第二、三、四項皆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依職權起訴)。
完整截圖網址、對方帳號、傳送時間、威脅對話,必含網址列與系統時間戳;同時保存原始檔(不要剪裁)。
撥打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 CCSA 專線 02-25777170,提供報案三聯單與影像連結,由其代發函各平台。
依第五項未遂犯立刻報案,威脅對話本身就是未遂的直接證據;同時可同時告恐嚇罪(§305)與聲請跟騷保護令。
近三年法院判決精神慰撫金集中在 30 萬到 150 萬區間,影像外流範圍越廣、被害人身分越特殊(教師、公眾人物)金額越高。
319-1 罰「拍攝」行為(偷拍),319-3 罰「散布」行為。兩個罪名可同時觸犯:偷拍後再散布構成兩罪併罰。
| feature | section_1 | section_2 | section_3 |
|---|---|---|---|
| 影像來源 | 合意拍攝(你自願) | 偷拍(§319-1 內容) | 脅迫拍攝(§319-2 內容) |
| 刑度下限 | 無下限 | 6 月以上 | 1 年以上 |
| 刑度上限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7 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50 萬元 | 50 萬元 | 70 萬元 |
| 營利加重 | 加重 1/2 | 加重 1/2 | 加重 1/2 |
| 未遂 | 罰 | 罰 | 罰 |
| 告訴乃論 | 是(§319-6)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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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核心之領域,無論是否為他人同意攝錄,如有未經其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對於被害人將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而有處罰必要,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零一a條、日本個人性圖像紀錄散布之被害防制法律案第三條、美國伊利諾州二○一二年刑法第十一之二十三點五節等規定,增訂本條規定,以保護個人性隱私。 三、行為人雖未為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之行為,然一有未經他人同意而重製、交付其性影像者,該性影像將有流傳之可能,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等同視之,故納入本條之犯罪行為予以處罰,以充分保護被害人。 四、如行為人對於所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性影像,主觀上認識(明知或預見)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即性影像來源係竊錄或施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而攝錄所得),主觀惡性更重,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五、如係以營利為目的犯前三項之罪,或販賣前三項之性影像者,對於個人隱私權及生活私密領域之侵害尤甚,爰為第四項規定,其處罰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著手後即有侵害他人隱私權之危險,爰於第五項定明對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保護之周延。
一、本條新增。 二、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核心之領域,無論是否為他人同意攝錄,如有未經其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對於被害人將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而有處罰必要,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零一a條、日本個人性圖像紀錄散布之被害防制法律案第三條、美國伊利諾州二○一二年刑法第十一之二十三點五節等規定,增訂本條規定,以保護個人性隱私。 三、行為人雖未為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之行為,然一有未經他人同意而重製、交付其性影像者,該性影像將有流傳之可能,侵害之程度應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行為等同視之,故納入本條之犯罪行為予以處罰,以充分保護被害人。 四、如行為人對於所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性影像,主觀上認識(明知或預見)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即性影像來源係竊錄或施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而攝錄所得),主觀惡性更重,應加重處罰,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五、如係以營利為目的犯前三項之罪,或販賣前三項之性影像者,對於個人隱私權及生活私密領域之侵害尤甚,爰為第四項規定,其處罰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六、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行為,著手後即有侵害他人隱私權之危險,爰於第五項定明對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保護之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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