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3 條
- 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3.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4.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 5.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 319 條之 3 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三級刑度從 5 年到 7 年,營利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Q · 私密照被前任傳出去能告嗎?
依刑法第 319 條之 3,無論影像當初是合意拍攝、偷拍或脅迫拍攝,只要未經被害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行為人即構成本罪。三種影像來源對應三級刑度:合意拍攝最重 5 年(第一項)、偷拍內容 6 月以上 5 年以下(第二項)、強暴脅迫拍攝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第三項)。意圖營利或販賣再加重二分之一,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分手後,前任把你們的私密影像丟到網路上。在 2023 年以前,台灣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力度低到讓人憤怒。現在不一樣了。319 條之 3 就是那道補上的牆:不管影像當初是你自願拍的、對方偷拍的、還是被脅迫拍的,只要未經你同意就散布出去,對方就是犯罪。而且刑度會隨著「影像怎麼來的」逐級加重。你自願拍但對方未經同意散布?最重五年。對方偷拍再散布?六個月起跳。對方脅迫你拍再散布?一年起跳,最重七年。如果對方還靠這個賺錢或賣出去,刑度再加重二分之一。連「未遂」都罰,也就是說對方還沒成功散布出去,光是「正在嘗試」就構成犯罪。這條法律的設計邏輯很清楚:你的身體影像是你的,任何人拿走你的控制權就是犯罪,句號。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9 條之 3 為 2023 年增訂的散布性影像罪,規範未經被害人同意而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之行為。本條依影像取得方式分三級刑度,並處罰營利犯與未遂犯,與第 319 條之 1、之 2、之 4、之 5 共同構成台灣性影像犯罪完整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私密照外流刑法第幾條?▾
刑法 319 條之 3,最重關 7 年。
Q2散布性影像罪怎麼告?▾
截圖蒐證後到警局報案三聯單,同時申請 CCSA 下架。
Q3319 條之 3 是告訴乃論嗎?▾
第一項是告訴乃論,第二、三、四、五項為非告訴乃論。
Q4對方還沒散布只是威脅能報案嗎?▾
能,第五項處罰未遂犯,威脅本身就構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ection_1 | section_2 | section_3 |
|---|---|---|---|
| 影像來源 | 合意拍攝(你自願) | 偷拍(§319-1 內容) | 脅迫拍攝(§319-2 內容) |
| 刑度下限 | 無下限 | 6 月以上 | 1 年以上 |
| 刑度上限 | 5 年以下 | 5 年以下 | 7 年以下 |
| 罰金上限 | 50 萬元 | 50 萬元 | 70 萬元 |
| 營利加重 | 加重 1/2 | 加重 1/2 | 加重 1/2 |
| 未遂 | 罰 | 罰 | 罰 |
| 告訴乃論 | 是(§319-6) | 否 | 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