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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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nini600821
5 months ago
「他法」對象不限於多數人,一次一人也可以構成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換臉A片),📌足以(適性犯)生損害於他人(他人,真實存在之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深偽色情
🔵部分見解採狹義見解:
考量本罪規範目的,所謂「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解釋應指會讓觀看者「誤以為那是本人拍的」
II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I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製作、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罪
tingy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Deepfake 不罰未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