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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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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換臉A片),📌足以(適性犯)生損害於他人(他人,真實存在之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深偽色情 🔵部分見解採狹義見解: 考量本罪規範目的,所謂「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解釋應指會讓觀看者「誤以為那是本人拍的」 II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I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製作、散布、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不實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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