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5174 號
要旨
有關家事事件基於其特殊性,不宜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主旨
貴部就「家事事件得否由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之研析意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2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1003500200 號函。
二、鄉鎮市調解條例所定之調解,與家事事件法就繫屬法院後之家事事件採調解前置制度,雖均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但其本質不同,法院之家事調解具有跨專業的整合功能,家事調解委員須具有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與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除於聘任前應接受本院 30 小時的專業訓練外,任期中每年亦應接受本院或各法院 12 小時以上專業講習;且家事調解程序中,法官如認有必要時,得連結資源,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諮商。準此,基於家事事件特殊性,不宜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