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308 條規定,第 298 條略誘罪與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期六個月內提出。
Q · 刑法 308 條規定哪些罪是告訴乃論?
略誘罪(§298)和侵入住宅罪(§306)須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 308 條,第 298 條的略誘罪和第 306 條的侵入住宅罪須告訴乃論。意思是這兩種罪除非被害人主動提告,否則檢察官不會啟動偵查。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告訴權消滅。第二項另規定略誘罪的告訴須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承認被略誘者本人意願優先於家屬告訴權。
這條只做一件事:它把兩種犯罪的開關交到被害人手上。第298條(略誘)和第306條(侵入住宅)這兩個罪,除非你主動去告,否則檢察官不會動。聽起來像是法律在偷懶,其實恰好相反。侵入住宅這種事,有時候是鄰居喝醉走錯門,有時候是前任來拿回自己的東西,有時候是家人之間的衝突。這些情況要不要鬧到法院,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律把決定權留給你,不替你做主。但這個「由你決定」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知道犯人是誰之後六個月內必須提告,過了就永遠不能告了。第二項更微妙:298條第一項(略誘)的案件裡,如果被略誘的人自己不想追究,其他人(例如家長)的告訴必須不違反被略誘人的意思。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價值判斷:被略誘者的自主意願優先於家屬的保護衝動。
刑法第 308 條為刑法分則第 2 編第 26 章妨害自由罪章末之告訴乃論宣告條文,明定第 298 條略誘罪與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須告訴乃論,並於第二項限制略誘罪告訴權之行使不得違反被略誘人意思,是大陸法系親告罪制度在台灣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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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的罪,被害人不提告檢察官不會主動追訴;非告訴乃論的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知道了也必須辦。告訴乃論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後就不能再告同一件事。內行人提示:撤告的時機點很重要。在偵查階段撤告,案件就不起訴結案;在審判階段撤告,法院會判不受理。效果相同但程序不同,越早決定越乾淨。
第二項專門處理這個問題。298 條第一項略誘罪的告訴權,必須不違反被略誘人的意思。意思是:如果你的孩子明確表示不想追究,你的告訴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合法而駁回。這條規定在實務上保護的是被略誘者的自主意願。內行人提示:但如果被略誘者未滿 16 歲,法院會更謹慎判斷其『意思』是否真正出於自由意志,年齡越小,法院越傾向尊重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權。
略誘罪(§298)和侵入住宅罪(§306)兩種,須被害人主動提告檢察官才會偵辦。
犯罪須經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偵查追訴的犯罪類型,俗稱『親告罪』。
被略誘者本人對於是否追究犯人的意願表示,依本條第 2 項,這個意思優先於家長等告訴權人。
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或檢察官表示不再追究的程序,效果為案件不起訴或不受理。
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檢察官提告,可同時提出民事附帶賠償。
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刑訴 §237),不是事件發生起算。若已知犯人仍拖延,期限照跑。
向偵查中之檢察官或審判中之法院遞交撤回告訴狀,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皆可撤回。
監視器、門禁紀錄、鄰居證人、對話訊息(如對方承認無權進入),重點在排除合法事由。
308 列舉的告訴乃論罪不包含 307 違法搜索,後者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悉就必須偵辦。
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才追訴、可撤回;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主動偵辦、被害人無撤回權。
| name |
|---|
| 告訴乃論罪 vs 非告訴乃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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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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