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8 條(告訴乃論)
- 1.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2.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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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08 條規定,第 298 條略誘罪與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須告訴乃論,告訴期六個月內提出。
Q · 刑法 308 條規定哪些罪是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 308 條,第 298 條的略誘罪和第 306 條的侵入住宅罪須告訴乃論。意思是這兩種罪除非被害人主動提告,否則檢察官不會啟動偵查。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逾期告訴權消滅。第二項另規定略誘罪的告訴須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承認被略誘者本人意願優先於家屬告訴權。
白話解讀
這條只做一件事:它把兩種犯罪的開關交到被害人手上。第298條(略誘)和第306條(侵入住宅)這兩個罪,除非你主動去告,否則檢察官不會動。聽起來像是法律在偷懶,其實恰好相反。侵入住宅這種事,有時候是鄰居喝醉走錯門,有時候是前任來拿回自己的東西,有時候是家人之間的衝突。這些情況要不要鬧到法院,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律把決定權留給你,不替你做主。但這個「由你決定」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知道犯人是誰之後六個月內必須提告,過了就永遠不能告了。第二項更微妙:298條第一項(略誘)的案件裡,如果被略誘的人自己不想追究,其他人(例如家長)的告訴必須不違反被略誘人的意思。法律在這裡做了一個價值判斷:被略誘者的自主意願優先於家屬的保護衝動。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08 條為刑法分則第 2 編第 26 章妨害自由罪章末之告訴乃論宣告條文,明定第 298 條略誘罪與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須告訴乃論,並於第二項限制略誘罪告訴權之行使不得違反被略誘人意思,是大陸法系親告罪制度在台灣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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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308 告訴乃論罪有哪些?▾
略誘罪(§298)和侵入住宅罪(§306)兩種。
Q2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犯罪須經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才偵辦的犯罪類型,俗稱親告罪。
Q3六個月告訴期怎麼算?▾
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事件發生之時。
Q4撤告後可以再告嗎?▾
不能。撤回後同一件事永久不能再告。
Q5被略誘人不想告但家長堅持怎麼辦?▾
依第 2 項,家長告訴須不違反被略誘人意思,否則告訴可能被駁回。
Q6侵入住宅一定要告嗎?▾
不必。告訴乃論由被害人決定,可以選擇不告。
Q7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前者需被害人提告才追訴可撤回;後者檢察官主動偵辦不可撤回。
Q8撤告對被告有什麼影響?▾
偵查中撤告→不起訴;起訴後撤告→法院判不受理,皆永久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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