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 · 叫客人離開他不走,算犯罪嗎?
算。從你明確要求離開那秒起就成立留滯罪
依刑法第 306 條第二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與第一項侵入住居罪同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重點在你必須有「明確要求離開」的表示,對方拒絕後每多待一秒都在累積犯罪事實。建議在第三人見證或錄影下說出「我現在要求你離開我的住所」,這句話是法律啟動的開關。本罪為告訴乃論,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
你的家,在法律的世界裡是一座堡壘。306 條守的就是這座堡壘的牆。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走進你的住宅、你的院子、甚至你的頂樓加蓋,都是犯罪。但這條真正讓人意外的是第二項:不只「闖進來」是犯罪,「不出去」也是。你請朋友來家裡吃飯,飯後你說請回,他賴著不走,繼續坐在你沙發上。從你明確要求他離開而他拒絕的那一刻起,他的行為就從「作客」變成了「犯罪」。這裡的「住宅」也比你想的範圍大:公寓的樓梯間、陽台、停車位、圍起來的庭院,全部在保護範圍內。而「無故」兩個字是整條的關鍵。送貨員按門鈴進入你的騎樓不是侵入,因為有正當理由。但前房客拿舊鑰匙回來拿「忘記帶走的東西」而沒有事先通知你,就可能構成侵入。有沒有「故」,決定了同一個動作是合法還是犯罪。
刑法第 306 條為侵入住居罪,保護人民居住安寧法益。第一項規範「無故侵入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的積極侵入行為;第二項規範「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的消極不退去行為。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始得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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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租約存續期間,住宅的居住使用權在房客手上。房東雖然是所有權人,但未經房客同意或沒有緊急事由(如瓦斯外洩、水管爆裂)擅自進入,構成 306 條侵入住居罪。內行人提示:好的租約會約定「房東經提前通知並取得同意後得進入檢視」。如果你的租約沒有這條,房東連修繕都必須經你同意才能進入。
有用。你明確要求他離開就觸發了第二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的構成要件。報警後警察可以現場帶離。如果是前伴侶且有持續騷擾情形,可以同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保護令。內行人提示:在報警之前先錄影記錄你說「請你現在離開我的家」以及他拒絕的過程。這段影片是最直接的證據,比事後各說各話有力得多。
規範侵入住居罪,分兩段式構成:無故侵入 + 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保護居住安寧法益。
未經住居權人同意且無正當理由的進入,不限破門而入,推門、開窗、用鑰匙都算。
陽台、庭院、停車位、樓梯間等住宅延伸並經圍繞之私領域空間都在保護範圍。
前者僅成立 306 條(1 年以下);侵入住宅後行竊則構成 321 條加重竊盜(6 月以上 5 年以下)。
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禁止自力換鎖斷水(反而會被房客告侵入住居)。先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起訴遷讓房屋。
錄影記錄+明確口頭要求離開的關鍵句「我現在要求你離開我的住所」+第三人見證+報警紀錄。
告訴乃論,須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失權。追訴權時效另為五年。
保留錄影+租約+對話紀錄,向地檢署提告刑法 306 條,並可同時請求民事侵害居住安寧的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306 是一般人侵入住居;307 是公務員不依法令搜索的加重特別規定,刑度更重。
306 是刑事追訴(坐牢或罰金);民法 184 + 195 是民事賠償(賠錢含精神慰撫金)。一個事件可同時觸發兩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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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住居相關罪名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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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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