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 條
- 1.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2.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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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 · 叫客人離開他不走,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 306 條第二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與第一項侵入住居罪同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重點在你必須有「明確要求離開」的表示,對方拒絕後每多待一秒都在累積犯罪事實。建議在第三人見證或錄影下說出「我現在要求你離開我的住所」,這句話是法律啟動的開關。本罪為告訴乃論,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
白話解讀
你的家,在法律的世界裡是一座堡壘。306 條守的就是這座堡壘的牆。任何人沒有正當理由走進你的住宅、你的院子、甚至你的頂樓加蓋,都是犯罪。但這條真正讓人意外的是第二項:不只「闖進來」是犯罪,「不出去」也是。你請朋友來家裡吃飯,飯後你說請回,他賴著不走,繼續坐在你沙發上。從你明確要求他離開而他拒絕的那一刻起,他的行為就從「作客」變成了「犯罪」。這裡的「住宅」也比你想的範圍大:公寓的樓梯間、陽台、停車位、圍起來的庭院,全部在保護範圍內。而「無故」兩個字是整條的關鍵。送貨員按門鈴進入你的騎樓不是侵入,因為有正當理由。但前房客拿舊鑰匙回來拿「忘記帶走的東西」而沒有事先通知你,就可能構成侵入。有沒有「故」,決定了同一個動作是合法還是犯罪。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06 條為侵入住居罪,保護人民居住安寧法益。第一項規範「無故侵入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的積極侵入行為;第二項規範「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的消極不退去行為。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被害人於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始得追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306 條是什麼?▾
規範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或被要求離開仍留滯者皆構成本罪。
Q2什麼叫無故侵入?▾
未經住居權人同意且無正當理由的進入,不限於破門而入。
Q3附連圍繞之土地是什麼?▾
陽台、庭院、停車位、樓梯間等住居延伸範圍都在保護內。
Q4房客賴著不搬走該怎麼辦?▾
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禁止自力換鎖斷水(會反告侵入住居)。
Q5對方不走如何蒐證?▾
錄影+明確口頭要求離開+第三人見證+報警紀錄。
Q6侵入住居罪提告期限多久?▾
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逾期失權。追訴權時效五年。
Q7房東擅自進入怎麼辦?▾
蒐集租約+保留錄影,租約期間居住權在房客,房東構成侵入罪。
Q8侵入住居跟侵入住宅竊盜差在哪?▾
前者僅成立 306 條;侵入住宅再行竊則構成刑法 321 條加重竊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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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入住居相關罪名比較 | [ "罪名", "條文", "核心要件", "刑度", "是否告訴乃論" ] | [ [ "侵入住居罪", "刑法 306", "無故侵入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 "1 年以下", "是" ], [ "違法搜索罪", "刑法 307", "公務員不依法令搜索", "2 年以下", "否" ], [ "加重竊盜罪", "刑法 321", "侵入住宅後行竊", "6 月以上 5 年以下", "否" ], [ "強制罪", "刑法 304", "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 年以下",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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