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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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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punica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本案屬「具體危險犯」及「結果犯」→『危及被害人日常生活之安全感』即構成。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個人法益),「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林東茂師:使人心生畏懼 * 305恐嚇特定人 Vs 151恐嚇不特定公眾
yayapup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注意本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只保護生命身體財產。 至於本條規定尚包含財產及名譽。
angel740829
2 years ago
甲當面告知乙,要把乙的裸體照散布到網路上,讓乙丟臉,致乙心生畏懼
saberwu6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05是恐嚇個人,151是恐嚇不特定公眾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附條件式的恐嚇
wteii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52年台上字第751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wteii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52年台上字第751號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ethanlawy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林東茂:…須足使人驚懼,犯罪才能成立(具體危險犯)…。p.63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要件 1.需有恐嚇行為:通知將加以惡害於被害,且該事實需為行為人以人力直接或間接得以支配掌握(不包含怪力亂神) 2.需已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3.恐嚇之事需達危及被害人安全。 4.被害為特定之一數或數人,若為不特定或多數,則討論151恐嚇公眾。 *本罪保護個人法益遭受實際侵害前,行為人對被害人意思自由的壓迫。 *無需造成實害結果發生,只要該惡害通知造成被害恐懼及侵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