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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強暴、脅迫」(開放性構成要件,須判斷手段和目的關聯性)使人「1️⃣行無義務之事」或「2️⃣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質違法性 🔵多數說(林山田師):欠缺關聯原則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nemesis16
a year ago
強制罪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基礎:304 加重:329 1、取財320、325>財產 2、強脅>人身自由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罪之違法性決定於強制手段及強制目的關係上,是否具備合理關聯。 *為一般概括性規定。
hyuru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以侵害自己去脅迫他人,不具有可非難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