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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1. 1.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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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規範以強暴或脅迫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鄰居擋車不讓走、職場逼簽自願離職書,這算犯罪嗎?

依刑法第 304 條第一項,以強暴或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強暴」不限直接動手,包含擋車、鎖門、人牆阻擋等對人或對物的物理力量;「脅迫」則為精神威嚇。未遂犯依第二項亦罰,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警察可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他又沒打我,只是擋在門口不讓我走。」這句話背後藏著一條大多數人不知道的犯罪。304 條處罰的不只是動手打人,而是任何用物理力量(法律叫「強暴」)或威脅壓力(「脅迫」)讓你去做你不需要做的事,或者阻止你做你有權做的事。擋住你的車不讓你開走,是犯罪。逼你當場下跪道歉,是犯罪。在你家門口堵人要你簽文件,也是犯罪。這條的「強暴」門檻低到很多人不信:不用打、不用傷,只要用了物理力量限制對方的意思決定自由,就踩線了。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未遂也罰。你試圖逼對方但沒成功,照樣構成犯罪。這表示法律保護的不只是結果,而是你「不被人用力量壓迫」的狀態本身。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為妨害自由罪章核心條文,以強暴或脅迫為手段,迫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法律上權利。本條保護法益為個人意思決定自由,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法定刑,未遂亦處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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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把車停在我家門口不讓我出去,報警有用嗎?

有用。這就是典型的「妨害人行使權利」,你有使用自家出入口的權利,對方用物理方式阻擋就構成 304 條的強暴行為。警察到場可以現場排除妨害並製作筆錄。內行人提示:報警前先拍照錄影存證,包含車牌和時間戳記。很多人報警了但沒留證據,等警察到場對方已經開走了,變成各說各話。

Q2強制罪跟恐嚇罪差在哪?

核心差異在「目的」。304 條強制罪的重點是逼你做某件事或阻止你做某件事,恐嚇只是手段之一。305 條恐嚇罪的重點是讓你害怕,不需要有進一步的強制目的。實務上常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兩條的情形,例如「你不道歉我就讓你好看」,這句話如果目的是逼道歉就是 304 條,如果只是放話讓你害怕就是 305 條。內行人提示:如果兩條都符合,檢察官通常會擇一重罪起訴(304 條較重)。

Q3被逼簽的文件有效嗎?

被脅迫簽署的文件,依民法第 92 條可以撤銷意思表示。但你必須在知道脅迫終止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超過就不能撤了。刑事上對方構成 304 條強制罪,民事上文件效力可以推翻,兩條路可以同時走。內行人提示:撤銷要用存證信函或訴訟方式,不是口頭說「我當初被逼的」就算數。在撤銷之前,那份文件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Q4強制罪是什麼?

刑法 304 條規定:以強暴或脅迫使他人做沒有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非告訴乃論。

Q5強制罪的「強暴」是什麼意思?

刑法上的強暴是廣義物理強制力,含對人推擠拉扯、對物施力(鎖門、搬走梯子、車輛圍堵)使對方意思自由受壓制,不以達傷害程度為必要。

Q6強制罪的「脅迫」是什麼意思?

以言語或舉動使對方心生畏懼進而屈從之精神強制手段,且其畏懼具客觀合理性。與恐嚇罪差別在於有「逼對方為某事」的進一步目的。

Q7強制罪保護的是什麼?

個人意思決定自由,亦即在不受非法強制下決定自身行為的自由。屬於妨害自由罪章核心法益。

Q8強制罪怎麼告?

錄影錄音蒐證 → 記下對方身分(車牌、特徵)→ 撥 110 報警現場製作筆錄 → 警局正式提告(非告訴乃論可主動偵辦)→ 同時保留民事求償。

Q9被擋車不讓走怎麼辦?

立刻錄影並口頭明確表達「我不同意,請你讓開」,留下時間戳記與車牌畫面,撥 110 報警。警察可到場排除妨害並製作筆錄,後續走 304 條提告。

Q10強制罪的刑事和解流程?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 簽和解書並付款(如有賠償)→ 提交檢察官審酌緩起訴 / 法官審酌量刑。但非告訴乃論不能撤告,和解只影響不影響案件存續。

Q11強制罪的舉證怎麼做?

監視器影像、目擊證人證詞、對話錄音(合法錄音僅需自己為對話一方)、訊息截圖、現場照片含時間戳記、警員到場筆錄是最強的證據組合。

Q12強制罪 vs 恐嚇罪差在哪?

強制罪重點在目的(逼對方做事或阻止做事),恐嚇罪重點在結果(讓對方心生恐懼)。兩者競合時擇一重罪起訴,強制罪法定刑較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rows
強制罪(刑法 304)vs 恐嚇危安罪(刑法 305)[ { "dimension": "核心目的", "強制罪": "逼對方做或不做某件事", "恐嚇危安罪": "使對方心生恐懼本身" }, { "dimension": "手段", "強制罪": "強暴或脅迫", "恐嚇危安罪":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 }, { "dimension": "結果要求", "強制罪": "已使對方為無義務之事 / 妨害行使權利", "恐嚇危安罪": "致生危害於安全(心理狀態改變)" }, { "dimension": "法定刑", "強制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恐嚇危安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dimension": "未遂", "強制罪": "罰", "恐嚇危安罪": "不罰" }, { "dimension": "競合", "強制罪": "兩條同時符合時擇一重罪(強制罪較重)", "恐嚇危安罪": "—"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223 条(強要罪)
🇰🇷 韓國형법 제324조(강요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無一般強制罪規定,分散於第 226 條強迫交易罪、第 244 條強迫勞動罪等特別構成要件
🇩🇪 德國StGB § 240(Nötigung)
🇫🇷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2-17 et art. 222-18(menaces et contrainte morale)
🇺🇸 美國Federal: 18 U.S.C. § 875(b); State coercion statutes e.g. NY Penal Law § 1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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