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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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00a01422
10 months ago
強暴:以有形的強制力作用與他人身上,足以妨害他人意思的自由形成。
脅迫:指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為目的,而對其所為之惡害通知。
irina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對意思決定自由附加額外損害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強暴、脅迫」(開放性構成要件,須判斷手段和目的關聯性)使人「1️⃣行無義務之事」或「2️⃣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質違法性
🔵多數說(林山田師):欠缺關聯原則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nemesis16
2 years ago
強制罪
azulouob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基礎:304
加重:329
1、取財320、325>財產
2、強脅>人身自由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本罪之違法性決定於強制手段及強制目的關係上,是否具備合理關聯。
*為一般概括性規定。
hyur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以侵害自己去脅迫他人,不具有可非難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