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令參字第 2470 號
要旨
核閱原呈所稱各節茲釋復如次: (一) 行政官署對於科罰鍰之義務人,經傳案而抗不繳納,目前尚無救濟辦法。 (二) 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謂對於物之處分一語,係指行政官署依法確定之裁決,於義務人之所有物就其權利加以處分之情形而言。 (三) 能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犯罪應以行為人有無犯意為斷。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新竹地檢處本年一月二十八日新檢文字第四二八號呈:「一 查四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行政院最近聲請解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罰鍰可否就抗繳不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疑義案,決議:「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仍適用。」 (按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係在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者,原文:「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或釋似罰鍰之罰金,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得就人民財產強制執行) 。二 依前開解釋則行政官署對於科處罰鍰之義務人一再傳案而抗不繳納時究竟有何方法可以救濟?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對於物之處分應作何種解釋?行政官署如以強暴脅迫將義務人之財產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加以處分抵繳罰鍰,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
全文內容
閱原呈所稱各節茲釋復如次:(一)行政官署對於科罰鍰之義務人,經傳案而抗不繳納,目前尚無救濟辦法。(二)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謂對於物之處分一語,係指行政官署依法確定之裁決,於義務人之所有物就其權利加以處分之情形而言。(三)能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犯罪應以行為人有無犯意為斷。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據新竹地檢處本年一月二十八日新檢文字第四二八號呈:「一 查四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行政院最近聲請解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罰鍰可否就抗繳不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疑義案,決議:「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仍適用。」 (按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係在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布者,原文:「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或釋似罰鍰之罰金,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得就人民財產強制執行) 。二 依前開解釋則行政官署對於科處罰鍰之義務人一再傳案而抗不繳納時究竟有何方法可以救濟?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對於物之處分應作何種解釋?行政官署如以強暴脅迫將義務人之財產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第二款加以處分抵繳罰鍰,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