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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電刑(二)字第 72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對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廠場業主,可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第三百零五條予以懲處乙節,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係以:「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構成要件,第三百零五條則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構成要件。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行為,能否依上開法條懲處,應視其具體事實是否與上開條文之構成要件相符,不能一概而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電刑(二)字第 72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10 月 08 日發布,要旨:關於對阻撓工人籌組工會之廠場業主,可否依照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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