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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friedhelm
7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13年憲判字3號
wenchi9359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法律上所稱「強暴」(第二項),係暴力、暴行,和性行為無關。 法律上性行為,稱為「性交」。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然」(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知悉之狀態,不論有無實際聽聞)「侮辱」(抽象謾罵,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Fact II 以「📌強暴」(對物或對人有形力之施加,但對物強暴須其強制效果延展至人)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甩巴掌、潑糞、砸雞蛋、吐口水
cathy88111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甲對乙在公園潑咖啡 吐口水 (309第二項)
hiro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第二項 例如:打巴掌 潑糞 丟雞蛋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公然侮辱:特定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未指名具體事實,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輕蔑行為,不論言語動作。ex甩巴掌 、潑穢物
erondiar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所謂侮辱,係指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輕蔑或不屑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之地位或評價而言。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確實有人知悉為必要。 所謂強暴侮辱,係以有形力之施加(包含對人及對物。但對物強暴須其強制效果延展至人)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損。
lcfang629
4 years ago
公務人員
第二項 加重公然侮辱罪 EX噴口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