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4 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4 條規定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全屬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Q · 網路上被罵了沒去告會怎樣?
依刑法第 314 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公然侮辱、誹謗、妨害死者名譽、妨害信用)全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明示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國家才會啟動偵查。逾期未告或撤回告訴後,原則上不得再行告訴,案件永遠關閉。
白話解讀
整個第三十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開關,握在你手上,不在檢察官手上。「告訴乃論」四個字的意思是:被罵了、被誹謗了、被造謠了,國家不會主動幫你出頭。你不告,案子不存在。你告了,案子才啟動。但這把開關有保存期限: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那天起,六個月。六個月一過,開關失效,永遠失效。多少人被網路上的匿名帳號罵了三個月,花了兩個月找到帳號本人是誰,覺得「先蒐集更多證據再說」,結果猛然發現第六個月的最後一天已經過了。這條不是告訴你可以告人,這條是告訴你:你的怒氣有保鮮期,過期作廢。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4 條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第 30 章)之程序性收尾條文,將該章所有犯罪轉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警局或地檢署明示提出告訴,國家始得追訴;告訴一經撤回,不得再行告訴。本條把追訴主動權從國家轉移到被害人手上,是名譽案件啟動與消滅的核心開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包含哪些罪?▾
公然侮辱、誹謗、妨害死者名譽、妨害信用罪,亦即刑法第 309 至 313 條全部。
Q2告訴乃論的 6 個月怎麼算?▾
從你「知道犯人是誰」那天起算,不是從被害當天起算(刑訴 237)。
Q3去警局報案算提告嗎?▾
不算。必須在筆錄上明確表達「我要提出刑事告訴」才算行使告訴權。
Q4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撤回後不得對同一事件再行告訴(刑訴 238)。
Q5網路匿名罵人怎麼告?▾
先報案請警方調 IP、確認真實身分;查到後 6 個月內提告。
Q6公然侮辱跟誹謗哪個重?▾
誹謗較重(最高 1 年),公然侮辱較輕(拘役/罰金),兩者都告訴乃論。
Q7錯過 6 個月怎麼辦?▾
刑事追訴權消滅,但仍可考慮民事侵權求償(民法 184、195)。
Q8撤回告訴後對方算有前科嗎?▾
不算。撤回後檢察官會做不起訴處分,無刑事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
| 追訴啟動 | 需被害人明示提出告訴,國家才偵查 | 檢察官知有犯罪即主動偵查,與被害人意願無關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刑訴 237) | 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依罪名 5-20 年不等) |
| 撤回效果 | 可隨時撤回,撤回後不得再告同一事件 | 被害人無撤回權,僅能撤回告發/告訴效力不及於國家追訴 |
| 和解槓桿 | 撤回告訴權是談判核武,對方積極和解 | 被害人和解效力有限,僅影響量刑非定罪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