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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4 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4 條規定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全屬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Q · 網路上被罵了沒去告會怎樣?

依刑法第 314 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公然侮辱、誹謗、妨害死者名譽、妨害信用)全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明示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國家才會啟動偵查。逾期未告或撤回告訴後,原則上不得再行告訴,案件永遠關閉。

白話解讀

整個第三十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開關,握在你手上,不在檢察官手上。「告訴乃論」四個字的意思是:被罵了、被誹謗了、被造謠了,國家不會主動幫你出頭。你不告,案子不存在。你告了,案子才啟動。但這把開關有保存期限: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那天起,六個月。六個月一過,開關失效,永遠失效。多少人被網路上的匿名帳號罵了三個月,花了兩個月找到帳號本人是誰,覺得「先蒐集更多證據再說」,結果猛然發現第六個月的最後一天已經過了。這條不是告訴你可以告人,這條是告訴你:你的怒氣有保鮮期,過期作廢。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4 條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第 30 章)之程序性收尾條文,將該章所有犯罪轉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警局或地檢署明示提出告訴,國家始得追訴;告訴一經撤回,不得再行告訴。本條把追訴主動權從國家轉移到被害人手上,是名譽案件啟動與消滅的核心開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 314 條告訴乃論包含哪些罪?

公然侮辱、誹謗、妨害死者名譽、妨害信用罪,亦即刑法第 309 至 313 條全部。

Q2告訴乃論的 6 個月怎麼算?

從你「知道犯人是誰」那天起算,不是從被害當天起算(刑訴 237)。

Q3去警局報案算提告嗎?

不算。必須在筆錄上明確表達「我要提出刑事告訴」才算行使告訴權。

Q4告訴乃論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撤回後不得對同一事件再行告訴(刑訴 238)。

Q5網路匿名罵人怎麼告?

先報案請警方調 IP、確認真實身分;查到後 6 個月內提告。

Q6公然侮辱跟誹謗哪個重?

誹謗較重(最高 1 年),公然侮辱較輕(拘役/罰金),兩者都告訴乃論。

Q7錯過 6 個月怎麼辦?

刑事追訴權消滅,但仍可考慮民事侵權求償(民法 184、195)。

Q8撤回告訴後對方算有前科嗎?

不算。撤回後檢察官會做不起訴處分,無刑事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追訴啟動需被害人明示提出告訴,國家才偵查檢察官知有犯罪即主動偵查,與被害人意願無關
告訴期間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刑訴 237)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依罪名 5-20 年不等)
撤回效果可隨時撤回,撤回後不得再告同一事件被害人無撤回權,僅能撤回告發/告訴效力不及於國家追訴
和解槓桿撤回告訴權是談判核武,對方積極和解被害人和解效力有限,僅影響量刑非定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 232 条(親告罪)— 第 230 条(名誉毀損)・第 231 条(侮辱)は告訴がなければ公訴を提起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
🇰🇷 韓國형법 제312조(고소와 피해자의 의사)— 모욕죄·사자명예훼손죄는 고소가 있어야 공소를 제기할 수 있다
🇨🇳 中國刑法第 246 条第 2 款(侮辱罪、诽谤罪)— 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德國StGB § 194(Strafantrag bei Beleidigung)— Beleidigungstaten werden nur auf Antrag verfolgt
🇫🇷 法國Loi du 29 juillet 1881 art. 47-48(plainte préalable de la victime pour diffamation et inj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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