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4 條規定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全屬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提告。
Q · 網路上被罵了沒去告會怎樣?
6 個月內沒告,國家就不會偵辦
依刑法第 314 條,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公然侮辱、誹謗、妨害死者名譽、妨害信用)全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明示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國家才會啟動偵查。逾期未告或撤回告訴後,原則上不得再行告訴,案件永遠關閉。
整個第三十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開關,握在你手上,不在檢察官手上。「告訴乃論」四個字的意思是:被罵了、被誹謗了、被造謠了,國家不會主動幫你出頭。你不告,案子不存在。你告了,案子才啟動。但這把開關有保存期限:從你知道是誰幹的那天起,六個月。六個月一過,開關失效,永遠失效。多少人被網路上的匿名帳號罵了三個月,花了兩個月找到帳號本人是誰,覺得「先蒐集更多證據再說」,結果猛然發現第六個月的最後一天已經過了。這條不是告訴你可以告人,這條是告訴你:你的怒氣有保鮮期,過期作廢。
刑法第 314 條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第 30 章)之程序性收尾條文,將該章所有犯罪轉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警局或地檢署明示提出告訴,國家始得追訴;告訴一經撤回,不得再行告訴。本條把追訴主動權從國家轉移到被害人手上,是名譽案件啟動與消滅的核心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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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你「知道犯人是誰」那天才開始算,不是從被罵那天(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你可以先報案,請警方調查 IP 或向平台調資料。在查到對方身分之前,六個月的倒數還沒啟動。內行人提示:但你必須能證明你是「何時」知道對方身分的,建議在查到對方資料的當天就寄存證信函或做筆錄,這份文件就是你起算日的鐵證。
可以撤回,但撤回之後就不能再告同一件事了(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這就是為什麼撤回告訴是談判的終極籌碼:你只有一次機會把它用在最好的時機。內行人提示:和解書一定要寫清楚賠償金額、道歉方式、刪除貼文的期限,全部履行完畢你再撤告。不要先撤告再等對方履行,因為撤了你就沒有任何施壓工具了。
報案是「通知警方有這件事」,提告是「我要國家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告訴乃論的案件,報案但沒提告,檢察官不會偵辦。做筆錄時必須明確講「我要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警方會在筆錄上註記。內行人提示:有些警察會勸你「先調解看看」,這沒問題,但你要確認筆錄上有記載你的告訴意思表示。調解歸調解,告訴期限不會因為調解而暫停。
刑法第 30 章全部:公然侮辱(309)、誹謗(310)、妨害死者名譽(312)、妨害信用(313)。整章 5 條犯罪都需要被害人提告國家才偵辦。
國家把追訴主動權交給被害人。你不告,案子不存在;你告了,案子才啟動。與公訴罪(檢察官主動偵辦)相反。
被害人對犯罪行為人身分達到合理確信。實務上要求至少確認姓名、住居所或可特定身分資訊,僅有懷疑不算起算(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 6590)。
是。「親告罪」是學說與日本法用語,「告訴乃論」是台灣現行條文用語,指同一法律概念。
到警局或地檢署做筆錄,明確說「我要對某某人提出刑法第 X 條之刑事告訴」,並取得受理文件編號。報案不等於提告。
先報案請警方調 IP/平台註冊資料。此階段 6 個月尚未起算,等查到身分當天才開始倒數,建議當天寄存證信函留下起算日鐵證。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向法院或檢察署遞撤回告訴狀(刑訴 238)。但撤回後不得再告同一事件,務必先讓對方履行所有和解條件再撤。
刑事告訴不需裁判費,自己寫告訴狀去地檢署即可。若委任律師代為撰狀並到庭,律師費約 3-8 萬起跳。
告訴乃論需被害人提告國家才偵查(如名譽罪);公訴罪檢察官知有犯罪即主動偵辦(如殺人、竊盜)。撤回效果也不同。
| 比較面向 | 告訴乃論 |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
| 追訴啟動 | 需被害人明示提出告訴,國家才偵查 | 檢察官知有犯罪即主動偵查,與被害人意願無關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刑訴 237) | 受追訴權時效限制(依罪名 5-20 年不等) |
| 撤回效果 | 可隨時撤回,撤回後不得再告同一事件 | 被害人無撤回權,僅能撤回告發/告訴效力不及於國家追訴 |
| 和解槓桿 | 撤回告訴權是談判核武,對方積極和解 | 被害人和解效力有限,僅影響量刑非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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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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