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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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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313 條規範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經濟信用,最重二年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至三年。

Q · 在網路上被匿名發文說公司快倒了,能告嗎?

能。刑法 313 條第二項網路加重專治

依刑法第 313 條第二項,以網際網路、社群媒體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經濟信用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三年有期徒刑。要件三件:散布流言或詐術手段、損害對象為「經濟信用」(非單純名譽)、行為透過網路傳播。本罪為告訴乃論(第 314 條),知悉犯人六個月內必須提告,逾期喪失追訴權。

白話解讀

你的同業在 PTT 上匿名發文說「那家公司快倒了,欠一堆貨款」,隔天你的供應商要求改成預付款,銀行打電話來關切你的貸款。什麼事都沒發生,你的信用已經在流血了。313 條就是針對這種攻擊設計的。它保護的不是你的「名聲」(那是誹謗罪 310 條的事),而是你的「信用」:別人對你履行經濟義務的信賴。兩種攻擊手段都算:散布流言(跟人說你公司周轉不靈),或用詐術(偽造你的財報寄給你的客戶)。2019 年底增訂的第二項更狠:透過網路、社群媒體、YouTube 散布的,刑度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為什麼?因為一則貼文的擴散速度,可以在 24 小時內摧毀你花十年建立的商業信用,立法者認為這種傳播力本身就該加重處罰。但有一個關鍵:這是告訴乃論(第 314 條),你不告,檢察官不會主動動。六個月內沒提告,永遠喪失機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是刑法第二編第三十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中專門保護經濟信用的罪名。客體為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履行經濟義務的社會信賴(即「信用」),手段限於散布流言或施用詐術,2019 年增訂第二項網路傳播加重條款,反映數位時代信用毀損的擴散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 Google 評論寫「這家公司很爛」算妨害信用嗎?

要看你寫的內容。「服務態度很差」是主觀評價,通常不構成 313 條。但「這家公司財務出問題、快倒閉了」就涉及經濟信用的事實陳述,如果你拿不出證據,就可能是「散布流言」。關鍵區別在於:你的評論有沒有涉及對方的「經濟履約能力」。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真的想留負評但怕被告,只描述你自己的消費體驗(「我等了兩小時」),不要推論對方的財務狀況(「他們一定是沒錢請人」)。

Q2匿名發文的人查得到是誰嗎?

查得到。提出刑事告訴後,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向網路平台調取發文者的 IP 位址、註冊信箱、登入紀錄。PTT、Facebook、Google 都有配合司法調查的義務。拿到 IP 後再向電信業者調通聯紀錄,就能鎖定真實身分。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用 VPN 就查不到。實務上,免費 VPN 的日誌配合度比你想的高,而且多數人不是每次都記得開 VPN,只要有一次裸連就夠了。

Q3對方在網路上說我公司的壞話,我能求償多少?

刑事部分是刑度的問題(二年以下,網路加重最高三年),不涉及賠錢。要對方賠你,要走民事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195 條)。賠償金額取決於你能證明多少實際損害:客戶流失的營業額、銀行降低的信用額度、為澄清而支出的廣告費。內行人提示:法院對「商譽損害」的精神慰撫金判賠金額通常不高(幾萬到幾十萬),但如果你能拿出具體的營業額下降數據和銀行往來紀錄的變化,實際損害賠償的金額會遠超過慰撫金。

Q4刑法 313 條是什麼?

刑法第 313 條為妨害信用罪,規範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經濟信用之行為,最重二年有期徒刑。2019 年增訂網路傳播加重條款。

Q5什麼叫「散布流言」?

指將未經查證的傳聞向不特定多數人傳遞,即使內容後來被證實為真,散布當下無事實根據仍可構成本罪。

Q6妨害信用罪保護什麼?

保護的是「經濟信用」,即他人對你履行經濟義務(還款、出貨、付款)的信賴,是商業活動的基礎資產。

Q7妨害信用罪 vs 誹謗罪差在哪?

誹謗保護社會評價(名譽),妨害信用保護經濟信賴(信用)。同一句話可能同時構成兩罪,但舉證邏輯與損害計算完全不同。

Q8妨害信用罪怎麼告?

截圖→辦理網頁內容公證保全→六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若不知犯人由檢察官調 IP→可同時附帶民事或另提民事求償。

Q9妨害信用罪能求償多少錢?

刑事不涉賠錢。民事透過民法 184 條求償,金額視具體損害(客戶流失營業額、銀行降低信用額度、澄清廣告支出、精神慰撫金)。

Q10提告妨害信用罪要多少錢?

刑事告訴免裁判費。民事另提需繳裁判費約 1.1%(10 萬以下小額訴訟更省)。律師費約 6-12 萬起。

Q11怎麼證明對方散布流言?

網頁截圖+公證保全是核心。輔以發文 IP 紀錄、平台後台資料、目擊證人。第二項網路傳播類型由 IP 直接舉證。

Q12妨害信用罪 vs 公平交易法 24 條哪個有利?

競爭事業間用公平法 24 條更狠,可請求三倍賠償且公平會主動調查。非競爭關係或一般人就用 313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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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313 條(妨害信用)經濟信用(履行能力之信賴)二年以下徒刑,網路加重至三年告訴乃論,六個月時效民法 184 條求償
刑法 310 條(誹謗罪)社會評價(名譽)二年以下徒刑,散布文字加重至二年告訴乃論,六個月時效民法 184、195 條求償
公平交易法 24 條競爭秩序行政罰鍰最高 2500 萬公平會主動調查公平法 30、32 條三倍賠償
民法 184 條(侵權)權利或利益無刑事責任民事自行起訴損害賠償(含營業損失、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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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313 條(妨害信用)
經濟信用(履行能力之信賴)
刑法 310 條(誹謗罪)
社會評價(名譽)
公平交易法 24 條
競爭秩序
民法 184 條(侵權)
權利或利益

penalty

刑法 313 條(妨害信用)
二年以下徒刑,網路加重至三年
刑法 310 條(誹謗罪)
二年以下徒刑,散布文字加重至二年
公平交易法 24 條
行政罰鍰最高 2500 萬
民法 184 條(侵權)
無刑事責任

prosecution

刑法 313 條(妨害信用)
告訴乃論,六個月時效
刑法 310 條(誹謗罪)
告訴乃論,六個月時效
公平交易法 24 條
公平會主動調查
民法 184 條(侵權)
民事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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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313 條(妨害信用)
民法 184 條求償
刑法 310 條(誹謗罪)
民法 184、195 條求償
公平交易法 24 條
公平法 30、32 條三倍賠償
民法 184 條(侵權)
損害賠償(含營業損失、精神慰撫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33 条(信用毀損罪・業務妨害罪)
韓國형법 제313조(신용훼손)
中國刑法第 221 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德國BGB § 824(Kreditgefährdung)+ StGB § 187(Verleumdung)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226-10(dénonciation calomnieuse)+ Code de commerce L121-2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623A(commercial disparagement / trade libe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1081231 修正)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罰金金額與社會現況差距甚大,爰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並列為第一項。   二、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損害他人信用之不實資訊,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0231031 制定)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1081203 修正)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1081231 修正)

一、罰金金額與社會現況差距甚大,爰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並列為第一項。   二、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損害他人信用之不實資訊,對該他人信用之損害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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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