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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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