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 條
- 1.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2.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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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313 條規範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經濟信用,最重二年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至三年。
Q · 在網路上被匿名發文說公司快倒了,能告嗎?
依刑法第 313 條第二項,以網際網路、社群媒體散布流言或詐術損害他人經濟信用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三年有期徒刑。要件三件:散布流言或詐術手段、損害對象為「經濟信用」(非單純名譽)、行為透過網路傳播。本罪為告訴乃論(第 314 條),知悉犯人六個月內必須提告,逾期喪失追訴權。
白話解讀
你的同業在 PTT 上匿名發文說「那家公司快倒了,欠一堆貨款」,隔天你的供應商要求改成預付款,銀行打電話來關切你的貸款。什麼事都沒發生,你的信用已經在流血了。313 條就是針對這種攻擊設計的。它保護的不是你的「名聲」(那是誹謗罪 310 條的事),而是你的「信用」:別人對你履行經濟義務的信賴。兩種攻擊手段都算:散布流言(跟人說你公司周轉不靈),或用詐術(偽造你的財報寄給你的客戶)。2019 年底增訂的第二項更狠:透過網路、社群媒體、YouTube 散布的,刑度可以加重二分之一。為什麼?因為一則貼文的擴散速度,可以在 24 小時內摧毀你花十年建立的商業信用,立法者認為這種傳播力本身就該加重處罰。但有一個關鍵:這是告訴乃論(第 314 條),你不告,檢察官不會主動動。六個月內沒提告,永遠喪失機會。
法律定性
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是刑法第二編第三十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中專門保護經濟信用的罪名。客體為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履行經濟義務的社會信賴(即「信用」),手段限於散布流言或施用詐術,2019 年增訂第二項網路傳播加重條款,反映數位時代信用毀損的擴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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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妨害信用罪跟誹謗罪有什麼不同?▾
誹謗保護社會評價(名譽),妨害信用保護經濟信賴(信用)。同句話可能同時構成兩罪。
Q2妨害信用罪要關幾年?▾
最重二年有期徒刑,網路傳播加重至三年,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Q3妨害信用罪是告訴乃論嗎?▾
是。依刑法第 314 條,必須被害人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告。
Q4在 Google 留負評會構成妨害信用罪嗎?▾
主觀評價不會,但具體陳述對方財務狀況且無證據則可能構成「散布流言」。
Q5匿名發文對方查得到嗎?▾
查得到。檢察官可向平台調 IP、註冊資料,再向電信業者調通聯紀錄鎖定身分。
Q6妨害信用罪能求償多少錢?▾
刑事不涉賠錢,民事透過民法 184 條求償,金額視營業損失、信用額度下降等具體損害。
Q7什麼是「散布流言」?▾
指未經查證的傳聞,即使內容後來證實為真,散布當下無根據仍可能構成。
Q8妨害信用罪需要對方真的受損嗎?▾
本罪為抽象危險犯,行為足以損害信用即成立,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必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protect | penalty | prosecution | civil_relief |
|---|---|---|---|---|
| 刑法 313 條(妨害信用) | 經濟信用(履行能力之信賴) | 二年以下徒刑,網路加重至三年 | 告訴乃論,六個月時效 | 民法 184 條求償 |
| 刑法 310 條(誹謗罪) | 社會評價(名譽) | 二年以下徒刑,散布文字加重至二年 | 告訴乃論,六個月時效 | 民法 184、195 條求償 |
| 公平交易法 24 條 | 競爭秩序 | 行政罰鍰最高 2500 萬 | 公平會主動調查 | 公平法 30、32 條三倍賠償 |
| 民法 184 條(侵權) | 權利或利益 | 無刑事責任 | 民事自行起訴 | 損害賠償(含營業損失、精神慰撫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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