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條的規定,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並選舉一人擔任主席。根據參考資料,這是該條例對調解委員會組織結構和人數的明確要求。鄉、鎮、市行政區域若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縣政府可以依情況增加委員名額,但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參考資料: - 鄉鎮市調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63)
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調解委員會聲請之。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均不得聲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調解委員名額得由省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現行調解委員會最高僅得置調解委員十五人之規定,已不足因應實際業務需要,爰增列第二項,授權省政府依實際需要酌增其名額。但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調解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省政府」修正為「縣政府」。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調解委員會聲請之。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均不得聲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現行調解委員會最高僅得置調解委員十五人之規定,已不足因應實際業務需要,爰增列第二項,授權省政府依實際需要酌增其名額。但總額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第二項「省政府」修正為「縣政府」。
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