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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29628 號
要旨
有關調解委員會主席因當選市民代表而不得兼任,可否由市長指派一位調解委員暫代主席疑義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花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因重新當選市民代表而不得兼任,於該會未及推選出新任主席前,得否召開調解會議,或可否由市長指派一位調解委員暫代主席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5 年 7 月 27 日府民自字第 0950111625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準此,如現任主席因重新當選市民代表而不得兼任調解委員,自應由調解委員會委員再行互選一人為主席,而不宜由市長指派一位調解委員暫代主席。另主席因故出缺時,是否補選,事涉調解行政事項,宜由鄉鎮市公所自行審酌之,如不再補選,可參酌本條例第 8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意旨辦理。
正本
花蓮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