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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4375 號
要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因私人債務關係,經調解委員過半數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並將辦理改選乙案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苗栗縣政府請釋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主席,因私人債務關係,經調解委員過半數以上連署提案罷免,並將辦理改選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台 (九○) 內中民字第九○○一三七五號函。
二 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依上開規定並參酌目前實務運作,調解委員會主席係由委員互選經過半數之委員同意所產生,其法律性質應屬委任關係,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調解委員會主席如經過半數以上委員決議終止委任,並辦理改選,似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