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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0674 號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起訴前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新臺幣 15 萬元
主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起訴前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數額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並自民國9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旨揭數額,本院業於 95 年 9 月 15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0673號令提高為 15 萬元,並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本院各廳、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