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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06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起訴前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新臺幣 15 萬元

全文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起訴前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數額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並自民國95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06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發布,要旨: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所定起訴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