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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參字第 2874 號
要旨
一 按當事人向法院所為之聲明聲請有不合法之情形者,依一般之規定,悉應以裁定駁回之,調解之聲請亦然。調解之目的,在由當事人互讓,以解決其間之爭議,藉以避免訴訟,此就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十條第四百十八條中所用「爭議」,及第四百零九條第四百二十五條中所用「起訴前」等字樣觀之,至為明瞭。如聲請調解不出於此目的,而另有其他目的,現行法上雖未設有如舊民事調解法施行規則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佈施行) 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亦當認其為不合法,依一般規定駁回之,來呈所述兩案情形,均可依此辦理。
二 惟如聲請人之目的,在規避對於他造所負之義務,或意圖敲詐他造,可認為他造通常不至對之讓步時,方可如原呈所擬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合於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得依同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以裁定駁回之。
全文內容
一 按當事人向法院所為之聲明聲請有不合法之情形者,依一般之規定,悉應以裁定駁回之,調解之聲請亦然。調解之目的,在由當事人互讓,以解決其間之爭議,藉以避免訴訟,此就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十條第四百十八條中所用「爭議」,及第四百零九條第四百二十五條中所用「起訴前」等字樣觀之,至為明瞭。如聲請調解不出於此目的,而另有其他目的,現行法上雖未設有如舊民事調解法施行規則 (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佈施行) 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亦當認其為不合法,依一般規定駁回之,來呈所述兩案情形,均可依此辦理。二 惟如聲請人之目的,在規避對於他造所負之義務,或意圖敲詐他造,可認為他造通常不至對之讓步時,方可如原呈所擬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合於民事訴訟法 (舊) 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得依同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