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 1.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 2.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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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確定判決須通過管轄權、應訴、公序良俗、相互承認四道消極審查,任一款不過即不認其在我國之效力。
Q · 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會自動有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確定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必須四款審查全數通過:第一款外國法院依我國法須有管轄權、第二款敗訴被告須經合法送達而有應訴機會、第三款內容與訴訟程序不得違背我國公序良俗、第四款兩國須有相互承認。任一款不過,該判決在台灣即無效力。四款全過後效力自動產生,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財產,還須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執行判決訴訟。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多數人想不到:美國法院判你敗訴要賠一千萬美金,回到台灣不一定要付一毛錢。台灣對外國判決有四道自己的關卡:對方法院有沒有管轄權、敗訴那方有沒有被合法通知、內容會不會違反台灣的公序良俗、兩國之間有沒有相互承認。只要有一道關卡沒過,那張外國判決書在台灣就是一張紙。但反過來也成立:你在越南贏了判決回台灣想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這四道關卡不是你的保護傘,而是你的障礙賽。就算四道全過了,你還要另外打一場執行判決的官司(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才能真正動對方的錢。很多人以為國外贏的官司回台灣直接執行,這中間其實還隔著兩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為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承認制度的核心規範,採『自動承認、消極審查』模式:列舉管轄權欠缺、敗訴被告未應訴、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相互承認四款消極要件,任一成立即不認其效力;第二項並就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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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國外打贏官司,回台灣可以直接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嗎?▾
不行。就算通過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四道關卡,你還要另外在台灣提『執行判決』訴訟(強制執行法第4-1條)。這場訴訟不是重新審理案件,而是確認該外國判決沒有第402條四款瑕疵。取得台灣執行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實務上這場訴訟快則半年,對方積極抗辯可能拖過一年。
Q2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判決拿來台灣能執行嗎?▾
機率很低。有多則實務見解認定高額懲罰性賠償違反第402條第三款公序良俗,因為我國民事損害賠償採填補損害原則而非懲罰。實務上常見部分承認,只認填補性損害,懲罰性部分擋下來。律師會把對方判決金額拆成填補性與懲罰性兩塊分別爭執。
Q3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也是用第402條嗎?▾
不是。大陸判決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採認可裁定制,且實務上多只認執行力、不當然承認既判力。香港澳門判決走港澳條例第42條,雖準用第402條但另有特別規範。若涉及大陸判決卻引用第402條,一開始就會被程序駁回。
Q4外國判決在台灣可以直接執行嗎?▾
不行。即使過了第402條四道關卡,仍須另提執行判決訴訟(強制執行法第4-1條)取得我國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Q5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四款是什麼?▾
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被告未應訴、違背公序良俗、無相互承認,四款任一成立即不認其效力。
Q6什麼叫相互承認?▾
兩國法院相互承認對方確定判決的狀態,通說採事實上相互承認即足,不以外交關係或條約為要件。
Q7第402條第二項的確定裁定是什麼?▾
民國92年修正新增,將外國法院的確定裁定(非判決形式的終局裁判)也納入準用四款審查。
Q8外國判決怎麼在台灣執行?▾
檢視四款 → 備齊判決正本確定證明與中譯本 → 提執行判決訴訟(強制執行法第4-1條)→ 取得我國執行名義 → 聲請強制執行。
Q9懲罰性賠償判決怎麼在台灣處理?▾
主張第三款公序良俗,將判決金額拆成填補性與懲罰性兩塊,爭取只承認填補性部分。
Q10執行判決訴訟要多久、多少錢?▾
實務上快則半年,對方積極抗辯可能拖過一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另有律師費與文件翻譯認證費。
Q11怎麼證明兩國有相互承認?▾
蒐集對方國法院承認台灣判決的先例、判決書或學者意見書,證明事實上相互承認。
Q12外國判決 vs 大陸判決承認差在哪?▾
外國判決走第402條自動承認+消極審查,大陸判決走兩岸條例第74條認可裁定制,且實務多只認執行力、不當然承認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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