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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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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2. 2.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確定判決須通過管轄權、應訴、公序良俗、相互承認四道消極審查,任一款不過即不認其在我國之效力。

Q · 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會自動有效嗎?

不一定,要先過四道關卡,缺一道就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確定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必須四款審查全數通過:第一款外國法院依我國法須有管轄權、第二款敗訴被告須經合法送達而有應訴機會、第三款內容與訴訟程序不得違背我國公序良俗、第四款兩國須有相互承認。任一款不過,該判決在台灣即無效力。四款全過後效力自動產生,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財產,還須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執行判決訴訟。

深度解讀

有一件事多數人想不到:美國法院判你敗訴要賠一千萬美金,回到台灣不一定要付一毛錢。台灣對外國判決有四道自己的關卡:對方法院有沒有管轄權、敗訴那方有沒有被合法通知、內容會不會違反台灣的公序良俗、兩國之間有沒有相互承認。只要有一道關卡沒過,那張外國判決書在台灣就是一張紙。但反過來也成立:你在越南贏了判決回台灣想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這四道關卡不是你的保護傘,而是你的障礙賽。就算四道全過了,你還要另外打一場執行判決的官司(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才能真正動對方的錢。很多人以為國外贏的官司回台灣直接執行,這中間其實還隔著兩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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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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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