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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1. 1.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2. 2.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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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確定判決須通過管轄權、應訴、公序良俗、相互承認四道消極審查,任一款不過即不認其在我國之效力。

Q · 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會自動有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確定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必須四款審查全數通過:第一款外國法院依我國法須有管轄權、第二款敗訴被告須經合法送達而有應訴機會、第三款內容與訴訟程序不得違背我國公序良俗、第四款兩國須有相互承認。任一款不過,該判決在台灣即無效力。四款全過後效力自動產生,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財產,還須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執行判決訴訟。

白話解讀

有一件事多數人想不到:美國法院判你敗訴要賠一千萬美金,回到台灣不一定要付一毛錢。台灣對外國判決有四道自己的關卡:對方法院有沒有管轄權、敗訴那方有沒有被合法通知、內容會不會違反台灣的公序良俗、兩國之間有沒有相互承認。只要有一道關卡沒過,那張外國判決書在台灣就是一張紙。但反過來也成立:你在越南贏了判決回台灣想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這四道關卡不是你的保護傘,而是你的障礙賽。就算四道全過了,你還要另外打一場執行判決的官司(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才能真正動對方的錢。很多人以為國外贏的官司回台灣直接執行,這中間其實還隔著兩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為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承認制度的核心規範,採『自動承認、消極審查』模式:列舉管轄權欠缺、敗訴被告未應訴、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相互承認四款消極要件,任一成立即不認其效力;第二項並就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判決在台灣可以直接執行嗎?

不行。即使過了第402條四道關卡,仍須另提執行判決訴訟(強制執行法第4-1條)取得我國執行名義才能強制執行。

Q2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四款是什麼?

外國法院無管轄權、敗訴被告未應訴、違背公序良俗、無相互承認,四款任一成立即不認其效力。

Q3美國懲罰性賠償判決能在台灣執行嗎?

機率低。實務多認高額懲罰性賠償違反第三款公序良俗,常見只承認填補性損害部分。

Q4大陸判決也走第402條嗎?

不是。大陸判決走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認可裁定制,港澳判決走港澳條例第42條,搞錯法源會被程序駁回。

Q5什麼是相互承認?門檻高嗎?

不需正式外交關係或條約,只要對方國法院事實上會承認台灣判決即足,門檻其實偏低。

Q6外國離婚判決回台灣辦再婚要先做什麼?

戶政通常要求先經我國法院認可外國判決,確認無第402條四款瑕疵後才能辦理。

Q7外國的假扣押或保全裁定適用第402條嗎?

不適用。本條限『確定』判決與確定裁定,保全、假處分非確定裁判不在範圍。

Q8第402條第二項的『確定裁定』是什麼意思?

民國92年修正新增,將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非判決形式的終局裁判)也納入準用四款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18条(外国裁判所の確定判決の効力)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17조(외국재판 등의 승인)
🇨🇳 中國民事訴訟法 涉外編(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2023年修正後條號約第289條)
🇩🇪 德國ZPO § 328(Anerkennung ausländischer Urteil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exequatur(art. 509 et s.);UE 內判決適用 Règlement Bruxelles I bis (UE) n° 1215/2012
🇺🇸 美國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UFCMJRA) 與國際禮讓原則(Hilton v. Guy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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