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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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確定判決須通過管轄權、應訴、公序良俗、相互承認四道消極審查,任一款不過即不認其在我國之效力。
Q · 外國法院判決在台灣會自動有效嗎?
不一定,要先過四道關卡,缺一道就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確定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必須四款審查全數通過:第一款外國法院依我國法須有管轄權、第二款敗訴被告須經合法送達而有應訴機會、第三款內容與訴訟程序不得違背我國公序良俗、第四款兩國須有相互承認。任一款不過,該判決在台灣即無效力。四款全過後效力自動產生,但要強制執行對方財產,還須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起執行判決訴訟。
深度解讀
有一件事多數人想不到:美國法院判你敗訴要賠一千萬美金,回到台灣不一定要付一毛錢。台灣對外國判決有四道自己的關卡:對方法院有沒有管轄權、敗訴那方有沒有被合法通知、內容會不會違反台灣的公序良俗、兩國之間有沒有相互承認。只要有一道關卡沒過,那張外國判決書在台灣就是一張紙。但反過來也成立:你在越南贏了判決回台灣想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這四道關卡不是你的保護傘,而是你的障礙賽。就算四道全過了,你還要另外打一場執行判決的官司(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才能真正動對方的錢。很多人以為國外贏的官司回台灣直接執行,這中間其實還隔著兩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確定判決名詞
- 被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民法 第 72 條條文
- 民法 第 275 條條文
- 民法 第 28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43 條條文
- 破產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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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