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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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
原則當然承認外國裁判效力
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
鏡像原則、間接管轄
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無相互之承認」者。
🔵李家慶師:
臺灣宜先承認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
II 前項規定,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第一款 》 鏡像原則、間接管轄
wenhuang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保障敗訴被告之「合法」聽審權,為正當程序條款。
2、應訴:不以言詞辯論為限,包括提出國際管轄權、本案言詞辯論及其他訴訟不合法之抗辯。
3、應訴人包括法定或意定代理人,但外國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非屬之
4、依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第5條
5、在外國合法送達:原則依裁判國之法律,但不得低於我國,如外國採發信主義,我國採到達主義(最高法院95台上宇1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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