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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破產法4破產法之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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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 條規定,外國成立的和解或宣告的破產,對債務人在台灣境內的財產不生效力,即破產屬地主義。

Q · 外國公司在國外破產了,它在台灣的財產我還能追嗎?

能。依破產法第 4 條,外國破產對台灣財產不生效力

依破產法第 4 條,外國成立的和解或宣告的破產,對於債務人在台灣境內的財產不生效力。意思是台灣的這些資產不會自動被納入外國破產程序的全球分配,台灣的債權人可以單獨對這些境內財產主張權利(強制執行、假扣押),甚至可以在台灣另外聲請對該債務人宣告破產,由台灣法院依本法管轄處理。這是破產屬地主義的核心:別國的破產判決,到台灣境內財產就停下來。

白話解讀

假設你借錢給一家美國公司,這家公司後來在美國法院被宣告破產。在美國的程序裡,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公司資產,包括你。但這家公司在台灣還有財產(一棟房子、一個帳戶、一批貨)。本條告訴你一件很反直覺的事:那個美國的破產判決,對在台灣的這些財產不生效力。意思是台灣的這些財產不會自動進入美國破產程序的分配,台灣的債權人可以單獨對這些財產主張權利,甚至可以在台灣另外聲請對這家公司宣告破產。這條是「破產屬地主義」的明文規定,跟全球化時代許多國家走的「普遍主義」(一個破產判決全球生效)背道而馳。對國際貿易、跨境投資、海外債權追討影響極大。

法律定性

破產屬地主義,指一國法院宣告的破產或成立的和解,其效力僅及於該國領域內的財產,不及於債務人在他國的財產。破產法第 4 條即明文規定外國破產對債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不生效力,與「一個破產判決全球生效」的普及主義相對立,是跨境破產追償與資產處理的關鍵分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美國公司在美國破產了,我在台灣還能怎麼辦?

破產法第 4 條讓美國的破產裁定對在台灣的財產不生效力,台灣資產不會自動進入美國破產分配。你可以對該公司在台灣的資產主張權利(強制執行、假扣押),甚至聲請對其在台部分宣告破產,由台灣法院依本法管轄。台灣尚未引進 UNCITRAL 跨境破產模範法,純屬地主義仍是現行立場。

Q2中國大陸公司破產,我在台灣的債權怎麼處理?

本條原則上適用(大陸破產對台灣財產不生效力),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對大陸地區裁定的認可另有規定,可聲請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優先於純屬地主義。實務上建議委任熟悉兩岸事務的律師。

Q3破產屬地主義跟普及主義差在哪?

屬地主義下破產效力只及宣告國境內財產,台灣破產法第 4 條即採此立場;普及主義下一個破產程序統管全球資產,美國第 15 章、日本承認援助法、韓國債務者回生法採此方向。兩者決定跨境追債要走幾套程序。

Q4破產法第 4 條是什麼?

明定破產屬地主義:外國成立的和解或宣告的破產,對債務人在台灣境內財產不生效力,台灣資產不自動進入外國破產分配。

Q5什麼叫『在中國之財產』?

現行法指中華民國(即台灣地區)境內的財產,包括不動產、銀行帳戶、應收帳款、庫存等。

Q6破產法第 4 條的『不生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外國破產裁定無法當然及於台灣境內財產,外國破產管理人在台灣沒有當然的執行權限。

Q7外國公司破產,台灣財產怎麼追?

查證外國破產事實 → 盤點境內資產 → 聲請假扣押鎖定 → 評估在台聲請破產 → 與外國管理人協調。

Q8怎麼搶先鎖住債務人在台灣的資產?

趁對方正式破產前依民訴第 522 條以下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鎖住境內財產避免脫產。

Q9在台灣聲請對外國公司宣告破產要去哪個法院?

依破產法第 2 條,由其在台主營業所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Q10怎麼證明外國公司已經破產?

透過該國官方破產公告、法院系統、商會或徵信查證,必要時循國際司法協助取得文件。

Q11破產法第 4 條 vs UNCITRAL 跨境破產模範法差在哪?

本條純屬地主義、外國破產不生效力;模範法採承認+協助的普及主義。台灣尚未引進模範法。

Q12破產法第 4 條 vs 兩岸條例第 74 條哪個優先?

涉及大陸地區破產裁定時,兩岸條例第 74 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可聲請認可後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erritorial bankruptcy act art4Universalism uncitral model law
效力範圍僅及台灣境內財產一個程序統管全球資產
外國破產判決對境內財產不生效力經承認後可全球生效
債權人立場境內債權人可單獨主張、優先保護全體債權人按比例平等分配
處理效率須各國分開處理、較慢單一程序、效率高
代表立法例台灣破產法第 4 條美國破產法第 15 章、日本承認援助法、韓國債務者回生法

Territorial bankruptcy act art4

效力範圍
僅及台灣境內財產
外國破產判決
對境內財產不生效力
債權人立場
境內債權人可單獨主張、優先保護
處理效率
須各國分開處理、較慢
代表立法例
台灣破產法第 4 條

Universalism uncitral model law

效力範圍
一個程序統管全球資產
外國破產判決
經承認後可全球生效
債權人立場
全體債權人按比例平等分配
處理效率
單一程序、效率高
代表立法例
美國破產法第 15 章、日本承認援助法、韓國債務者回生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外国倒産処理手続の承認援助に関する法律(2000 年,採 UNCITRAL 模範法,廢純屬地主義)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28조 이하 국제도산(2006 年採 UNCITRAL 模範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条(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有限普及主义)
德國InsO §§ 335 ff. 國際倒產法 + EU-Insolvenzverordnung (EU) 2015/848
法國Code de commerce + Règlement (UE) 2015/848 relatif aux procédures d'insolvabilité
美國11 U.S.C. Chapter 15(Cross-Border Insolvency, UNCITRAL Model Law, 200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0240621 制定)

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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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4 條規定:「和解在外國成立或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於債務人或破產人在中國之財產,不生效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