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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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規範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承認執行要件,民國64年配合民訴法條次調整,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整體刪除,外國判決執行規定改寫於現行第4-1條。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43條為已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範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在我國強制執行之要件,民國85年修法時整體移列至現行第4-1條,本條自此失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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