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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93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國人王女士與日人吉富君之婚姻關係,經日本福岡家庭裁判所以「當事人間缺少婚姻同意」為語,判定無效,並裁定其等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之子與吉富君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得否據以認定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疑義

全文內容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我國民法對婚姻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之結婚意思一致」乙節,雖無明文規定,惟學者通說均認其為婚姻實質要件之一;對於已履行婚姻方式但欠缺婚姻意思之虛偽婚姻,基於婚姻應尊重當事人內心之效果意思及其徒具婚姻外觀而無實質而言,應屬確定、當然、自始不生效力;無待訴訟,當事人及第三人均得主張其為無效,且當事人間不發生身分上、財產上之關係,所生子女亦為非婚生子女。但就其無效有所爭執時,有確認利益者則可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一五五、一五六、一六二、一六三、一六七-一七一、一八二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七二-七四、一○○-一○四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第九○-九二、一一五-一一七頁參照)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 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 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 外國法院之判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 無國際相互之承認者。」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本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法82律決字第二三七一七號函引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七九六六號函參照) 。本件國人王女士與日人吉富君之婚姻關係,經日本福岡家庭裁判所以「當事人間缺少婚姻同意」為語,判定無效,並裁定其等婚姻關係期間所生之子與吉富君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得否據以認定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請 貴部 (內政部) 參酌上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93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14 日發布,要旨:國人王女士與日人吉富君之婚姻關係,經日本福岡家庭裁判所以「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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