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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9892 號
要旨
我國宜否與南非簽訂有關互惠協定疑義,係屬外交政策,但按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43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規定,外國法院簽發之執行命令不得逕為執行名義而在我國境內執行
全文內容
我國宜否與南非簽訂有關互惠協定,要屬外交政策之決定,本部無意見。依貴部 (外交部) 前開函所附南非「一九六三年第八○號互惠執行扶養命令法」第四條以下之規定以觀,互惠協定之締約國法院依法發給之扶養支付命令,經以正式外交管道送往南非後,似得由南非「扶養費法庭」 (MAINTENANCE COURT)之官員逕行傳喚利害關係人及為其他執行程序。惟參照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四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外國法院簽發之執行命令似不得逕為執行名義而得在我國境內執行。是南非行於扶養費之制度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之制度不同,宜否以互惠協定變更之,事涉司法院職掌,宜請洽詢該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