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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8829 號
要旨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全文內容
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本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法 82 律決二三七一七號函引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八二)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七九六六號函參照) 。至於外國法院判決是否確定,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本件陳○娥女士持美國加州洛杉機Superior Court離婚判決書申辦離婚登記,依來函所附外交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外 (八五) 領三字第八五○三○一五九五○號函記載:「‥‥‥依加州法律之規定,離婚皆須經法院判決程序,依性質區分盡一造缺席判決、兩造有爭執判決及無爭執判決等三種,‥‥‥」,本案屬判決離婚性質,要無疑義。惟關於該判決是否確定乙節,除以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之外,似亦可憑其他事實或方式,據以認定。例如該判決是否因兩造無爭執、未再上訴而確或請求該國法院予以認證等。此要屬事實問題,宜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