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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一字第 179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審查

全文內容

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當事人持憑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申請登記,其中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可否受理,涉及事實之認定,請參考前開法律見解斟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一字第 179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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