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審查
全文內容
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當事人持憑美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申請登記,其中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部分可否受理,涉及事實之認定,請參考前開法律見解斟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