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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4條已於民國85年刪除,原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至現行第30條之1。
Q · 強制執行法第4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準用民訴法規定移到第30條之1
強制執行法第44條已於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不適用。其原本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準用條款已移列至現行第30條之1。若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老函釋中看到「強制執行法第44條」,請對照現行第30條之1理解。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準用民訴法的規範移至現行第30-1條。看舊文獻或老判決可能會遇到此條號,現行不適用。
強制執行法第4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制定於民國28年,原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在本法無特別規定時準用民事訴訟法;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準用規範改列於現行第30條之1,故本條已無現行法效力。
已於民國85年刪除,現行不適用。原本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移列至現行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範沒有消失,移到現行第30條之1。
民國85年修法前作成的判決或文獻,引用的是當時有效的舊條號,閱讀時對照現行第30條之1即可。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民國85年刪除後規範移至第30條之1。
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整理條文體系,將準用民訴法的規定移列至第30條之1,原第44條因而刪除。
強制執行程序在本法沒有特別規定時,比照援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現行條文,承接原第44條的準用規定,明定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確認文件在民國85年前作成,把第44條直接對照現行第30條之1理解。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現行全文。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可從修法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不可,現行書狀應引用第30條之1,引用已刪除條號會被認定為援引失效規定。
規範內容相同(準用民訴法),差別在第44條是已刪除舊條號、第30條之1是現行有效條號。
| 比較面向 | old_44 | current_30_1 |
|---|---|---|
| 條號 | 舊第44條(已刪除) | 現行第30條之1 |
| 規範內容 |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規範續存) |
| 現行效力 | 無(民國85年刪除) | 有效適用 |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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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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