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4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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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44條已於民國85年刪除,原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至現行第30條之1。
Q · 強制執行法第44條還有效嗎?
強制執行法第44條已於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不適用。其原本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該準用條款已移列至現行第30條之1。若在舊判決、舊教科書或老函釋中看到「強制執行法第44條」,請對照現行第30條之1理解。
白話解讀
強制執行法民國28年的舊條文,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準用民訴法的規範移至現行第30-1條。看舊文獻或老判決可能會遇到此條號,現行不適用。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44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制定於民國28年,原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在本法無特別規定時準用民事訴訟法;民國85年全文修正時刪除,準用規範改列於現行第30條之1,故本條已無現行法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44 | current_30_1 |
|---|---|---|
| 條號 | 舊第44條(已刪除) | 現行第30條之1 |
| 規範內容 |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規範續存) |
| 現行效力 | 無(民國85年刪除) | 有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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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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