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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3665 號
要旨
鑑定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惟由於動產鑑定標的之種類不一,鑑定程序難易各殊,法律亦未規定鑑定費收取之標準,似難強求其一致。因此商業團體受法院囑託鑑定動產價格,其鑑定費用可由其自行酌定,並可參照鑑定人之法定日費旅費為酌定之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參照) 。但商業團體受託鑑定,係服務性質,在可能範圍內宜從低酌定,以減輕當事人負擔
全文內容
鑑定人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惟由於動產鑑定標的之種類不一,鑑定程序難易各殊,法律亦未規定鑑定費收取之標準,似難強求其一致。因此商業團體受法院囑託鑑定動產價格,其鑑定費用可由其自行酌定,並可參照鑑定人之法定日費旅費為酌定之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參照) 。但商業團體受託鑑定,係服務性質,在可能範圍內宜從低酌定,以減輕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