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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鑑定人法定費用及報酬之請求權)

  1. 1.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2. 2.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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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定,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費用並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

Q · 鑑定費用到底是誰出?要先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可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實務上聲請鑑定的一方須先預繳(第 94 條),但這筆錢屬訴訟費用一部,判決確定後由敗訴方負擔(第 91 條確定費用額)。先墊的人不等於最後出錢的人。

白話解讀

打官司的人很少在第一天就想到鑑定要花多少錢。等到法院說「本案需要鑑定」的時候,報價單上的數字往往讓人倒吸一口氣。一次醫療鑑定數萬元,一次工程鑑定十幾萬,一次智慧財產鑑定可能更高。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鑑定人除了法定的日費、旅費之外,還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相當」二字代表金額有彈性,不是一口價。第二,鑑定還沒做完,費用可以先預付給鑑定人。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誰先墊的錢,不等於誰最後出這筆錢。聲請鑑定的一方通常要先預繳費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但判決確定後,這筆費用會被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這意味著鑑定費用本身就是一個訴訟策略的棋子:你可以利用它,也可能被它拖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範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明定鑑定人於法定日費、旅費之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是民事訴訟中鑑定報酬具彈性、可預付兩項制度的法源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費用是誰出的?

聲請方先預繳,判決確定後作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Q2鑑定費用可以殺價嗎?

法院核定報酬時會審酌複雜度與耗時,可具狀對過高報價表示意見。

Q3鑑定費要先付嗎?

是,聲請鑑定一方通常須依法院定期預納(第 94 條)。

Q4鑑定費大概多少錢?

依鑑定類型差異大,醫療數萬、工程十幾萬、智財可能更高,無固定公式。

Q5預納鑑定費逾期不繳會怎樣?

法院可能認該方放棄此證據方法,對其作不利推定。

Q6贏了官司鑑定費拿得回來嗎?

可以,勝訴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第 91 條)向對方求償。

Q7鑑定人覺得報酬太低怎麼辦?

鑑定人可於法院核定程序中表示意見、請求酌增。

Q8不做鑑定可以嗎?

部分爭點可用書證、勘驗等其他證據方法替代,不一定要鑑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預納階段最終負擔
誰先出錢聲請鑑定一方(第 94 條)敗訴方(第 91 條按勝敗比例)
金額決定鑑定人報價 + 法院酌定法院核定之相當報酬計入訴訟費用
風險性質現金流壓力,需即時拿出敗訴成本,勝訴可回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鑑定人の旅費・日当・報酬)
🇩🇪 德國ZPO §413 i.V.m. JVEG(Justizvergütungs- und -entschädigungsgesetz)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84(taxation de la rémunération de l'expert)
🇺🇸 美國Fed. R. Civ. P. 26(b)(4)(E) + 28 U.S.C. § 1821(expert/witness f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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