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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鑑定人法定費用及報酬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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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2. 2.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定,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費用並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

Q · 鑑定費用到底是誰出?要先付嗎?

聲請方先預繳,最後由敗訴方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可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實務上聲請鑑定的一方須先預繳(第 94 條),但這筆錢屬訴訟費用一部,判決確定後由敗訴方負擔(第 91 條確定費用額)。先墊的人不等於最後出錢的人。

深度解讀

打官司的人很少在第一天就想到鑑定要花多少錢。等到法院說「本案需要鑑定」的時候,報價單上的數字往往讓人倒吸一口氣。一次醫療鑑定數萬元,一次工程鑑定十幾萬,一次智慧財產鑑定可能更高。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鑑定人除了法定的日費、旅費之外,還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相當」二字代表金額有彈性,不是一口價。第二,鑑定還沒做完,費用可以先預付給鑑定人。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誰先墊的錢,不等於誰最後出這筆錢。聲請鑑定的一方通常要先預繳費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但判決確定後,這筆費用會被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這意味著鑑定費用本身就是一個訴訟策略的棋子:你可以利用它,也可能被它拖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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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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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定:「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