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鑑定人法定費用及報酬之請求權)
- 1.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2.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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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定,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費用並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
Q · 鑑定費用到底是誰出?要先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可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實務上聲請鑑定的一方須先預繳(第 94 條),但這筆錢屬訴訟費用一部,判決確定後由敗訴方負擔(第 91 條確定費用額)。先墊的人不等於最後出錢的人。
白話解讀
打官司的人很少在第一天就想到鑑定要花多少錢。等到法院說「本案需要鑑定」的時候,報價單上的數字往往讓人倒吸一口氣。一次醫療鑑定數萬元,一次工程鑑定十幾萬,一次智慧財產鑑定可能更高。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鑑定人除了法定的日費、旅費之外,還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相當」二字代表金額有彈性,不是一口價。第二,鑑定還沒做完,費用可以先預付給鑑定人。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誰先墊的錢,不等於誰最後出這筆錢。聲請鑑定的一方通常要先預繳費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但判決確定後,這筆費用會被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這意味著鑑定費用本身就是一個訴訟策略的棋子:你可以利用它,也可能被它拖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範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明定鑑定人於法定日費、旅費之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是民事訴訟中鑑定報酬具彈性、可預付兩項制度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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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費用是誰出的?▾
聲請方先預繳,判決確定後作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Q2鑑定費用可以殺價嗎?▾
法院核定報酬時會審酌複雜度與耗時,可具狀對過高報價表示意見。
Q3鑑定費要先付嗎?▾
是,聲請鑑定一方通常須依法院定期預納(第 94 條)。
Q4鑑定費大概多少錢?▾
依鑑定類型差異大,醫療數萬、工程十幾萬、智財可能更高,無固定公式。
Q5預納鑑定費逾期不繳會怎樣?▾
法院可能認該方放棄此證據方法,對其作不利推定。
Q6贏了官司鑑定費拿得回來嗎?▾
可以,勝訴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第 91 條)向對方求償。
Q7鑑定人覺得報酬太低怎麼辦?▾
鑑定人可於法院核定程序中表示意見、請求酌增。
Q8不做鑑定可以嗎?▾
部分爭點可用書證、勘驗等其他證據方法替代,不一定要鑑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預納階段 | 最終負擔 |
|---|---|---|
| 誰先出錢 | 聲請鑑定一方(第 94 條) | 敗訴方(第 91 條按勝敗比例) |
| 金額決定 | 鑑定人報價 + 法院酌定 | 法院核定之相當報酬計入訴訟費用 |
| 風險性質 | 現金流壓力,需即時拿出 | 敗訴成本,勝訴可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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