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定,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鑑定費用並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
Q · 鑑定費用到底是誰出?要先付嗎?
聲請方先預繳,最後由敗訴方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鑑定人除法定日費、旅費外,可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實務上聲請鑑定的一方須先預繳(第 94 條),但這筆錢屬訴訟費用一部,判決確定後由敗訴方負擔(第 91 條確定費用額)。先墊的人不等於最後出錢的人。
打官司的人很少在第一天就想到鑑定要花多少錢。等到法院說「本案需要鑑定」的時候,報價單上的數字往往讓人倒吸一口氣。一次醫療鑑定數萬元,一次工程鑑定十幾萬,一次智慧財產鑑定可能更高。這條規定了三件事。第一,鑑定人除了法定的日費、旅費之外,還可以請求「相當之報酬」。「相當」二字代表金額有彈性,不是一口價。第二,鑑定還沒做完,費用可以先預付給鑑定人。第三,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誰先墊的錢,不等於誰最後出這筆錢。聲請鑑定的一方通常要先預繳費用(民事訴訟法第94條),但判決確定後,這筆費用會被算入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這意味著鑑定費用本身就是一個訴訟策略的棋子:你可以利用它,也可能被它拖垮。
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規範鑑定人之費用請求權,明定鑑定人於法定日費、旅費之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且鑑定所需費用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是民事訴訟中鑑定報酬具彈性、可預付兩項制度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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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階段。聲請鑑定的一方先預繳(民事訴訟法第94條);判決確定後,鑑定費用作為訴訟費用一部,由敗訴方負擔,雙方各部分勝敗則按比例分配。即使你是被告,若鑑定是你聲請的,預繳義務在你。
法院核定報酬時會審酌鑑定的複雜度、耗時與專業程度,你可於核定程序中具狀提出意見,指出報價過高的具體理由。法院不一定照鑑定人報價核定。公會、醫審會等公定收費議價空間較小,私人鑑定機構彈性較大。
規範鑑定人費用與報酬請求權,明定鑑定人可請求相當報酬、費用得預付,是鑑定費彈性與預付制度的法源。
指非固定金額,由法院審酌鑑定的複雜度、耗時與專業程度後核定的合理報酬,留有議價與表示意見的空間。
法定的日費、旅費,加上本條的「相當之報酬」,以及鑑定過程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
指鑑定所需費用可在鑑定完成前,依鑑定人請求先行預付,避免鑑定人自行墊款。
查詢預估費用 → 評估必要性與替代方案 → 依期限預納或聲請酌減 → 對過高報價表示意見 → 勝訴後聲請確定費用額。
無固定公式,依鑑定類型差異大(醫療數萬、工程十幾萬、智財更高),由鑑定人報價、法院核定相當報酬。
視鑑定種類而定,醫療鑑定常見數萬元、工程鑑定十幾萬、智財鑑定可能更高,須個案詢問。
提出同類鑑定的市場行情、公會公定收費,或指出鑑定範圍超過必要,於法院核定程序具狀說明。
預納是聲請方先墊現金(第 94 條),最終負擔是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第 91 條)。先墊者不等於最後出錢者。
個人鑑定人適用第 338 條報酬請求,囑託機關、團體鑑定的費用另依第 340 條處理,公定收費議價空間較小。
| 面向 | 預納階段 | 最終負擔 |
|---|---|---|
| 誰先出錢 | 聲請鑑定一方(第 94 條) | 敗訴方(第 91 條按勝敗比例) |
| 金額決定 | 鑑定人報價 + 法院酌定 | 法院核定之相當報酬計入訴訟費用 |
| 風險性質 | 現金流壓力,需即時拿出 | 敗訴成本,勝訴可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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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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