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7 條(鑑定人之職權)
- 1.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 2.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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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賦予鑑定人三項權力:調閱法院卷內資料、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經許可後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Q · 鑑定人可以自己調查、直接問當事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鑑定人有三項主動權力:一、調閱法院卷內與鑑定有關的資料;二、聲請法院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三、經法院許可後,可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89年修法另增訂法院得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及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亦得提供意見,使鑑定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進行,同時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
白話解讀
鑑定人不是一台你丟資料進去就吐結論出來的機器。這條賦予鑑定人三項你可能不知道的主動權力。第一,法院手上所有跟案件有關的資料,鑑定人有權調閱使用。第二,如果鑑定需要的證據不在法院手上,鑑定人可以聲請法院去調,甚至可以要求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第三,經法院許可後,鑑定人可以直接對證人和當事人發問,不需要透過法官或律師轉達。89年修法還加了兩個重要的修正:法院可以主動命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以及當事人在鑑定人調查過程中有權提供意見。這些權力的實際意義是什麼?鑑定結論的品質取決於鑑定人手上的資料是否完整。如果鑑定人沒有看到關鍵證據就出具報告,這份報告的基礎就是殘缺的。你可以據此質疑整份鑑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範鑑定人的職權範圍,賦予鑑定人利用法院現有資料、聲請調查證據、經許可後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三項權力,並於89年修法增訂法院得命提供鑑定資料及當事人得提供意見,構成鑑定品質與程序參與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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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可以調閱法院的卷宗嗎?▾
可以。與鑑定有關而在法院的資料,法院應告知鑑定人並准其利用。
Q2鑑定人可以來現場或公司調查嗎?▾
可以,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相關調查行為經法院許可後進行。
Q3鑑定人可以直接問當事人問題嗎?▾
可以,但須經法院許可後才能對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
Q4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可以做什麼?▾
89年修法增訂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可主動說明重要事實與證據。
Q5法院可以強制當事人提供鑑定資料嗎?▾
可以,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Q6鑑定人沒看完資料就出報告怎麼辦?▾
可主張鑑定基礎不完整,據此聲請重新或補充鑑定。
Q7被命提供資料給鑑定人,要全部交出去嗎?▾
只需提供法院命令中具體列明的項目,不必自作主張多給。
Q8鑑定人發問時我該如何回答?▾
回答會被記錄並影響鑑定結論,宜事先與律師討論回答策略、精確作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鑑定資料在法院 | 鑑定資料不在法院 | 鑑定人 | 當事人 | 修法前 | 修法後 |
|---|---|---|---|---|---|---|
| 資料來源 | 鑑定人得直接調閱利用 | 鑑定人聲請法院調取,或法院命提供 | — | — | — | — |
| 發問權 | — | — | 經許可後得自行對證人、當事人發問 | 得在鑑定過程中提供意見 | — | — |
| 89年修法前後 | — | — | — | — | 鑑定人調查權較被動 | 增訂法院得命提供資料+當事人得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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