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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7 條(鑑定人之職權)

  1. 1.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2. 2.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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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賦予鑑定人三項權力:調閱法院卷內資料、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經許可後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Q · 鑑定人可以自己調查、直接問當事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鑑定人有三項主動權力:一、調閱法院卷內與鑑定有關的資料;二、聲請法院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三、經法院許可後,可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89年修法另增訂法院得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及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亦得提供意見,使鑑定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進行,同時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

白話解讀

鑑定人不是一台你丟資料進去就吐結論出來的機器。這條賦予鑑定人三項你可能不知道的主動權力。第一,法院手上所有跟案件有關的資料,鑑定人有權調閱使用。第二,如果鑑定需要的證據不在法院手上,鑑定人可以聲請法院去調,甚至可以要求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第三,經法院許可後,鑑定人可以直接對證人和當事人發問,不需要透過法官或律師轉達。89年修法還加了兩個重要的修正:法院可以主動命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以及當事人在鑑定人調查過程中有權提供意見。這些權力的實際意義是什麼?鑑定結論的品質取決於鑑定人手上的資料是否完整。如果鑑定人沒有看到關鍵證據就出具報告,這份報告的基礎就是殘缺的。你可以據此質疑整份鑑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範鑑定人的職權範圍,賦予鑑定人利用法院現有資料、聲請調查證據、經許可後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三項權力,並於89年修法增訂法院得命提供鑑定資料及當事人得提供意見,構成鑑定品質與程序參與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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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可以來我家或公司看東西嗎?

可以。鑑定人因行鑑定所需的調查行為,經法院許可後都可以進行,例如現場勘查、檢視實物、調閱帳冊。但鑑定人不能自己闖入,需透過法院程序安排;越權調查取得的資料,其證據力可被挑戰。

Q2當事人可以在鑑定過程中提供意見是什麼意思?

89年修法加入的規定,意指鑑定人調查時,你不只被動回答,也可主動說明重要事實或提供資料。最好以書面提出並請鑑定人簽收,留下紀錄;若鑑定人忽略你書面提供的重要意見,日後挑戰鑑定時就是有力證據。

Q3鑑定人沒看完資料就出報告怎麼辦?

可主張鑑定基礎不完整。鑑定人有權調查卻未行使,這項程序缺失比結論本身更容易動搖法官信心,可據此聲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Q4鑑定人可以調閱卷宗嗎?

可以。與鑑定有關而在法院的資料,法院應告知鑑定人並准其利用。

Q5民事訴訟法337條的鑑定人三項權力是什麼?

調閱法院卷內資料、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經許可後自行發問。

Q6什麼叫鑑定所需資料?

鑑定人進行專業判斷所需的卷證、證物或事實資料,法院得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

Q7當事人提供意見是什麼意思?

89年修法增訂,當事人可在鑑定調查時主動說明重要事實、提供資料,非僅被動受問。

Q8鑑定基礎不完整怎麼質疑?

檢查鑑定人是否行使本條調查權卻草率出報告,以程序缺失為切入點聲請重新或補充鑑定。

Q9怎麼確保有利證據被鑑定人看到?

鑑定開始前整理資料清單,具狀聲請法院命相關人提供給鑑定人。

Q10被命提供鑑定資料該怎麼回應?

只提供法院命令中具體列明的項目,不自作主張多給以免暴露不利證據。

Q11鑑定人發問時怎麼回答比較安全?

回答會被記錄並影響結論,事先與律師討論策略、精確作答、不多說。

Q12鑑定人發問跟法官訊問差在哪?

鑑定人發問須經法院許可且目的在鑑定,法官訊問是審理權限;但兩者回答都會入卷影響結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鑑定資料在法院鑑定資料不在法院鑑定人當事人修法前修法後
資料來源鑑定人得直接調閱利用鑑定人聲請法院調取,或法院命提供
發問權經許可後得自行對證人、當事人發問得在鑑定過程中提供意見
89年修法前後鑑定人調查權較被動增訂法院得命提供資料+當事人得提供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2条〜第215条の2(鑑定・鑑定人質問)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3조〜제342조(감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79条〜第81条(鉴定)
🇩🇪 德國ZPO §§ 402–414, insb. § 404a(Leitung der Tätigkeit des Sachverständ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63 à 284-1(expertise), notamment art. 242
🇺🇸 美國Fed. R. Evid.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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