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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37 條(鑑定人之職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2.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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