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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37 條(鑑定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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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2. 2.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賦予鑑定人三項權力:調閱法院卷內資料、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經許可後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Q · 鑑定人可以自己調查、直接問當事人嗎?

可以。本條給鑑定人調閱、聲請、發問三項權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鑑定人有三項主動權力:一、調閱法院卷內與鑑定有關的資料;二、聲請法院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三、經法院許可後,可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89年修法另增訂法院得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及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亦得提供意見,使鑑定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進行,同時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

深度解讀

鑑定人不是一台你丟資料進去就吐結論出來的機器。這條賦予鑑定人三項你可能不知道的主動權力。第一,法院手上所有跟案件有關的資料,鑑定人有權調閱使用。第二,如果鑑定需要的證據不在法院手上,鑑定人可以聲請法院去調,甚至可以要求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第三,經法院許可後,鑑定人可以直接對證人和當事人發問,不需要透過法官或律師轉達。89年修法還加了兩個重要的修正:法院可以主動命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以及當事人在鑑定人調查過程中有權提供意見。這些權力的實際意義是什麼?鑑定結論的品質取決於鑑定人手上的資料是否完整。如果鑑定人沒有看到關鍵證據就出具報告,這份報告的基礎就是殘缺的。你可以據此質疑整份鑑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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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7 條規定:「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