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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37鑑定人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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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2. 2.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賦予鑑定人三項權力:調閱法院卷內資料、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經許可後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Q · 鑑定人可以自己調查、直接問當事人嗎?

可以。本條給鑑定人調閱、聲請、發問三項權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37條,鑑定人有三項主動權力:一、調閱法院卷內與鑑定有關的資料;二、聲請法院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三、經法院許可後,可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89年修法另增訂法院得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及當事人在鑑定過程中亦得提供意見,使鑑定在資訊充分的基礎上進行,同時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

白話解讀

鑑定人不是一台你丟資料進去就吐結論出來的機器。這條賦予鑑定人三項你可能不知道的主動權力。第一,法院手上所有跟案件有關的資料,鑑定人有權調閱使用。第二,如果鑑定需要的證據不在法院手上,鑑定人可以聲請法院去調,甚至可以要求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第三,經法院許可後,鑑定人可以直接對證人和當事人發問,不需要透過法官或律師轉達。89年修法還加了兩個重要的修正:法院可以主動命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以及當事人在鑑定人調查過程中有權提供意見。這些權力的實際意義是什麼?鑑定結論的品質取決於鑑定人手上的資料是否完整。如果鑑定人沒有看到關鍵證據就出具報告,這份報告的基礎就是殘缺的。你可以據此質疑整份鑑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範鑑定人的職權範圍,賦予鑑定人利用法院現有資料、聲請調查證據、經許可後直接對證人或當事人發問三項權力,並於89年修法增訂法院得命提供鑑定資料及當事人得提供意見,構成鑑定品質與程序參與的制度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可以來我家或公司看東西嗎?

可以。鑑定人因行鑑定所需的調查行為,經法院許可後都可以進行,例如現場勘查、檢視實物、調閱帳冊。但鑑定人不能自己闖入,需透過法院程序安排;越權調查取得的資料,其證據力可被挑戰。

Q2當事人可以在鑑定過程中提供意見是什麼意思?

89年修法加入的規定,意指鑑定人調查時,你不只被動回答,也可主動說明重要事實或提供資料。最好以書面提出並請鑑定人簽收,留下紀錄;若鑑定人忽略你書面提供的重要意見,日後挑戰鑑定時就是有力證據。

Q3鑑定人沒看完資料就出報告怎麼辦?

可主張鑑定基礎不完整。鑑定人有權調查卻未行使,這項程序缺失比結論本身更容易動搖法官信心,可據此聲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Q4鑑定人可以調閱卷宗嗎?

可以。與鑑定有關而在法院的資料,法院應告知鑑定人並准其利用。

Q5民事訴訟法337條的鑑定人三項權力是什麼?

調閱法院卷內資料、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當事人、經許可後自行發問。

Q6什麼叫鑑定所需資料?

鑑定人進行專業判斷所需的卷證、證物或事實資料,法院得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

Q7當事人提供意見是什麼意思?

89年修法增訂,當事人可在鑑定調查時主動說明重要事實、提供資料,非僅被動受問。

Q8鑑定基礎不完整怎麼質疑?

檢查鑑定人是否行使本條調查權卻草率出報告,以程序缺失為切入點聲請重新或補充鑑定。

Q9怎麼確保有利證據被鑑定人看到?

鑑定開始前整理資料清單,具狀聲請法院命相關人提供給鑑定人。

Q10被命提供鑑定資料該怎麼回應?

只提供法院命令中具體列明的項目,不自作主張多給以免暴露不利證據。

Q11鑑定人發問時怎麼回答比較安全?

回答會被記錄並影響結論,事先與律師討論策略、精確作答、不多說。

Q12鑑定人發問跟法官訊問差在哪?

鑑定人發問須經法院許可且目的在鑑定,法官訊問是審理權限;但兩者回答都會入卷影響結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鑑定資料在法院鑑定資料不在法院鑑定人當事人修法前修法後
資料來源鑑定人得直接調閱利用鑑定人聲請法院調取,或法院命提供
發問權經許可後得自行對證人、當事人發問得在鑑定過程中提供意見
89年修法前後鑑定人調查權較被動增訂法院得命提供資料+當事人得提供意見

鑑定資料在法院

資料來源
鑑定人得直接調閱利用
發問權
89年修法前後

鑑定資料不在法院

資料來源
鑑定人聲請法院調取,或法院命提供
發問權
89年修法前後

鑑定人

資料來源
發問權
經許可後得自行對證人、當事人發問
89年修法前後

當事人

資料來源
發問權
得在鑑定過程中提供意見
89年修法前後

修法前

資料來源
發問權
89年修法前後
鑑定人調查權較被動

修法後

資料來源
發問權
89年修法前後
增訂法院得命提供資料+當事人得提供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2条〜第215条の2(鑑定・鑑定人質問)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3조〜제342조(감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79条〜第81条(鉴定)
德國ZPO §§ 402–414, insb. § 404a(Leitung der Tätigkeit des Sachverständi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63 à 284-1(expertise), notamment art. 242
美國Fed. R. Evid.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法院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者,應先訊問第三人。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

(0570109 全文修正)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

(0890115 修正)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立法理由一、鑑定所需之資料如為證人或當事人所持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該證人或當事人提供該資料以供鑑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求周延。   二、鑑定人因行鑑定而需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屬程序上之聲請,為使與實體上之請求有所區別,並統一用語,爰將第二項「請求」二字修正為「聲請」。

(0190913 制定)

法院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者,應先訊問第三人。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

(0570109 全文修正)

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

(0890115 修正)

一、鑑定所需之資料如為證人或當事人所持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該證人或當事人提供該資料以供鑑定,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以求周延。   二、鑑定人因行鑑定而需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屬程序上之聲請,為使與實體上之請求有所區別,並統一用語,爰將第二項「請求」二字修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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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7 條規定:「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