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定,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攸關專業分歧能否呈現。
Q · 法院找了好幾位鑑定人,我可以要求他們各自寫意見嗎?
可以。依民訴336條得聲請各別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336條,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當事人可具狀表達偏好並說明理由。若你預期分歧對你有利,可聲請各別陳述,讓少數意見浮現;若鑑定結果對你有利,則宜聲請共同陳述以強化統一結論的說服力。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訴訟策略選擇。法院指定多位鑑定人時,有兩種出牌方式:「共同陳述」或「各別陳述」。共同陳述是鑑定人們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看起來權威、結論明確。各別陳述是每個鑑定人獨立寫自己的結論,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分歧才是重點。共同意見書裡看不到的內部爭論,可能恰好是你案件的突破口。如果三位鑑定人意見二比一,那個「一」提出的理由、引用的學說、指出的問題,都是你可以用來挑戰多數結論的彈藥。反過來,如果鑑定結果對你有利,你當然希望鑑定人共同陳述,交出一份看起來鐵板一塊的統一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範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的方式:當法院選任數位鑑定人時,得命其「共同陳述」(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或「各別陳述」(每位鑑定人獨立提出結論)。本條以「得」字賦予法院裁量權,其選擇直接影響專業分歧是否在訴訟程序中被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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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法院傾向共同陳述,因為一份統一意見書比較好引用、判決比較好寫。但若能說明本案爭點涉及不同專業領域或學派見解,法官通常願意改採各別陳述。內行人提示:聲請書若能具體指出爭點在學界有不同見解,法官採納意願會高很多。
法院不是投票表決。鑑定意見對法院無拘束力,法官須綜合全部證據自由心證。一份論理嚴密的少數意見,說服力可能高於兩份論證薄弱的多數意見。內行人提示:書狀要做的不是說少數才對,而是具體指出少數意見在方法論和邏輯上為何更可採。
規範多位鑑定人的陳述方式,法院得命其共同陳述(統一意見書)或各別陳述(各自獨立結論)。
共同陳述效率高但可能掩蓋分歧;各別陳述呈現完整意見光譜,有利真相發現但法官比較負擔較重。
每位鑑定人各自獨立提出鑑定結論,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分歧處往往是訴訟攻防重點。
沒有。鑑定意見只是證據方法之一,法院依自由心證綜合全部證據判斷,可不採鑑定結論。
在法院決定鑑定人數及人選時具狀聲請,並說明本案爭點涉及不同學派或專業領域見解,越早提出越好。
逐份比對各報告差異,將少數意見的理由、引用學說、指出的問題整理為法庭攻擊多數意見的彈藥。
聲請共同陳述,讓結論看起來更一致權威;若對方聲請各別陳述,確保每位鑑定人取得的資料完整且相同。
不主張少數才對,而是在書狀中具體指出少數意見在方法論和邏輯上為何更可採,供法官自由心證。
視鑑定結果而定。結果對被告有利時共同陳述較佳(結論統一權威),預期分歧時各別陳述讓少數意見浮現。
選任數位自然人鑑定人適用336條共同或各別陳述;囑託機關鑑定(340條)通常以機關名義共同出具意見。
| aspect | 共同陳述 | 各別陳述 |
|---|---|---|
| 意見呈現形式 | 一份統一意見書 | 每位鑑定人獨立報告 |
| 說服力外觀 | 結論一致、看似鐵板一塊 | 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 |
| 風險 | 可能掩蓋內部爭論(從眾效應) | 法官須比較取捨、負擔較重 |
| 對誰有利 | 鑑定結果對己有利的一方 | 預期分歧、想呈現少數意見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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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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