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6 條(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之方法)
快速跳轉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定,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攸關專業分歧能否呈現。
Q · 法院找了好幾位鑑定人,我可以要求他們各自寫意見嗎?
可以。依民訴336條得聲請各別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336條,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當事人可具狀表達偏好並說明理由。若你預期分歧對你有利,可聲請各別陳述,讓少數意見浮現;若鑑定結果對你有利,則宜聲請共同陳述以強化統一結論的說服力。
深度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訴訟策略選擇。法院指定多位鑑定人時,有兩種出牌方式:「共同陳述」或「各別陳述」。共同陳述是鑑定人們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看起來權威、結論明確。各別陳述是每個鑑定人獨立寫自己的結論,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分歧才是重點。共同意見書裡看不到的內部爭論,可能恰好是你案件的突破口。如果三位鑑定人意見二比一,那個「一」提出的理由、引用的學說、指出的問題,都是你可以用來挑戰多數結論的彈藥。反過來,如果鑑定結果對你有利,你當然希望鑑定人共同陳述,交出一份看起來鐵板一塊的統一意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