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6 條(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之方法)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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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定,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攸關專業分歧能否呈現。
Q · 法院找了好幾位鑑定人,我可以要求他們各自寫意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6條,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當事人可具狀表達偏好並說明理由。若你預期分歧對你有利,可聲請各別陳述,讓少數意見浮現;若鑑定結果對你有利,則宜聲請共同陳述以強化統一結論的說服力。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訴訟策略選擇。法院指定多位鑑定人時,有兩種出牌方式:「共同陳述」或「各別陳述」。共同陳述是鑑定人們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看起來權威、結論明確。各別陳述是每個鑑定人獨立寫自己的結論,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分歧才是重點。共同意見書裡看不到的內部爭論,可能恰好是你案件的突破口。如果三位鑑定人意見二比一,那個「一」提出的理由、引用的學說、指出的問題,都是你可以用來挑戰多數結論的彈藥。反過來,如果鑑定結果對你有利,你當然希望鑑定人共同陳述,交出一份看起來鐵板一塊的統一意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範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的方式:當法院選任數位鑑定人時,得命其「共同陳述」(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或「各別陳述」(每位鑑定人獨立提出結論)。本條以「得」字賦予法院裁量權,其選擇直接影響專業分歧是否在訴訟程序中被呈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36條是什麼?▾
規範多位鑑定人的陳述方式,法院得命其共同陳述(一份統一意見書)或各別陳述(各自獨立結論)。
Q2共同陳述和各別陳述差在哪?▾
共同陳述交出統一結論、效率高但可能掩蓋分歧;各別陳述呈現完整意見光譜、有利真相發現但法官比較負擔較重。
Q3當事人可以決定用共同還是各別陳述嗎?▾
不能直接決定,但本條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當事人可具狀表達偏好並說明理由,法官通常會參酌。
Q4鑑定意見二比一,法院會照多數判嗎?▾
不會投票表決。鑑定意見不拘束法院,法官依自由心證綜合全部證據,論理嚴密的少數意見可能勝過薄弱的多數意見。
Q5怎麼聲請各別陳述?▾
在法院決定鑑定人數及人選時,具狀聲請採各別陳述並說明理由,例如本案爭點涉及不同學派見解,越早提出越好。
Q6醫療糾紛的醫審會鑑定是哪一種?▾
通常由多位醫師以共同陳述出具意見,個別不同看法可能被整合或省略;如懷疑結論不公,可聲請另行選任鑑定人採各別陳述。
Q7鑑定人數由誰決定?▾
由法院依案件需要選任,相關依據見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準用人證及鑑定人選任規定。
Q8囑託機關鑑定也適用本條嗎?▾
囑託機關或團體鑑定通常以機關名義共同陳述,見民事訴訟法第340條,與選任數位自然人鑑定人的情形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共同陳述 | 各別陳述 |
|---|---|---|
| 意見呈現形式 | 一份統一意見書 | 每位鑑定人獨立報告 |
| 說服力外觀 | 結論一致、看似鐵板一塊 | 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 |
| 風險 | 可能掩蓋內部爭論(從眾效應) | 法官須比較取捨、負擔較重 |
| 對誰有利 | 鑑定結果對己有利的一方 | 預期分歧、想呈現少數意見的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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