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6 條(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之方法)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定,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攸關專業分歧能否呈現。

Q · 法院找了好幾位鑑定人,我可以要求他們各自寫意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6條,鑑定人有數人時,法院「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當事人可具狀表達偏好並說明理由。若你預期分歧對你有利,可聲請各別陳述,讓少數意見浮現;若鑑定結果對你有利,則宜聲請共同陳述以強化統一結論的說服力。

白話解讀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訴訟策略選擇。法院指定多位鑑定人時,有兩種出牌方式:「共同陳述」或「各別陳述」。共同陳述是鑑定人們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看起來權威、結論明確。各別陳述是每個鑑定人獨立寫自己的結論,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分歧才是重點。共同意見書裡看不到的內部爭論,可能恰好是你案件的突破口。如果三位鑑定人意見二比一,那個「一」提出的理由、引用的學說、指出的問題,都是你可以用來挑戰多數結論的彈藥。反過來,如果鑑定結果對你有利,你當然希望鑑定人共同陳述,交出一份看起來鐵板一塊的統一意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6條規範多數鑑定人陳述意見的方式:當法院選任數位鑑定人時,得命其「共同陳述」(討論後交出一份統一意見書)或「各別陳述」(每位鑑定人獨立提出結論)。本條以「得」字賦予法院裁量權,其選擇直接影響專業分歧是否在訴訟程序中被呈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36條是什麼?

規範多位鑑定人的陳述方式,法院得命其共同陳述(一份統一意見書)或各別陳述(各自獨立結論)。

Q2共同陳述和各別陳述差在哪?

共同陳述交出統一結論、效率高但可能掩蓋分歧;各別陳述呈現完整意見光譜、有利真相發現但法官比較負擔較重。

Q3當事人可以決定用共同還是各別陳述嗎?

不能直接決定,但本條用「得」字代表法院有裁量權,當事人可具狀表達偏好並說明理由,法官通常會參酌。

Q4鑑定意見二比一,法院會照多數判嗎?

不會投票表決。鑑定意見不拘束法院,法官依自由心證綜合全部證據,論理嚴密的少數意見可能勝過薄弱的多數意見。

Q5怎麼聲請各別陳述?

在法院決定鑑定人數及人選時,具狀聲請採各別陳述並說明理由,例如本案爭點涉及不同學派見解,越早提出越好。

Q6醫療糾紛的醫審會鑑定是哪一種?

通常由多位醫師以共同陳述出具意見,個別不同看法可能被整合或省略;如懷疑結論不公,可聲請另行選任鑑定人採各別陳述。

Q7鑑定人數由誰決定?

由法院依案件需要選任,相關依據見民事訴訟法第324條準用人證及鑑定人選任規定。

Q8囑託機關鑑定也適用本條嗎?

囑託機關或團體鑑定通常以機關名義共同陳述,見民事訴訟法第340條,與選任數位自然人鑑定人的情形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共同陳述各別陳述
意見呈現形式一份統一意見書每位鑑定人獨立報告
說服力外觀結論一致、看似鐵板一塊可能一致也可能分歧
風險可能掩蓋內部爭論(從眾效應)法官須比較取捨、負擔較重
對誰有利鑑定結果對己有利的一方預期分歧、想呈現少數意見的一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2条〜第218条(鑑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3조〜제342조(감정)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79条(鉴定人)
🇩🇪 德國ZPO §§ 402–414(Sachverständigenbeweis),特別是 § 404(鑑定人之選任)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64(désignation de plusieurs experts / expertise collégial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