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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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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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602 條已於民國 102 年刪除,原鑑定人前訊問程序移由家事事件法承接適用。
Q · 民事訴訟法第 602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程序移到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 602 條已於民國 102 年(2013)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條文要求法院須於鑑定人面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以確保鑑定基礎真實。此一「鑑定人前訊問」的程序保障並未消失,而是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非訟程序中繼續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已走入歷史。原本規定法院必須於鑑定人面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確保鑑定基礎的真實性。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被刪除,這個「鑑定人前訊問」的程序保障完整搬到家事事件法中繼續適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602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禁治產(後改稱監護宣告)事件的程序規定,要求法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當事人。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相關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程序由該法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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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602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本條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鑑定人前訊問的程序保障移由家事事件法承接適用。
Q2本條刪除後,鑑定人前訊問的保障還在嗎?
還在。保障並未消失,而是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非訟程序繼續適用。
Q3為什麼民事訴訟法第602條會被刪除?
因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原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由家事事件法承接,故本條刪除。
Q4民事訴訟法第602條是什麼?
一條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法院須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Q5本條什麼時候被刪除?
民國102年(2013),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
Q6鑑定人前訊問是什麼意思?
法院在鑑定人在場時訊問當事人,確保監護宣告的鑑定基礎真實。
Q7刪除後現行依據在哪?
在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非訟程序。
Q8現在要聲請監護宣告該依哪部法?
依家事事件法的監護宣告事件程序,向法院聲請。
Q9怎麼查本條的刪除沿革?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事訴訟法的修法沿革,民國102年條目。
Q10鑑定怎麼進行?
由法院囑託專業醫師鑑定,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踐行訊問程序。
Q11找不到602條條文內容怎麼辦?
因已刪除,現行版本只顯示「(刪除)」,內容請看家事事件法。
Q12民訴602 vs 家事事件法差在哪?
602已廢止,家事事件法是現行承接法源,程序改採非訟主義。
立法沿革 5 版
(0231219 制定)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 關於第一項處分及撤銷處分之裁定,得為抗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0920606 修正)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法官為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推事」修正為「法官」。
(0980612 修正)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法官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 關於第一項處分及撤銷處分之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訊問,得使受託推事為之。
第二項「推事」修正為「法官」。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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