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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40 條(囑託鑑定)

  1.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2. 2.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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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0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即機構鑑定。

Q · 兩位鑑定人結論相反,可以請機構做第三方鑑定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進行鑑定,也能請機構「審查」前一份鑑定意見。機構鑑定(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工研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遠高於個人鑑定人,常用於打破雙方鑑定結論矛盾的僵局。當事人可具狀聲請,並建議具體受囑託機構。

白話解讀

一個鑑定人說的話,對方律師可以用各種方式攻擊:他跟你有利害關係、他的專業不夠格、他的方法論有問題。但如果出具意見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整個機構呢?台大醫院法醫研究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中心,這些名字在法庭上的分量,不是任何一位個人鑑定人能比的。340條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在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囑託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甚至可以「商請」外國機構。注意用詞的差異,對本國機關是「囑託」(有公法上的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是「商請」(人家沒義務接受)。而且,法院不只能請機構做初次鑑定,還能請機構「審查鑑定意見」,也就是讓第二個機構去檢驗第一個鑑定人的結論。這是鑑定程序裡的終極武器。

法律定性

囑託鑑定指法院認有必要時,將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之事項,委由機關、團體辦理,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協助之證據調查方式。對本國機關用「囑託」(有公法上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用「商請」(對方無接受義務)。除拒卻與鑑定證人規定外,準用鑑定人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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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囑託鑑定是什麼?

法院認為必要時,把鑑定事項交給機關或團體辦理,或商請外國機構協助,公信力高於個人鑑定人。

Q2囑託和商請差在哪?

對本國機關用「囑託」,機關有公法上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用「商請」,對方沒有接受義務。

Q3機構鑑定費用要誰出?

原則由聲請方預納,準用鑑定費用規定;勝訴後依第78條由敗訴方負擔。

Q4可以請機構審查別人的鑑定報告嗎?

可以,第340條允許法院囑託機構審查鑑定意見,等於讓第二個機構檢驗第一份結論。

Q5機構鑑定當事人還能質疑嗎?

可以。除第334條拒卻與第339條鑑定證人外,其餘鑑定人規定準用,機構指定說明的人仍須受詰問。

Q6醫療糾紛的醫審會鑑定屬於囑託鑑定嗎?

是,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就是透過本條的囑託機制運作。

Q7可以指定要哪一家機構鑑定嗎?

當事人可建議具體機構名稱,法院通常會參考,但最終由法院決定。

Q8什麼時候聲請囑託鑑定最好?

越早越好,實務上在起訴狀或答辯狀就提出,比審理中途聲請更易獲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expertinstitutional_appraisal
公信力視個人專業與資歷而定,較易被攻擊機關、團體名義,法庭採信率高
拒卻權可依第334條拒卻排除準用第334條,不能拒卻整個機構
對外國機構不適用用「商請」,對方無受託義務
審查功能原則不負審查他人鑑定之職可受囑託審查前一份鑑定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8条(鑑定の嘱託)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1조(감정의 촉탁)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79條(鑑定,可委託鑑定機構)
🇩🇪 德國ZPO §§ 404, 411(Sachverständigenbeweis, Auswahl des Sachverständi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63 et s.(expertis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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