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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40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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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2. 2.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0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即機構鑑定。

Q · 兩位鑑定人結論相反,可以請機構做第三方鑑定嗎?

可以,這是機構鑑定,公信力高於個人鑑定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進行鑑定,也能請機構「審查」前一份鑑定意見。機構鑑定(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工研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遠高於個人鑑定人,常用於打破雙方鑑定結論矛盾的僵局。當事人可具狀聲請,並建議具體受囑託機構。

白話解讀

一個鑑定人說的話,對方律師可以用各種方式攻擊:他跟你有利害關係、他的專業不夠格、他的方法論有問題。但如果出具意見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整個機構呢?台大醫院法醫研究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中心,這些名字在法庭上的分量,不是任何一位個人鑑定人能比的。340條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在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囑託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甚至可以「商請」外國機構。注意用詞的差異,對本國機關是「囑託」(有公法上的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是「商請」(人家沒義務接受)。而且,法院不只能請機構做初次鑑定,還能請機構「審查鑑定意見」,也就是讓第二個機構去檢驗第一個鑑定人的結論。這是鑑定程序裡的終極武器。

法律定性

囑託鑑定指法院認有必要時,將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之事項,委由機關、團體辦理,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協助之證據調查方式。對本國機關用「囑託」(有公法上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用「商請」(對方無接受義務)。除拒卻與鑑定證人規定外,準用鑑定人之相關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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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囑託機構鑑定要自己出錢嗎?費用大概多少?

鑑定費用原則上由聲請方預納(準用第335至338條)。機構鑑定費用通常比個人鑑定高,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視案件複雜度與機構收費而定;勝訴時最終由敗訴方負擔(第78條)。公立機構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多有公定收費,較便宜且公信力高。

Q2法院囑託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法官一定會採信嗎?

不一定。機構鑑定報告的證據力仍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第222條)。但實務上法院囑託之機構鑑定被推翻機率低,除非能指出鑑定方法或鑑定資料有明確瑕疵。挑戰時最有效的方式是質疑送鑑資料是否完整正確,而非直接否定結論。

Q3囑託和商請差在哪?

對本國機關用「囑託」,機關有公法上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用「商請」,對方並無接受之義務。這是立法用詞的刻意差異,反映涉外請求協助的性質。

Q4囑託鑑定是什麼?

法院認為必要時把鑑定事項委由機關、團體辦理,或商請外國機構協助,即機構鑑定,公信力高於個人鑑定人。

Q5什麼叫審查鑑定意見?

法院囑託第二個機構去檢驗第一份鑑定報告的方法論與可信度,是鑑定程序裡的終極武器。

Q6醫審會鑑定屬於囑託鑑定嗎?

是,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就是透過本條囑託機制運作,幾乎等於醫療訴訟判決的基礎。

Q7囑託鑑定怎麼聲請?

評估個人鑑定是否不足 → 具狀向法院聲請囑託 → 說明理由並建議具體機構 → 預納鑑定費。

Q8機構鑑定費用怎麼算?

原則由聲請方預納(準用335至338條),數萬到數十萬不等,勝訴後由敗訴方負擔;公立機構有公定收費較低。

Q9囑託鑑定要花多少錢?

視機構與案件複雜度,從數萬到數十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等公立機構收費低於民間。

Q10怎麼挑戰機構鑑定結論?

最有效不是否定結論,而是質疑送鑑資料是否完整正確,並對指定說明之人進行詰問。

Q11機構鑑定 vs 個人鑑定差在哪?

機構鑑定公信力高、不能拒卻整個機構(排除334條);個人鑑定可拒卻但較易被攻擊。

Q12囑託本國機關 vs 商請外國機構差在哪?

本國機關有公法上受託義務,外國機構無接受義務,後者需透過商請且涉跨國協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vidual_expertinstitutional_appraisal
公信力視個人專業與資歷而定,較易被攻擊機關、團體名義,法庭採信率高
拒卻權可依第334條拒卻排除準用第334條,不能拒卻整個機構
對外國機構不適用用「商請」,對方無受託義務
審查功能原則不負審查他人鑑定之職可受囑託審查前一份鑑定意見

individual_expert

公信力
視個人專業與資歷而定,較易被攻擊
拒卻權
可依第334條拒卻
對外國機構
不適用
審查功能
原則不負審查他人鑑定之職

institutional_appraisal

公信力
機關、團體名義,法庭採信率高
拒卻權
排除準用第334條,不能拒卻整個機構
對外國機構
用「商請」,對方無受託義務
審查功能
可受囑託審查前一份鑑定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8条(鑑定の嘱託)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1조(감정의 촉탁)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79條(鑑定,可委託鑑定機構)
德國ZPO §§ 404, 411(Sachverständigenbeweis, Auswahl des Sachverständi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63 et s.(expertis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囑託公署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公署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囑託機關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0890115 修正)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本國之機關、團體原則上有受法院囑託鑑定之公法上義務,然外國機關、團體則非依條約或其他協定,並無接受我國法院囑託鑑定之義務,爰規定得「商請」其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以免招致誤會。另原條文中之準用規定,移於第二項修正,爰將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0190913 制定)

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囑託公署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公署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囑託機關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0890115 修正)

本國之機關、團體原則上有受法院囑託鑑定之公法上義務,然外國機關、團體則非依條約或其他協定,並無接受我國法院囑託鑑定之義務,爰規定得「商請」其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以免招致誤會。另原條文中之準用規定,移於第二項修正,爰將原條文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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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