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40 條(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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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 2.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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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0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進行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即機構鑑定。
Q · 兩位鑑定人結論相反,可以請機構做第三方鑑定嗎?
可以,這是機構鑑定,公信力高於個人鑑定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40條,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進行鑑定,也能請機構「審查」前一份鑑定意見。機構鑑定(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工研院、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公信力遠高於個人鑑定人,常用於打破雙方鑑定結論矛盾的僵局。當事人可具狀聲請,並建議具體受囑託機構。
深度解讀
一個鑑定人說的話,對方律師可以用各種方式攻擊:他跟你有利害關係、他的專業不夠格、他的方法論有問題。但如果出具意見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整個機構呢?台大醫院法醫研究所、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中心,這些名字在法庭上的分量,不是任何一位個人鑑定人能比的。340條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在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囑託機關或團體進行鑑定,甚至可以「商請」外國機構。注意用詞的差異,對本國機關是「囑託」(有公法上的受託義務),對外國機構是「商請」(人家沒義務接受)。而且,法院不只能請機構做初次鑑定,還能請機構「審查鑑定意見」,也就是讓第二個機構去檢驗第一個鑑定人的結論。這是鑑定程序裡的終極武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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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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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