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89 條(囑託調查)
- 1.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
- 2.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必要之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讓法院可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團體進行專業調查,受託者有法定配合義務,對外國機構則以商請方式為之。
Q · 案件涉及我看不懂的專業,法院能找人來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法院遇到超出法律專業的爭點(如建築品質、醫療過失、市場行情)時,可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進行必要調查,且受託者有法定調查義務,不能任意拒絕。法院認為適當時,也能商請外國機關、團體協助,但對外國機構無強制力。
白話解讀
法官懂法律,但他不懂你的建築結構有沒有問題、你的會計帳冊是不是造假、那批進口藥品的成分是否合規。289 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法院可以把需要專業判斷的調查工作「外包」給學校、商會、交易所、政府機關或其他專業團體。而且這不是「請求幫忙」,是「囑託」:被囑託的機構有法定義務配合,不能拒絕。民國 89 年修法前,受託機構沒有明文的調查義務,常常拖延不回覆或敷衍了事。修法後加了「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等於給法院一把催促的尚方寶劍。第二項更進一步,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商請」外國機關或團體協助調查。用字從「囑託」變成「商請」,因為對外國機構沒有強制力。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為法院職權調查的外部協力規範: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進行必要之專業調查,受託者負有法定調查義務;對外國機關團體則以「商請」方式為之,無強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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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訴 289 條囑託調查是什麼?▾
法院把超出法律專業的調查工作外包給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團體,受託者有義務配合。
Q2法院囑託調查跟我自己找的私人鑑定差在哪?▾
私人鑑定只是書證、法官可不採信;法院囑託調查由法院發函啟動、受託機構有法定義務,公信力高得多。
Q3受託機構可以拒絕法院的囑託嗎?▾
不能。第一項明定受託者有調查義務,但對外國機關團體採『商請』,無強制力。
Q4怎麼聲請法院囑託調查?▾
在書狀中具狀聲請囑託特定專業機構,並附上建議鑑定事項清單,引導調查方向。
Q5囑託調查等好幾個月沒回覆怎麼辦?▾
可閱卷確認囑託函已送出,再具狀請法院引用第 289 條催促,並搭配第 287 條聲請定期間。
Q6囑託外國機關調查可行嗎?▾
可,依第二項法院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調查,但流程慢且無強制力,屬正式司法途徑。
Q7囑託調查的報告法官一定要採信嗎?▾
不一定。調查結果是『參考』非『拘束』,最終法律判斷仍在法院。
Q8囑託調查跟鑑定(民訴 326)差在哪?▾
囑託調查對象是機關團體、含一般事實調查;鑑定是選任鑑定人就特定專門問題提供意見,兩者功能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vate_appraisal | court_commission_289 |
|---|---|---|
| 法律性質 | 書證(當事人提出) | 法院職權調查結果 |
| 公信力 | 法官可不採信,對造易質疑中立性 | 受託機構有法定義務、公信力高 |
| 啟動方式 | 當事人自行委託付費 | 法院發函囑託 |
| 受託方義務 | 無對法院義務 | 有為調查之義務(外國機構除外) |
| 適用建議 | 結論有利時可作佐證附呈 | 爭點專業性高時主動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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