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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7334 號
要旨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測量不動產界址,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辦理。由地政事務所指派到場之測量人員則應對各該地政事務所負責,因此在現場所制作之測量圖,應由受囑託之地政事務所具鑑定書向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陳述意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即明,殊無要求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在測量圖上簽名之法律上依據。
全文內容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測量不動產界址,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辦理,由地政事務所指派到場之測量人員則應對各該地政事務所負責,因此在現場所制作之測量圖,應由囑託之地政事務所具有鑑定書向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陳述意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即明,殊無要求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在測量圖上簽名之法律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