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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73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測量不動產界址,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辦理。由地政事務所指派到場之測量人員則應對各該地政事務所負責,因此在現場所制作之測量圖,應由受囑託之地政事務所具鑑定書向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陳述意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即明,殊無要求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在測量圖上簽名之法律上依據。

全文內容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測量不動產界址,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辦理,由地政事務所指派到場之測量人員則應對各該地政事務所負責,因此在現場所制作之測量圖,應由囑託之地政事務所具有鑑定書向受訴法院、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陳述意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條準用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即明,殊無要求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在測量圖上簽名之法律上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73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事件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測量不動產界址,係依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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