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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囑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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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就近調查證據,突破地理距離障礙。

Q · 證人或現場在外縣市,本案法院可以請當地法院幫忙調查嗎?

可以。依民訴第290條囑託他院就近調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當證人、勘驗標的位於受理法院以外的轄區,本案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就近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提出文書。受囑託法官在調查範圍內擁有與本案法官相同的調查權限,調查結果做成筆錄送回本案法院綜合判斷。

深度解讀

你在台北打官司,但關鍵證人住在屏東、要現場勘驗的不動產在花蓮。每次開庭都把證人從屏東叫到台北,還是法官自己跑一趟花蓮?都不切實際。290 條讓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囑託」另一個地方的法院,由該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就近調查證據。這就是「受囑託法官」制度。被囑託的法官在調查範圍內擁有跟本案法官一樣的調查權力,可以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提出文書。調查結果做成筆錄送回本案法院,由本案法官綜合全部證據做判決。民國 89 年修法前,本案法官還可以指定自己的「受命法官」(合議庭成員之一)去調查。修法後把這部分拿掉了,因為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的相關規定裡已經有處理,不用在這裡重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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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