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囑託調查)
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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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就近調查證據,突破地理距離障礙。
Q · 證人或現場在外縣市,本案法院可以請當地法院幫忙調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當證人、勘驗標的位於受理法院以外的轄區,本案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就近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提出文書。受囑託法官在調查範圍內擁有與本案法官相同的調查權限,調查結果做成筆錄送回本案法院綜合判斷。
白話解讀
你在台北打官司,但關鍵證人住在屏東、要現場勘驗的不動產在花蓮。每次開庭都把證人從屏東叫到台北,還是法官自己跑一趟花蓮?都不切實際。290 條讓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囑託」另一個地方的法院,由該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就近調查證據。這就是「受囑託法官」制度。被囑託的法官在調查範圍內擁有跟本案法官一樣的調查權力,可以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提出文書。調查結果做成筆錄送回本案法院,由本案法官綜合全部證據做判決。民國 89 年修法前,本案法官還可以指定自己的「受命法官」(合議庭成員之一)去調查。修法後把這部分拿掉了,因為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的相關規定裡已經有處理,不用在這裡重複。
法律定性
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指受理案件之法院因關鍵證據(證人、物證、勘驗標的)位於其他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委由該地法院指定法官代為調查的制度。受囑託法官於調查範圍內具與本案法官相同之調查權限,所作筆錄送回本案法院後具完整證據效力,為直接審理原則在程序效率上的例外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是什麼?▾
受理案件的法院因證據在他轄區,委由當地法院指定法官就近調查的制度。
Q2受囑託法官的調查結果效力跟本案法院一樣嗎?▾
一樣。依法調查所得筆錄與證據在本案具完整證據效力。
Q3當事人可以聲請囑託他法院調查嗎?▾
可以。當事人得於書狀主動建議法院囑託,法院多會採納。
Q4收到囑託調查通知要做什麼?▾
應依第291條儘速在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當地代理人。
Q5我人在外地來不及到場,調查會照樣進行嗎?▾
會。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調查可能在缺席下進行,建議務必委任當地律師。
Q6囑託調查和受命法官調查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本案合議庭成員,89年修法後本條僅保留囑託他法院;受命法官規定移至準備程序。
Q7囑託調查會拖慢案件嗎?▾
會增加法院間往返時間,但比法官親自遠赴更有效率,越早啟動越好。
Q8本案法官會全盤採信受囑託法官的調查結果嗎?▾
不一定。本案法官依自由心證獨立評價,必要時可補充調查或請求證人到本案法院作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囑託他法院調查(§290) | 囑託機關團體調查(§289) | 受命法官調查(89年前舊制) |
|---|---|---|---|
| 調查主體 | 他法院指定之法官(受囑託法官) | 機關、學校、商會、銀行等團體 | 本案合議庭成員之一 |
| 適用情境 | 證據位於他法院轄區 | 須特定機關專業協助(如鑑定、查詢) | 本院內部分工調查 |
| 調查權限 | 於調查範圍內與本案法官相同 | 依囑託事項範圍提供資料 | 與本案法官相同 |
| 現行效力 | 現行有效 | 現行有效 | 已刪除,移至準備程序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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