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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囑託調查)

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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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就近調查證據,突破地理距離障礙。

Q · 證人或現場在外縣市,本案法院可以請當地法院幫忙調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當證人、勘驗標的位於受理法院以外的轄區,本案法院可囑託當地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就近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提出文書。受囑託法官在調查範圍內擁有與本案法官相同的調查權限,調查結果做成筆錄送回本案法院綜合判斷。

白話解讀

你在台北打官司,但關鍵證人住在屏東、要現場勘驗的不動產在花蓮。每次開庭都把證人從屏東叫到台北,還是法官自己跑一趟花蓮?都不切實際。290 條讓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囑託」另一個地方的法院,由該法院指定一位法官就近調查證據。這就是「受囑託法官」制度。被囑託的法官在調查範圍內擁有跟本案法官一樣的調查權力,可以訊問證人、勘驗現場、命提出文書。調查結果做成筆錄送回本案法院,由本案法官綜合全部證據做判決。民國 89 年修法前,本案法官還可以指定自己的「受命法官」(合議庭成員之一)去調查。修法後把這部分拿掉了,因為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的相關規定裡已經有處理,不用在這裡重複。

法律定性

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指受理案件之法院因關鍵證據(證人、物證、勘驗標的)位於其他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290 條委由該地法院指定法官代為調查的制度。受囑託法官於調查範圍內具與本案法官相同之調查權限,所作筆錄送回本案法院後具完整證據效力,為直接審理原則在程序效率上的例外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囑託他法院調查證據是什麼?

受理案件的法院因證據在他轄區,委由當地法院指定法官就近調查的制度。

Q2受囑託法官的調查結果效力跟本案法院一樣嗎?

一樣。依法調查所得筆錄與證據在本案具完整證據效力。

Q3當事人可以聲請囑託他法院調查嗎?

可以。當事人得於書狀主動建議法院囑託,法院多會採納。

Q4收到囑託調查通知要做什麼?

應依第291條儘速在受囑託法院所在地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當地代理人。

Q5我人在外地來不及到場,調查會照樣進行嗎?

會。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調查可能在缺席下進行,建議務必委任當地律師。

Q6囑託調查和受命法官調查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本案合議庭成員,89年修法後本條僅保留囑託他法院;受命法官規定移至準備程序。

Q7囑託調查會拖慢案件嗎?

會增加法院間往返時間,但比法官親自遠赴更有效率,越早啟動越好。

Q8本案法官會全盤採信受囑託法官的調查結果嗎?

不一定。本案法官依自由心證獨立評價,必要時可補充調查或請求證人到本案法院作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囑託他法院調查(§290)囑託機關團體調查(§289)受命法官調查(89年前舊制)
調查主體他法院指定之法官(受囑託法官)機關、學校、商會、銀行等團體本案合議庭成員之一
適用情境證據位於他法院轄區須特定機關專業協助(如鑑定、查詢)本院內部分工調查
調查權限於調查範圍內與本案法官相同依囑託事項範圍提供資料與本案法官相同
現行效力現行有效現行有效已刪除,移至準備程序相關條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85条(裁判所外における証拠調べ・嘱託による証拠調べ)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7조(법원 밖에서의 증거조사 및 다른 법원 판사에 대한 촉탁)
🇩🇪 德國ZPO § 362(ersuchter Richter,受囑託法官)i.V.m. § 375(beauftragter/ersuchter Richter 訊問證人)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730(commission rogatoire)
🇺🇸 美國28 U.S.C. § 1781(letters rogatory)/ FRCP Rule 28(功能近似,美國民事以當事人主導之 deposition 取證,無同質之他院法官囑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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