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準用書證提出之規定)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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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將書證提出義務準用於勘驗,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得依第345條認定他造主張之事實為真。
Q · 法官要來勘驗,我不開門可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負有提出或容忍之義務。法院裁定勘驗你的房屋、工廠或設備,你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故意妨礙,法院得認定他造關於該標的物之主張為真實。法院不會破門強制進入,但會用「直接採信對方說法」這種更致命的方式處理你的拒絕。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串條號的羅列,但它藏著一個你不知道就會吃虧的機制:法官到你家或你公司做勘驗的時候,你有義務配合,而且這個義務的強度跟你被要求交出書面文件是一樣的。367條把書證提出那一整套規則搬過來用在勘驗上,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法官要勘驗你的房子、你的工廠、你的設備,而你拒絕配合或故意妨礙,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造主張的事實為真(民事訴訟法第345條準用)。換句話說,你不讓法官看,法官就當對方說的都對。更進一步,第344條準用到勘驗後,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有提出或容忍的義務。你把關鍵設備藏起來、把現場清理掉,後果跟銷毀書證一樣嚴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為勘驗程序之準用規定,將書證章節關於文書提出義務、拒絕提出之效果、妨礙舉證之制裁等規則(第341條至第354條之相關條項)一併適用於勘驗。其核心效果在於: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負有提出或容忍之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法院得認定他造關於該標的物之主張為真實,毋庸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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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67條是什麼?▾
把書證提出義務的整套規則準用到勘驗,建立當事人拒絕配合勘驗時的不利推定機制。
Q2拒絕勘驗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依第345條認定他造關於勘驗標的物之主張為真,效果比強制進入更嚴重。
Q3勘驗跟刑事搜索一樣嗎?▾
不一樣。刑事搜索沒令狀不能強制進入;民事勘驗法院不破門,但會直接做不利認定。
Q4什麼是正當理由?▾
如重病住院、設施維修有安全疑慮、涉及營業秘密或隱私且已提替代方案,法院會另排時間或附保護措施。
Q5我可以限制勘驗範圍嗎?▾
不能自行縮限裁定範圍,但可在勘驗日前以書狀聲請限縮或附加保護措施。
Q6原告怎麼利用367條?▾
在聲請勘驗書狀預先引用準用345條,聲明對造拒絕時請為不利認定,提高對方配合機率。
Q7把現場清掉算妨礙嗎?▾
算。第367條準用第348條,毀損、隱匿勘驗標的物的後果與銷毀書證相同。
Q8勘驗有沒有時效限制?▾
無特定時效,義務依附於訴訟程序存續期間,配合期限由法院個案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inspection | criminal_search |
|---|---|---|
| 進入空間方式 | 法院不破門、不強制進入 | 持令狀可強制進入 |
| 拒絕配合後果 | 得認定他造主張為真(不利推定) | 得依法強制執行搜索 |
| 效果嚴重度 | 推定機制常比強制進入更致命 | 限於取得證物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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