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準用書證提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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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將書證提出義務準用於勘驗,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得依第345條認定他造主張之事實為真。
Q · 法官要來勘驗,我不開門可以嗎?
不能。拒絕配合,法院得認定對方主張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負有提出或容忍之義務。法院裁定勘驗你的房屋、工廠或設備,你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故意妨礙,法院得認定他造關於該標的物之主張為真實。法院不會破門強制進入,但會用「直接採信對方說法」這種更致命的方式處理你的拒絕。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串條號的羅列,但它藏著一個你不知道就會吃虧的機制:法官到你家或你公司做勘驗的時候,你有義務配合,而且這個義務的強度跟你被要求交出書面文件是一樣的。367條把書證提出那一整套規則搬過來用在勘驗上,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法官要勘驗你的房子、你的工廠、你的設備,而你拒絕配合或故意妨礙,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造主張的事實為真(民事訴訟法第345條準用)。換句話說,你不讓法官看,法官就當對方說的都對。更進一步,第344條準用到勘驗後,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有提出或容忍的義務。你把關鍵設備藏起來、把現場清理掉,後果跟銷毀書證一樣嚴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條文
- 勘驗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7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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