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準用書證提出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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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違反效果:擬制真實
june880628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勘驗忍受義務、滴血認親 家68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