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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準用書證提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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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7條將書證提出義務準用於勘驗,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得依第345條認定他造主張之事實為真。

Q · 法官要來勘驗,我不開門可以嗎?

不能。拒絕配合,法院得認定對方主張為真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負有提出或容忍之義務。法院裁定勘驗你的房屋、工廠或設備,你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故意妨礙,法院得認定他造關於該標的物之主張為真實。法院不會破門強制進入,但會用「直接採信對方說法」這種更致命的方式處理你的拒絕。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串條號的羅列,但它藏著一個你不知道就會吃虧的機制:法官到你家或你公司做勘驗的時候,你有義務配合,而且這個義務的強度跟你被要求交出書面文件是一樣的。367條把書證提出那一整套規則搬過來用在勘驗上,這代表什麼?代表如果法官要勘驗你的房子、你的工廠、你的設備,而你拒絕配合或故意妨礙,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造主張的事實為真(民事訴訟法第345條準用)。換句話說,你不讓法官看,法官就當對方說的都對。更進一步,第344條準用到勘驗後,當事人對勘驗標的物有提出或容忍的義務。你把關鍵設備藏起來、把現場清理掉,後果跟銷毀書證一樣嚴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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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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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7 條規定:「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