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