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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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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規定第三人文書提出義務,準用第 306 至 310 條證人拒絕證言事由及第 344 條當事人義務範圍,第三人義務等寬但拒絕事由更多。

Q · 我不是當事人,法院要我交文件,可以拒絕嗎?

能,可準用證人拒絕證言事由合法拒絕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 306 至 310 條(證人拒絕證言事由)及第 344 條第 1 項第 2 至 5 款、第 2 項(文書提出義務範圍與隱私保護)。意思是:與訴訟有關、屬商業帳簿、或依法可請求閱覽的文書,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但若涉及公務秘密、業務秘密、自證己罪、親屬關係等情形,第三人有合法拒絕權。拒絕須在法院裁定前的陳述意見階段提出,並精確引用具體款項。

深度解讀

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要你交出某份文件,你又不是當事人,憑什麼要配合?348 條回答的就是這個問題:第三人的文書提出義務範圍到底有多大,以及什麼時候可以合法拒絕。這條本身只有一句話,但它準用了兩組規定,拼在一起才看到全貌。第一組是第 306 至 310 條,這是證人拒絕證言的規定。意思是:如果你有資格拒絕當證人(涉及公務秘密、業務秘密、自證己罪、親屬關係等),你同樣有資格拒絕提出文書。第二組是第 344 條第 1 項第 2 至 5 款及第 2 項,這是當事人的文書提出義務範圍和隱私保護條款。換句話說,第三人的義務跟當事人幾乎一樣寬,但拒絕的理由比當事人多了一層(證人特權)。法律的邏輯是:你不是當事人,所以不必承擔「引用過的文書」(第 3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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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規定:「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