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2 條(文書之提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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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規定,公文書得提出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影本;私文書原則應提出原本,僅爭執效力或解釋時得提影本。
Q · 去法院告人,證據文件要帶原本還是影本?
私文書原則帶原本,公文書認證影本也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政府機關製作的文件)可提出原本,或經認證的繕本、影本,效力相同;私文書(私人之間的合約、收據、信函)原則上要提出原本,因為其真實性沒有公權力背書,原本才能讓法院和對方檢驗紙張、墨跡與簽名。唯一寬鬆例外:若雙方爭的不是「文件真假」,而只是「該怎麼解讀」或「有沒有法律效力」,繕本或影本即可。此外,法院若需把文書送達對方,可命當事人另提繕本或影本,原本仍由提出人保管或交法院。
深度解讀
出庭前一晚你把所有文件攤在桌上,手裡拿著那份合約,猶豫著:該帶原本還是影本?帶錯了法院會不會不收?352 條把規則講得很清楚。公文書(政府機關做的文件),你可以交原本,也可以交經認證的繕本或影本。私文書(私人之間的合約、收據、信函),原則上要交原本。為什麼私文書比較嚴格?因為私文書的真實性沒有公權力背書,原本才能讓法院和對方當事人檢驗紙張、墨跡、簽名的真偽。但有一個寬鬆的例外:如果雙方爭的不是「這份文件是真是假」,而是「這份文件該怎麼解讀」或「有沒有法律效力」,那繕本或影本就夠了。另外,法院如果需要把文書送達給對方看,可以命你提出繕本或影本,你不用擔心原本被寄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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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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