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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2 條(文書之提出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2.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3.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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