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0 條(書證之調取)
- 1.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 2.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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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有無提出義務,法院均得調取,僅守密事項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
Q · 打官司時政府不肯給我資料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一項,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均得調取。也就是說你自己去申請被拒絕的政府文件,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取,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唯一限制是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且法院得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先審查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政府手上有大量你需要的紀錄:地籍資料、稅務申報、行政裁罰紀錄、公共工程驗收報告。你去機關申請,常常碰壁:「依規定不提供」「涉及個資」「請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如果你正在打官司,有一條捷徑大多數人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調取。350 條的威力在「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這幾個字。一般第三人需要先確認有沒有提出義務,機關不用。法院認為需要,直接發函調取。唯一的限制是國家機密或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但即使如此,法院也可以用「不公開方式」先看一眼再決定能不能用。你自己去要不到的東西,法院幫你拿。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為書證調取規範,賦予法院於訴訟中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其保管、執掌文書之權限,且不以該機關負有提出義務為前提;涉及守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並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拒絕之正當理由,使法院成為機密保護與司法調查需求間的最終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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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打官司可以請法院去政府調資料嗎?▾
可以。民訴350條明定法院得調取機關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義務。
Q2機關說涉及機密不肯給法院怎麼辦?▾
法院可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判斷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Q3公務員收到法院調取函可以自己拒絕嗎?▾
不行,必須報請監督長官判斷(準用第306條),長官認無害國家利益即須提出。
Q4法院調取文書要多久?▾
無法定期間,但越早在書狀聲請越好,發函到機關回覆通常數週至數月。
Q5聲請調取要寫得多具體?▾
盡量指明文書名稱、文號、保管單位,越精準機關回覆越快、越不易被駁回。
Q6350條和自己去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在訴訟中發函、不問提出義務;後者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事項拘束。
Q7勞保投保紀錄、監理違規紀錄也能調嗎?▾
能。訴訟中法院可向勞保局、監理所調取相關紀錄作為證據。
Q8機關拒絕的成功機率高嗎?▾
實務上很低,因拒絕須通過監督長官判斷與法院不公開審查雙重把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自行向機關申請 | 民訴350條法院調取 | 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344/346) |
|---|---|---|---|
| 發動主體 | 當事人本人 | 法院(當事人聲請) | 法院命第三人 |
| 是否需提出義務 | 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 不問有無提出義務 | 須有提出義務 |
| 拒絕審查者 | 機關自行決定 | 法院(得不公開審查) | 法院 |
| 守密事項處理 | 多被拒 | 準用306條+不公開審查 | 依拒絕證言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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