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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50書證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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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2. 2.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有無提出義務,法院均得調取,僅守密事項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

Q · 打官司時政府不肯給我資料怎麼辦?

能,民訴350條讓法院替你調取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一項,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均得調取。也就是說你自己去申請被拒絕的政府文件,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取,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唯一限制是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且法院得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先審查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政府手上有大量你需要的紀錄:地籍資料、稅務申報、行政裁罰紀錄、公共工程驗收報告。你去機關申請,常常碰壁:「依規定不提供」「涉及個資」「請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如果你正在打官司,有一條捷徑大多數人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調取。350 條的威力在「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這幾個字。一般第三人需要先確認有沒有提出義務,機關不用。法院認為需要,直接發函調取。唯一的限制是國家機密或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但即使如此,法院也可以用「不公開方式」先看一眼再決定能不能用。你自己去要不到的東西,法院幫你拿。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為書證調取規範,賦予法院於訴訟中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其保管、執掌文書之權限,且不以該機關負有提出義務為前提;涉及守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並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拒絕之正當理由,使法院成為機密保護與司法調查需求間的最終仲裁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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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打官司可以請法院去政府調資料嗎?

可以,而且這是很多當事人忽略的有力武器。民訴350條第一項明定法院得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你只需在書狀中聲請,說明文書名稱和與案件的關聯。聲請時把文書描述得越具體(名稱、文號、保管單位),法院發函越精準,機關回覆也越快;模糊的聲請常被以無調查必要駁回。

Q2機關說涉及機密不肯給法院怎麼辦?

民國89年修法後,法院可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文書,法院先看內容,再決定拒絕理由是否成立(350條第二項但書)。機關不能自己當裁判,最終由法院判斷。若機關的監督長官同意提出就沒問題,只有長官認為涉及國家利益時才能拒絕,且該拒絕還要通過法院的不公開審查,實務上真正拒絕成功的比例很低。

Q3公務員收到法院調取函可以自己拒絕嗎?

不行。保管文書的公務員收到法院調取函,不能自行決定拒絕,必須報請監督長官判斷(準用第306條)。監督長官認為提出無害於國家利益就必須同意。實務上的關鍵是:拒絕權不在承辦公務員手上,而是經過長官判斷加法院不公開審查的雙重把關。

Q4民事訴訟法350條是什麼?

是書證調取規範,賦予法院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其保管、執掌文書的權限,涉守密事項得不公開審查。

Q5什麼叫『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

指法院調取機關文書不以該機關負有法定提出義務為前提,權限大於對一般第三人,機關難以義務不存在為由拒絕。

Q6不公開方式審查是什麼意思?

涉守密事項時法院命機關提出後私下審閱,自行判斷拒絕理由是否正當,機關不再是自己說了算。

Q7民訴350條怎麼聲請法院調取?

盤點待調文書清單 → 在起訴狀或準備書狀具狀聲請 → 說明每份與待證事實的關聯 → 追蹤法院發函與機關回覆。

Q8聲請調取文書要寫得多具體?

指明文書名稱、文號、保管單位。「請調取某年某月某案卷宗」比「請調取相關資料」有效十倍,能避免被以無調查必要駁回。

Q9機關以守密拒絕後我該怎麼做?

聲請法院依350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審查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Q10聲請調取要付費或有時效嗎?

聲請調取本身無特別費用、無法定聲請時效,但越早在書狀提出越好,太晚可能被認為遲延攻防而駁回。

Q11350條法院調取 vs 自己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在訴訟中發函、不問提出義務;後者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事項拘束,常被以個資、內部文件拒絕。

Q12350條 vs 第344條當事人文書提出義務差在哪?

350條對象是機關、不問提出義務;344條對象是當事人本人、以負有提出義務為前提,制裁手段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行向機關申請民訴350條法院調取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344/346)
發動主體當事人本人法院(當事人聲請)法院命第三人
是否需提出義務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不問有無提出義務須有提出義務
拒絕審查者機關自行決定法院(得不公開審查)法院
守密事項處理多被拒準用306條+不公開審查依拒絕證言規定

自行向機關申請

發動主體
當事人本人
是否需提出義務
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
拒絕審查者
機關自行決定
守密事項處理
多被拒

民訴350條法院調取

發動主體
法院(當事人聲請)
是否需提出義務
不問有無提出義務
拒絕審查者
法院(得不公開審查)
守密事項處理
準用306條+不公開審查

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344/346)

發動主體
法院命第三人
是否需提出義務
須有提出義務
拒絕審查者
法院
守密事項處理
依拒絕證言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6条(文書送付の嘱託)/第223条(文書提出命令)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2조(문서송부의 촉탁)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德國ZPO § 432(Urkunden bei Behörden oder Beam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38 à 142(obtention de pièces détenues par un tier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subpoena duces tecu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供核對筆跡之文字,應將原本、繕本或節本附於筆錄。

(0231219 制定)

公署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0890115 修正)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本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惟該文書之記載,如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者,法院之調取,自以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為宜;又該文書之提出如無害於國家利益者,應認該監督長官不得拒絕同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俾資適用。

(0190913 制定)

供核對筆跡之文字,應將原本、繕本或節本附於筆錄。

(0231219 制定)

公署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0890115 修正)

一、原條文不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本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取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惟該文書之記載,如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者,法院之調取,自以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為宜;又該文書之提出如無害於國家利益者,應認該監督長官不得拒絕同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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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