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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0 條(書證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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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2. 2.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有無提出義務,法院均得調取,僅守密事項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

Q · 打官司時政府不肯給我資料怎麼辦?

能,民訴350條讓法院替你調取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一項,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均得調取。也就是說你自己去申請被拒絕的政府文件,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取,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唯一限制是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且法院得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先審查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深度解讀

政府手上有大量你需要的紀錄:地籍資料、稅務申報、行政裁罰紀錄、公共工程驗收報告。你去機關申請,常常碰壁:「依規定不提供」「涉及個資」「請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如果你正在打官司,有一條捷徑大多數人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調取。350 條的威力在「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這幾個字。一般第三人需要先確認有沒有提出義務,機關不用。法院認為需要,直接發函調取。唯一的限制是國家機密或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但即使如此,法院也可以用「不公開方式」先看一眼再決定能不能用。你自己去要不到的東西,法院幫你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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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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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