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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0 條(書證之調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2. 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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