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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0 條(書證之調取)

  1. 1.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調取之。
  2. 2.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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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0條規定,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有無提出義務,法院均得調取,僅守密事項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

Q · 打官司時政府不肯給我資料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一項,機關保管或公務員執掌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均得調取。也就是說你自己去申請被拒絕的政府文件,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法院調取,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唯一限制是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且法院得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先審查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白話解讀

政府手上有大量你需要的紀錄:地籍資料、稅務申報、行政裁罰紀錄、公共工程驗收報告。你去機關申請,常常碰壁:「依規定不提供」「涉及個資」「請走政府資訊公開法」。但如果你正在打官司,有一條捷徑大多數人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調取。350 條的威力在「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這幾個字。一般第三人需要先確認有沒有提出義務,機關不用。法院認為需要,直接發函調取。唯一的限制是國家機密或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但即使如此,法院也可以用「不公開方式」先看一眼再決定能不能用。你自己去要不到的東西,法院幫你拿。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為書證調取規範,賦予法院於訴訟中向機關或公務員調取其保管、執掌文書之權限,且不以該機關負有提出義務為前提;涉及守密事項時準用第 306 條,並得由法院以不公開方式審查拒絕之正當理由,使法院成為機密保護與司法調查需求間的最終仲裁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打官司可以請法院去政府調資料嗎?

可以。民訴350條明定法院得調取機關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義務。

Q2機關說涉及機密不肯給法院怎麼辦?

法院可依第二項但書命機關以不公開方式提出,由法院判斷拒絕理由是否成立。

Q3公務員收到法院調取函可以自己拒絕嗎?

不行,必須報請監督長官判斷(準用第306條),長官認無害國家利益即須提出。

Q4法院調取文書要多久?

無法定期間,但越早在書狀聲請越好,發函到機關回覆通常數週至數月。

Q5聲請調取要寫得多具體?

盡量指明文書名稱、文號、保管單位,越精準機關回覆越快、越不易被駁回。

Q6350條和自己去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在訴訟中發函、不問提出義務;後者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事項拘束。

Q7勞保投保紀錄、監理違規紀錄也能調嗎?

能。訴訟中法院可向勞保局、監理所調取相關紀錄作為證據。

Q8機關拒絕的成功機率高嗎?

實務上很低,因拒絕須通過監督長官判斷與法院不公開審查雙重把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行向機關申請民訴350條法院調取第三人文書提出命令(344/346)
發動主體當事人本人法院(當事人聲請)法院命第三人
是否需提出義務受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不問有無提出義務須有提出義務
拒絕審查者機關自行決定法院(得不公開審查)法院
守密事項處理多被拒準用306條+不公開審查依拒絕證言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26条(文書送付の嘱託)/第223条(文書提出命令)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2조(문서송부의 촉탁)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德國ZPO § 432(Urkunden bei Behörden oder Beam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38 à 142(obtention de pièces détenues par un tier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5(subpoena duces tec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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